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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操作指引(试行).doc

1、 粤鉴协指[2012]2号 附件6: 文书司法鉴定操作指引(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我省文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准确、公正,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书鉴定通用规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引。 1.2广东省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文书司法鉴定专业及其鉴定人实施文书鉴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检验项目和操作程序适用本指引。 2.参考文件 2.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2.2《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 2.3《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 2.4《印

2、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 2.5《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 2.6《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 2.7《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 2.8《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 2.9《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 3.术语、定义 本指引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定义,使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中给出的解释及含义。 4.鉴定前的通用准备项目及程序 4.1. 鉴定费到帐后,应当及时启动鉴定

3、程序。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或选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文书司法鉴定人进行案件的检验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4.2。 4.3 文书司法鉴定人审查鉴定项目是否准确、具体。如果鉴定项目不明确,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及时沟通并进行变更。 4.4 文书司法鉴定人了解案情,包括案件涉及鉴定的争议焦点及检材制作、保管等情况,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3.2.2。 4.5 文书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依序选择鉴定中选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 4.6 文书司法鉴定人选定鉴定所需使用的相关仪器,并对其功能进行检查。 4.7 需要到

4、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案件,委托方联系好相关事宜后,司法鉴定机构委派两名文书司法鉴定人在委托方在场情况下,进行勘验、取证工作。具体勘验、取证要求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4.1-5.3.6。 4.8 文书司法鉴定人准备好案件实时检验记录表。 5.文书鉴定的通用项目与程序 5.1 文书鉴定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文书司法鉴定人亲自分别独立地进行案件鉴定,并对检验进行实时记录。实时记录要求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7.1-7.5。 5.2 审查并检验检材 5.2.1 审查检材的状态(包括是否完好、有无缺损和缺损的部位、程度等)及检材的鉴定条件(具备、基本具备、较差等)。 5.2.2 审查检材内

5、容(包括字迹、印文等)的制作方法,是直接书写或盖印形成,还是通过扫描、复印、传真、拍照或变造等方式形成。分析确定检材特征的稳定性或变化程度及特征的性质。 5.2.3 审查检材各组成元素之间是否相互协调. 5.2.4 发现、选用稳定特征或条件较好的墨迹部位,进行下一步的比较检验。 5.3 审查并检验样本 5.3.1 审查样本的状态、数量、质量及鉴定的可比性(具备、基本具备、较差等)。如需补充样本的,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及时告之委托方,并说明对补充样本的具体要求。 5.3.2 为确保样本真实可靠,对同一性鉴定样本要进行相互检验。 5.3.3 为了解样本特征的稳定性及变化程度,对样本的制

6、作方法要进行鉴定,检验其是直接书写或盖印,还是通过扫描、复印、传真、拍照等方式复制形成。 5.3.4 在样本中筛选与检材相对应的、具有特殊性的特征,或检验与检材相对应部位,或相同形成方式并色泽相同的墨迹,以进行下步的比较检验。 5.4 对检材、样本进行比较检验 5.4.1 将分别检验中发现、筛选的检材与样本特征(墨迹等)相互进行比较检验或检测,并制作特征比对表,对特征异同进行符号标识或文字标注说明;或制作墨迹种类异同检验图谱曲线、光谱波段图片及同种类检材、样本墨迹的检测数据表、变化规律图示等。 5.4.2 不同类型案件特征比对表制作的具体要求,如有规范的详见其比对表制作规范的。

7、实施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在上述图表上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如有修改应当划改并签名、注明修改时间。 5.5 综合分析、判断 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类异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或各种符合、不符合常规现象,或检材、样本墨迹相关检测数据、变化规律等进行分析,研究其成因,评断其性质,为结论提供依据。 5.6 形成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5.6.1 形成鉴定意见的原则及分歧意见的处理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6.1,6.2。 5.6.2 出具鉴定文书的具体程序及项目内容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6.4.1-6.4.4,6.5.2。 5.6.3 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鉴定人的签名不可复制、代签或只盖

8、名章印文。 6.鉴定的后续通用工作 6.1 鉴定文书发送及鉴定材料的返还 6.1.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证专门人员负责发送鉴定文书及返还或移交相关鉴定材料,并保存鉴定文书和鉴定材料的签收记录。 6.1.2 约定邮寄的,原则上通过机要通道寄出,并内附材料清单。委托方要求快递的,可按《委托协议书》约定办理,其中应当明确鉴定材料丢失的责任。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6.5.3。 6.2 文书鉴定档案整理、归档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8.2,8.3。 6.3 司法鉴定人出庭及质疑函回复 6.3.1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调出该案存档卷宗,由第一鉴定人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

9、条第三款草拟《出庭费缴费通知》,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开庭的法院。 6.3.2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鉴定人按《文书鉴定通用规范》9.2要求,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6.3.3 在出庭前两天出庭费到账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证司法鉴定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书鉴定通用规范》9.3要求,按时出庭,接受质询。 6.3.4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委托方出具的有关鉴定方面的质疑函件,应当组织相关文书鉴定人员研究,并由实施该案鉴定的第一鉴定人负责函复。 7.不同鉴定类型案件的具体检验项目和程序 7.1 不同鉴定类型案件的检验,应当遵循通用的检验项目与程序,同时结合其案件鉴定类型的特点,

10、在检验项目和程序上各自有所侧重。 7.2 根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的内容范围,主要例举以下7种文书鉴定类型及所适用规范。 7.2.1 笔迹同一性鉴定详见《笔迹鉴定规范》5.1-6,5.1-6。 7.2.2 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详见《印章印文鉴定规范》4.1-5。 7.2.3 印刷文件鉴定 7.2.3.1 印刷文件制作方法种类鉴定详见《印刷文件鉴定规范》5.1-6.3。 7.2.3.2 打印、静电复印、传真文件同机鉴定分别详见《印刷文件鉴定规范》6.1-7.5.2,6.1-7.5.2,5.1-6.5.2 7.2.4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 7.2.4.1 变造文件鉴定详见《篡改(污损

11、文件鉴定规范》5.1-7.2.5。 7.2.4.2 污损文件鉴定详见《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4-6.3。 7.2.4.3 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详见《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5-6.3。 7.2.5 特种文件鉴定详见《特种文件鉴定规范》5-6.2。 7.2.6 朱墨时序鉴定详见《朱墨时序鉴定规范》5-6.3。 7.2.7 文件材料鉴定 7.2.7.1 纸张鉴定详见《文件材料鉴定规范》5.1-6.3。 7.2.7.2 墨水鉴定详见《文件材料鉴定规范》11.1-12.3。 7.2.7.3 油墨鉴定详见《文件材料鉴定规范》17.1-18.3。 7.2.7.4 墨粉鉴定详见《文件材料鉴定规范》23.1-24.3。 7.2.7.5 粘合剂鉴定详见《文件材料鉴定规范》5.1-6.3。 8. 附录 8.1 本指引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8.2. 本指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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