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PT , 页数:15 ,大小:397KB ,
资源ID:7700770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7007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PPT课件.ppt)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PPT课件.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锦策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妙鼎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新龙。原审第三人上海申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申祥公司,),。妙鼎公司承建案外人上海宏发电声有限公司,(,下称宏发公司,),厂房建筑项目,由挂靠在妙鼎公司的吴玉根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申祥公司系该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工程施工期间,申祥公司被结欠货款共计人民

2、币,630,520,元。郁新龙是帮助吴玉根进行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挂靠协议证明郁新龙与妙鼎公司之间存在职务委托关系,但相关证据显示,郁新龙曾代表妙鼎公司与申祥公司协商混凝土制品买卖合同事宜,并且签字确认了两公司于,2006,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25,日之间的货款对账,同时亦曾经代表妙鼎公司签收申祥公司提出的“调价函”。因此,庭审中,妙鼎公司、吴玉根对郁新龙的身份均予以确认。,2,2007,年,5,月,6,日,申祥公司、郁新龙与锦策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祥公司将截止,2007,年,4,月,25,日妙鼎公司结欠申祥公司混凝土款项,430,52

3、0,元的债权转让给锦策公司,(,庭审中妙鼎公司和吴玉根均称对该协议书不知情,),。,5,月,22,日,申祥公司又向妙鼎公司出具承诺书,将妙鼎公司结欠申祥公司的混凝土款,500,000,元转让给案外人赵文付。之后妙鼎公司分两次将,500,000,元支付给了赵文付。锦策公司因妙鼎公司未按照,5,月,6,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支付约定款项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妙鼎公司、吴玉根、郁新龙依约支付人民币,430,520,元。,3,【,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郁新龙是否有权代表妙鼎公司签署,2007,年,5,月,6,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郁新龙知晓权利转让的事实,是否意味着该转让债权的合同已经通知到

4、债务人妙鼎公司?二、妙鼎公司根据债权人申祥公司的“承诺书”将,500,000,元材料款支付给案外人赵文付的行为是否有效?,4,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中特别是类似于本案对款项的确认、转让等所作的签字,如无公司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对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郁新龙作为妙鼎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权对妙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予以处分,即不具有代表妙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权利,同时该转让协议没有得到妙鼎公司或者吴玉根的追认,因此锦策公司、申祥公司、以及郁新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妙鼎公司在锦策公司诉讼前已经依据申祥公司的“承诺书”向案外人赵文付支付

5、了转让款,申祥公司与妙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锦策公司对申祥公司的债权仍应该向申祥公司主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锦策公司的诉讼请求。,5,二审法院认为,郁新龙作为妙鼎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妙鼎公司的名义而为的行为,因此郁新龙在债权转让书上签名的事实,可以认为妙鼎公司已经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妙鼎公司是否根据申祥公司的“承诺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妙鼎公司已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况且,即使妙鼎公司确实已经根据申祥公司的指示将欠款交付给赵文付,妙鼎公司应当知道自己此时的债权人已经不是厡债权人申祥公司,而是新债权人锦策公司,在此情形下,妙鼎公司仍向

6、赵文付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令妙鼎公司向锦策公司支付合同债权转让款人民币,430,520,元。,6,【,评析,】,我国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见于,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司法实务中发现,债权的转让如同实物买卖一样,也会出现“一物二卖”的情形,即债权人与第一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之后,又与第二受让人就同一债权达成转让合意。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债权双重让与的实例。如何判断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经通知了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当存在两个从

7、形式上看都具备了效力要件的债权转让合同时,如何判断哪一个受让人具有优先权;如果第二受让人不具有优先权但又已获得实际清偿,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值得探讨。,7,2025/1/12 周日,8,一、对第一次转让中是否通知了债务人的认定 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合同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形成确切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还必须通知债务人,以对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认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不属于意思表示,其性质上仅为观念通知、事实告知,因为债权转让这一法律行为系经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被通知人即债务人不具做出债权转让处分的主体资格。但是在对通知的认知方面,可以准用民法

