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30.50KB ,
资源ID:768228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6822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诸多权利.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诸多权利.doc

1、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诸多权利 案例    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   小吴应聘进入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6年3月至6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转正以后工资5000元。   2006年6月20日,小吴因突患急性胃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这一天,小吴没有到公司上班,但在医院给公司打了电话并获得了公司的休假许可。   第二天,小吴照常去公司上班,还带来了医院前一天给她开具的病假单,但令小吴没有想到的是,她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

2、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21日。   小吴觉得十分委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吴的申诉请求。   小吴又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小吴认为,公司规定病假应事先打电话至公司请假,并于病好后补交医院病假证明。她于6月20日上午打过电话给公司,告知公司患了急性肠胃炎,需请一天病假,也得到了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电话中并未通知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月21日她上班后,公司却告知她已经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并强行让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小吴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该食品公司则认为,公司

3、于6月15日已找小吴谈过,告知其因不能达到岗位的工作要求,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来6月20日就要向小吴发通知的,但因6月20日小吴未来公司上班,所以无法将通知交于小吴,所以才在6月21日向小吴下发了正式的通知。而且,小吴生病当日,食品公司也无人接到过小吴的请假电话,更没有同意小吴请病假。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食品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吴劳动合同的决定,食品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吴的劳动合同。小吴胜诉。   释法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并非劳动者的“白干期”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要由单位举证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察,劳动

4、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阶段。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一般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期。是不是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对劳动者“炒鱿鱼”?劳动者是不是也可以随时跟用人单位“说拜拜”?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试用期的阶段,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在上述案

5、例中,食品公司在试用期内要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关系,就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小吴不符合该公司的“录用条件”,而食品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败诉。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虽然是依据《劳动法》判决的,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太大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然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这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

6、方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录用条件是什么,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就向劳动者公布并说明。   另外,由于该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此,小吴与食品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是不违反法律的。因为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只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限之内并未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因此,只要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都不违法。   但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规定则是违法的。因为《

7、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进行了细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合同期限仅为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该不超过1个月。试用期不是劳动者“无权期”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视为劳动者的“白干期”或“廉价期”,要么是不发工资,要么是任意压低基本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权限作了明确和细化。   1.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

8、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做出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针对劳动合同制度转制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以及用人单位对在岗劳动者进行转岗时,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9、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规避法律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和一些用人单位短期使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4.规定了试用期约定不成立的情形。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先“试用”劳动者,然后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任意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劳动者工资的保障。   针对用人单

10、位在试用期期间任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

1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7.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问答   试用期是个特殊的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很普遍。试用期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协商条款。《劳动合同法》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紧

12、接着在第二款中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本质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并且用人单位在实际上使用了劳动者,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

13、协商条款,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劳动合同,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届满,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异议,被试用者就转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的薪酬待遇等;如果有异议,则可以结束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尚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对于其他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更加灵活一些。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单方随时解除权都进行了限 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这一随时解除权将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