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
申 请 人 情 况
姓 名
江振芳
性 别
女
贴照片处
出生日期
1957年5月1日
联系电话
81255483
身份证号码
440103195705015165
社保编号
1100161956
户籍所在地
广州市茘湾区南源街居委 西市新街69号401房
现居住地
广州市茘湾区南源街居委 西市新街69号401房
婚况:初婚
初婚时间
1983年12月24日
结婚证号
386
婚姻变动及子女归属情况
变动日期
变动内容
生育子女数
子女
2、归属
申请理由
独生子女父母
工作单位
广东电网公司
单位性质
中央驻穗单位人员
配 偶 情 况
姓 名
高社伟
性别
男
社保编号
出生日期
1955年8月23日
婚况
初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镇) 居(村)委 路 街 号 房
结婚时间
年 月 日
结婚证号
婚姻变动及 子女归属 情况
变动日期
变动内容
生育子女数
子女归属
年 月 日
初婚离异丧偶再婚
无子女、1个子女
随本人、随前配偶
年 月
3、日
离异、丧偶、再婚
无子女、1个子女
随本人、随前配偶
年 月 日
离异、丧偶、再婚
无子女、1个子女
随本人、随前配偶
独生子女情况
姓 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离异、再婚申请人加填内容
子女生父(母)姓名
身份证号码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号码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迁入人员加填内容
迁入时间
年 月 日
迁入地
其他:
个人声明: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所在单位意见:
上级或同级人事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居委、街(镇)计生办审核
居委会意见:
街(镇)计生办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5、
年 月 日
原户籍地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迁入人员需填)
经办人:
审核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6、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