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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doc

1、 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西部大开发

2、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县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内投资。下列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金融业、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

3、轻工等产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O%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 第六条 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

4、7O%、60%、50%、4 O%、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OO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5 O%的比例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5、 第十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2.租赁集体土地;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给予供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或投资新建五星级饭店的,由受益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OO%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自行进行场平的,视用地情况,每亩补助O.6万元至1.5万元场平经费,由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费进行奖励。 第四章 其

6、他优惠 第十三条 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六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七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

7、金,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十九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O%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O%。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

8、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是: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第

9、二十四条 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部门初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县招商弓I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洽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地政府或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县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 “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

10、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为我县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和州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州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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