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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汇编-时间.doc

1、1.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变更5%以上的股权;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 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 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4.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5.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 6. 高级管理人员近2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

2、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7. 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8.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9.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期货业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10.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11. 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

3、律、会计业务3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 年以上经验;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 12.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 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3.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 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 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 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

4、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 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14.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 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15. 会员大会有2/3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16.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17.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8.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 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

5、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9.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 年。 20.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2 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21.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2.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2

6、3.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4.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25.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6. 1 年内累计3 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 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 年内不再受理

7、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28.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29.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30. 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 亿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31.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 年。 32. 首席风险官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8、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 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3.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 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4.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5.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 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6.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会员 37.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至2 人。董事

9、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38.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39. 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近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0.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41.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

10、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42.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 43.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4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

11、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45.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46.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47.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作

12、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8.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 年。 49.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50.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51.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 日向期货公

13、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2. 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53.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 月20 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54.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 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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