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38.50KB ,
资源ID:7701063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70106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法制史复习考点大汇集.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法制史复习考点大汇集.doc

1、法制史复习考点大汇集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

2、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4、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5、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

6、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

7、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

8、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 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

9、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

10、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 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11、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     《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

12、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

13、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      轻其所轻--典礼 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

14、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

15、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五十一、      领事裁判权:《中

16、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      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五十二、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五十四、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

17、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的解释等。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五十六、《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      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人格

18、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 ;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五十九、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六十一、英国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19、  六十二、英国     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     2、对抗制     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六十三、美国1787年宪法     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美国法     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     4、最早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     1、判例法为主     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20、     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萨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六十八、《人权宣言》;     1、人权天赋, 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十九、法国宪法 :     1、1791年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

21、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七十三、大陆法系特点:     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诉)和私法(民、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