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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原则宣言.doc

1、《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大会,   重申据联合国宪章之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友好关系及合作,乃系联合国之基本宗旨,   覆按联合国人民决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念及维持及加强基于自由、平等、正义及尊重基本人权之国际和平,以及不分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或发展水平发展国际友好关系之重要,   复念及联合国宪章在促进国际法治上至为重要,   鉴于忠实遵守关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并一秉诚意,履行各国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对于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持及联合国其他宗旨之实现至关重要,   念及自宪章订立以

2、来世界上所发生之重大政治、经济及社会变迁与科学进步,使此等原则更见重要,并亟须将此等原则对国家在任何地方实施之行为作更切实之适用,   覆按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以主权之主张使用或占领、或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之既定原则,并念及联合国刻正考虑基于同样精神制定其他适当规定之问题,   深信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因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反宪章之精神与文字,抑且引致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情势之造成,   覆按各国负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之目的,使用军事、政治、经济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胁迫,

3、   认为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确属必要,   认为各国应依宪章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同属必要,   重申主权平等依据宪章所具有之基本重要性,并强调唯有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并在其国际关系上充分遵从此一原则之要求,联合国之宗旨始克实现,   深信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对于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乃系一大障碍,   深信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对现代国际法之重要贡献,其切实适用对于促进国际间以尊重主权平等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至为重要,   因此深信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

4、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均与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不相容,   鉴于全部宪章之规定并计及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关于各项原则之内容所通过各有关决议案之作用,   鉴于逐渐发展与编纂下列原则:   (a)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b)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c)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d)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e)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f)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5、   (g)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业已审议关于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一、兹郑重宣布下列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

6、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之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

7、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以上各项不应解释为影响:   (a)宪章规定或在宪章制度以前所订而在国际法上有效之任何国际协定之规定;或   (b)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之权力。

8、   所有国家皆应一秉诚意从事谈判,俾早日缔结在有效国际管制下普遍及彻底裁军之世界条约,并努力采取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及加强国际信心之适当措施,   所有国家皆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国际法公认原则及规则所负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责任,并应努力使基于宪章之联合国安全制度更为有效。   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对宪章内关于合法使用武力情形所设规定之范围有何扩大或缩小。   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各国因此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

9、利用或其所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于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   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开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   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各国对其本国为当事一方之现有或未来争端所自由议定之解决程序,其采用或接受不得视为与主权平等不合。   以上各项绝不妨碍或减损可适用之宪章规定,尤其有关和平

10、解决国际争端之各项规定。   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

11、之行为。   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对宪章内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有关规定有所影响。   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   为此目的:   (a)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b)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之种族歧视及宗教上一切形式之不容

12、异己;   (c)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d)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

13、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   (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每一国均有义务避免对上文阐释本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

14、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此等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此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   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

15、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

16、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   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   总 结 部 分   二、兹宣布:   以上各原则在解释与实施上互相关联,每一原则应参酌其他各原则解释,   本宣言不得解释为对宪章之规定,或宪章所规定会员国之权利与责任,或宪章所规定各民族之权利,并计及本宣言内对此等权利之阐释,有任何妨碍,   三、并宣布:   本宣言所载之各项宪章原则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因之吁请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遵循此等原则,并以严格遵守此等原则为发展其彼此关系之基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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