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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知识问答.doc

1、 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知识问答    一、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核合格后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向地税机关缴纳的主要税费有哪些?    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哪些?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5)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四、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有哪些?    (1)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的咨询窗口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2)可以通过税务公告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和办税事项;(3)可以通过咨询电话了解一些简要事项的处理;(3)可以通过税务网站详细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操作流程等;(5)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税收宣传栏目了解有关税收动态;(6)可以通过参加税收培训班或税收政策发布会等形式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情况;(7)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或与有关税务人员进行约谈;(8)按法律程序申请解决一些涉税争议。    五、地税机关常用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哪几种?怎样确定?

4、   目前,地税机关常用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如实反映经营情况的私营企业采取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对生产规模小,无记账能力或账证不全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六、定期定额的核定方法有哪些?    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的核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七、定期定额的核定程序是怎样的?    我省地税机关

5、对定期定额采取"业主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的核定程序。    业主自报是指定期定额户按规定将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及相关的凭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表》交主管税务机关。   典型调查是指税务机关按行业、地段、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作为样本,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分行业制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表。    定额核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县地税机关下发的分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表,结合业户自报材料和日常检查所掌握的资料,对本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并按照规定的定额测算方法确定其相应定额。定额核定由分

6、局定额核定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县地税局审批。    下达定额是指各分局根据市、县地税局的《税收定额核定分行业汇总审批表》,填写《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八、纳税人实际营业额超过定额的应如何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实际营业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定额。凡不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九、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有关税金?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的,营业税按5%缴纳,房产税按12%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缴纳;用于居住的,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

7、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2)陈述权、申辩权。(3)请求保密权。(4)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权。(6)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权。(7)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权。(8)监督权。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哪些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4)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5)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6)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8、义务。(7)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8)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9)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十二、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应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4)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5)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6

9、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有以上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低缴税款。    十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没有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没有按照规定保管发票,没有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两种以上的,可以分别处罚。其中,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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