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验收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验收。
1.2避难硐室的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编制依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验收项目
3.1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验收项目见表1
表1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验收项目
高瓦斯及突出矿井
低瓦斯及非
2、突出矿井
井底车场
采区
采掘面
井底车场
采区
采掘面
设置地点
岩层中
1、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2、设置于岩层中
岩层中
1、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
2、设置于岩层中
设置距离
井底车场附近
距工作面≤500m
井底车场附近
距工作面≤1000m
额定避难人数
≥100人
≥50人
≥15人
≥100人
≥50人
≥15人
支护
1、支护材料为不燃性材料;2支护方式:锚喷、砌碹
验收结果
3.2硐室建设工程验收项目见表2
表2硐室建设工程验收项目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硐室大
3、小
净高≥2m、每人占地面积≥0.5 m2
硐室形状与颜色
拱形或梯形、内部为浅色
排气设施
单向排气管
防水措施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m及单向排水管
吊装辅助装置
承重挂钩
隔离门
1、两道隔离门
2、高≥1.5m,宽≥0.8m
3、开闭灵活、密封可靠
4、隔离门旁掏槽深度不小于0.2m
防火措施
两道隔离门之间设喷淋装置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保护措施
埋设深度≥20cm
埋设高度≥0.5m
保护距离≥200m
3.3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验收项目见表3
表3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验收项目
验收
4、项目
验收内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验收结果
氧气供给
压缩氧供气、压风供气系统
有毒有害气体处理
矿用隔爆型空气循环净化系统
温湿度控制
矿用防爆空调系统
环境参数监测
O2传感器、CO传感器、CO2传感器、CH4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
自救器
45min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数量:额定人数的120%
压风自救器
≥额定保护人数
自动苏生器
15人配备≥4台;50人配备≥20台;100人配备≥30台
呼吸器
2h正压氧气呼吸器2~4台
通讯
与值班室直通电话
照明
一体式矿
5、灯、矿用防爆日光灯
排泄物收集
集便器
基本生存保障
食品不少于2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人·天。
动力保障
矿用隔爆型备用电池箱
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电源
指示牌
硐口标识牌、巷道指示牌、硐内操作指示牌
3.4避难硐室管理制度验收项目见表4
避难硐室应有专门的管理制度。
表4避难硐室管理制度验收项目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定期维护与保养制度
包含设备定期检查、校准及硐室维护、保养、过期食品、药品更换等
培训演练制度
培训办法、演练预案
4验收规则
表1、表2、表3、表4中所列项目全部合格为通过验收,若有不合格项,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