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展览)规例 (第139章第3条) [1973年6月22日] (本为1973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139F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公众生(动物及禽鸟)(展览)规例》。 第139F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户外范围”(outdoor area) 指用以饲养动物或禽鸟、供动物或禽鸟活动或困囿动物或禽鸟的户外范围或空间(不论该范围或空间有否容纳一个基本围封物); “畜舍设施”(housing facility) 指用以容纳
2、一个基本围封物的房间、建筑物、处所或其他地方; “基本围封物”(primary enclosure) 指用以将动物或禽鸟限制在有限空间的房间、围栏、笼、隔室、棚屋或构筑物; “许可证”(permit) 指根据第8条发出的许可证; “动物或禽鸟展览”(exhibition of animals or birds) 指公众缴付费用或其他金钱代价后获准进场的动物或禽鸟展览; “牌照”(licence) 指根据第4条批给或续期的牌照; “生”(sanitary) 指实际清洁,且没有损害健康的媒体和任何其他令人难受或厌恶的物料存在。 (2)为施行本规例,任何人如控制或
3、管理饲养动物或禽鸟以供展览的地方,则该人即属举办动物或禽鸟展览。 第139F章 第3条禁止在无牌照或许可证的情况下展览动物或禽鸟 除非根据并按照在本规例下批给的牌照或发出的许可证行事,否则任何人不得举办动物或禽鸟展览。 第139F章 第4条署长批给牌照的权力 (1)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表格提出的申请将牌照批给任何人,准许该人举办永久性的动物或禽鸟展览,并可将任何该等牌照续期。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除非─ (a)署长已检查将举办展览的地方并已就该地方给予批准;及 (b)署长信纳将用作饲养动物或禽鸟的基本围封物、畜舍设施和户外范围均符
4、合第5条所指明的标准,否则不得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3)署长可在牌照附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4)牌照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批给的日期起计。 (1990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5)牌照费为$10720。 (1990年第411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5号法律公告) (6)牌照须指明─ (a)获批给牌照举办展览的人的住址; (b)可举办展览的地方的地址;及 (c)可饲养供展览的动物或禽鸟的地方。 第139F章 第5条
5、基本围封物等的标准 (1)基本围封物须─ (a)结构良好并保持维修良好; (b)在设计方面能困囿在内饲养的动物或禽鸟,并能保护它们免受伤害和免被捕食; (c)在构造和保养方面能使困囿在内的动物或禽鸟─ (i)保持干爽清洁; (ii)方便取得食物及水;及 (iii)自由地走动和舒适地站立、坐下、躺卧与栖息;及(d)设于能避免照明过强的位置。(2)畜舍设施须─ (a)结构良好并保持维修良好; (b)在设计方面能困囿在内饲养的动物或禽鸟,并能限制其他动物或禽鸟进入; (c)设有足够适合饮用的水供应及设有适当的排水设施让过量的水流走;
6、d)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供贮存新鲜食物及卧垫; (e)设有可将动物和食物废物、用过的卧垫、已死的动物或禽鸟及残物移走和处置的设施,以将虫鼠侵扰、污染、气味和发生疾病的风险减至最低; (f)透过窗、门、通风孔或空气调节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通风,以促进在内饲养的动物或禽鸟的健康及舒适,并将阵风、气味和水分冷凝减至最低; (g)藉天然或人工的方法,或藉两者兼备的方法,提供充足而优质的照明,而照明的分布须能提供足够的光度以容许进行例行检查及清洁;及 (h)设有实质上透水分且可供时刻进行生清洁的内层表面。(3)户外范围须提供─ (a)足够的遮荫,使动物或禽鸟能保护自己免受阳光直
7、接照射; (b)足够的遮蔽物,让动物或禽鸟在天气恶劣时得到保护; (c)适当的排水设施让过量的水流走。 第139F章 第6条持牌人不得对基本围封物等作出更改,亦不得在其他地方饲养动物或禽鸟 除经署长事先同意外,任何获批给牌照的人不得─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对将用作饲养供展览的动物或禽鸟的基本围封物、畜舍设施或户外范围作出任何重大更改,或安排或准许对该等基本围封物、畜舍设施或户外范围作出任何重大更改;或 (b)在其牌照所指明的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饲养任何将予展览的动物或禽鸟,或安排或准许在该等地方饲养任何将予展览的动物或禽鸟。 第139
8、F章 第7条畜牧及卫生 除为进行兽疾治疗而合理地具充分理由外,获批给牌照的人须遵从以下规定─ (a)每天须以生、可口和有营养的食物喂饲动物或禽鸟最少一次,而所喂饲的分量为在顾及动物或禽鸟的品种、大小及状态后应属足够满足该等动物或禽鸟的每天正常需要者; (b)所有供动物或禽鸟使用的盛载食物和水的盛器均须─ (i)设置在动物或禽鸟轻易可达之处; (ii)设于受排泄物或其他物质污染最轻微的位置; (iii)定期清洁,以时刻保持生;及 (iv)时刻保持状况良好;(c)须为动物或禽鸟供应足够而适合饮用的水,如不能持续供应适合饮用的水,则每天须为它们供应适合饮用的
9、液体最少两次,每次供应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d)每天须将所有排泄物及其他废物移离饲养动物或禽鸟的地方不少于一次; (e)基本围封物、畜舍设施及户外范围须保持生; (f)须制定一个控制和消灭在饲养动物或禽鸟的地方内的昆虫、外寄生虫、鸟类及哺乳类害虫的计划,并须维持该计划,以达署长满意的程度;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g)除非动物或禽鸟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否则不得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及 (h)即使动物或禽鸟是属于相同或相容的属─ (i)处于发情期(动情期)的雌性不得与雄性安置在同一基本围封物内,但为进行繁殖则除外;及 (ii)如它们属性情
10、凶猛,则须个别安置在独立的基本围封物内。 第139F章 第8条署长批给许可证的权力 (1)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表格提出的申请向任何人发出许可证,准许该人举办临时性的动物或禽鸟展览。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根据第(1)款发出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多于1个月,自发出的日期起计。 (3)署长可在许可证附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4)许可证的费用为$1380。 (1988年第75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40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5号法律公告) (5)许可证须指明─ (a)获发给许可证的人的详情; (b)可举办展览的地方;及 (c)可饲养供展览的动物或禽鸟的地方。 第139F章 第9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3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2)任何获批给牌照的人违反─ (a)附加于其牌照的任何条件;或 (b)第6或7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3)任何获发给许可证的人违反附加于其许可证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a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