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行监字第号 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 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诉。( 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 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 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