8、关于意思表示的一些规定,如:通知效力的发生适用意思表示的到达主义。到达主义不以相对人了解为条件,而以宣示形式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为已足。,9,根据上述分析审视本案可以发现,郁新龙作为妙鼎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也作为妙鼎公司与申祥公司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联系人,其身份确认无疑,其参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实际上仅是代表公司接收了债权转让的通知。至于妙鼎公司和吴玉根称郁新龙并未向其告知签约情况,不清楚该协议书的内容,则是其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与本案无涉。因此,本案中申祥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给锦策公司的事实通知到债务人妙鼎公司,该债权转让不仅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法律效力,还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

9、力。而一审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混淆了接收债权转让通知与处分债权转让合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判定第一次债权转让无效显然错误。第一次债权转让既已通知了债务人,则从形式上看,本案两次债权转让都具备了相同的要件,即经过让与人、受让人的合意以及通知了债务人。接下来必须进一步分析哪一次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优先权。,10,二、两次债权转让的优先权之辩 债权双重转让中哪一个受让人享有优先权,学理上一直有所探讨。大陆法系国家中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规定:受让人,仅依其向债务人进行有关转让的通知,或依债务人在公证文书中接受转让的表示,始对第三人

10、发生占有权利的效力。可见,法国民法采用的是通知优先理论,在发生双重让与时,两个债权受让人谁先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谁就是合法的新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以德国、台湾民法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让与优先理论,即两个债权受让人谁先从原债权人处受让债权,谁就是适法的新债权人,受让的标志即为契约生效。这是因为德国民法认为,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处分的标的物为具有准物权性质的债权,因此债权让与具有类似物权转移的法律结构,性质上为准物权行为,一经处分,债权就属于受让人,而处分的标志即债权转让契约生效。因此,一旦第一份债权让与契约生效,第一受让人便成为新债权人,如果原债权人做出第二次让与行为,实际上是

11、处分了新债权人,(,即第一受让人,),的债权,属于无权处分,第二次让与并不生效。,11,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不同规定,系因两国法律存在不同的制度理念、不同的价值取向所致。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债权让与应具有与物权变动相同的法律结构,物权变动的模式适用于债权让与,由于我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或称为“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此我国在债权让与上亦应当采用该模式。又因债权乃是相对权,无需公示亦无法采用交付或登记的公示手段,故在债权让与上,应以意思主义为标准,即债权让与契约完成,债权主体即发生变更。至于,合同法,规定的“未经通知,该转

12、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则应当理解为虽然未经通知,但债权让与合同依然发生效力,只是新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只能要求原债权人先完成通知。根据上述分析审视本案可以发现,在两次债权转让中,时间在前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一受让人取得优先权。,12,三、第二次债权转让实际履行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如前述,在债权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之后,原债权人就已不再是权利人,其再对债权进行处分则构成无权处分。这类似于一物二卖中第二次出卖的无权处分。但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对于一物二卖,各国立法或通过物权行为或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13,善意取得制度通过赋

13、予交付或登记这类公示行为以公信的效力,债权让与契约中只有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交付行为,也没有登记,不具备公示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在债权双重让与中,即便第二受让人取得了实际清偿,如果权利人,(,即第一受让人,),对第二次让与不予追认,第二受让人构成不当得利,需向第一受让人或清偿人履行返还义务。至于上述有的学者提出的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笔者认为,买卖契约中的履行行为在动产而言是交付,在不动产而言是登记,两者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将权利的归属对外予以公示。而通知并不是债权的公示手段,因为所谓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之给付”的权利,如果需要公示的话,债务人乃是被公示的“对象”;同时公示需要向不特定第三人做出,具有对世效力,而通知则是向债务人为之,仅具有对人效力。通知只是起到了引起债务人认同债权让与的效果,不通过通知也可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因此,笔者不同意债权双重让与中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根据上述分析审视本案,可以发现,即便第二受让人赵文付获得了实际清偿,其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进一步分析认为,即便第一次债权转让未能通知到妙鼎公司,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完成,第二次债权转让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获得的清偿仍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14,2025/1/12 周日,15,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