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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知识问答.doc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知识问答 2010年07月23日 一、征收残保金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征收残保金的法律法规文件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2008年4月24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

2、8号 2007年2月25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0年的残保金征收跟以往年度相比,政策上有什么不同? 答:有以下的不同:  (一)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工作、残保金的缓、减、免缴审批由残联负责外,

3、用人单位基本登记资料的录入、应征数据的产生、审核、残保金征收和欠费追缴等工作改由地税部门负责。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原由用人单位在年审期向残联申报改为由地税部门以该单位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人数为依据。 (三)征收残保金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由原来1.5%下调为0.8%。 (四)滞纳金比例由原来每日加收千分之五降为每日加收万分之五。 (五)设置20人的起征点,对参加工伤保险平均人数在20人(不含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征收残保金。 三、企业缴交残保金前是否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各月的工伤保险人数? 答:由于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管系统中已有企业上一年度各月工伤保险人

4、数资料,企业不需要到地税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各月工伤保险人数。 四、用人单位缴交残保金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用人单位缴交残保金的程序如下: (一)上一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除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征收外)必须在每年4月至5月(2010年为6月至7月)向所属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松山湖辖区企业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缴残保金。 上一年度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到残联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 (二)用人单位根据有关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在征收期前足额存入本单位

5、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账户。地税征收期为7月至9月(2010年征收期改为9月至11月)。 (三)银行扣缴成功后,用人单位可到扣缴账户所在银行打印缴费凭证作为缴交残保金的依据。 五、新办企业在新办当年是否需要缴交残保金? 答:新办企业(不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新办当年不需要缴交残保金,次年根据新办企业当年未达安排残疾人的比例及相关公式计算缴交残保金。 新办企业当年虽然不需要缴交残保金,但必须到地税分局门前办理登记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号资料手续时,持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协议书一并办理残保金扣缴资料的登记。 六、地税部门今年如何生成残保金应征数据的? 答:2010年残保金应征数据是按以下步骤生成

6、的: (一)残联年审结束后由地税部门从社保系统采集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每月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累加后除以工伤保险参保累计月份数,得出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各月参加工伤保险累计人数/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月份数(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取整) 如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小于20人,则该户实际应征金额为0,否则,继续按以下公式计算。 (二)根据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乘以0.8%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根据工伤保险参保累计月份数计算应安排残疾人人数,扣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后,按以下公式生成需安排残疾人人数:需安排残疾人人数=上

7、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0.8%×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月份数/1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如计算出需安排残疾人人数小于或等于零,则该户实际应征残保金金额为零,2009年已缴交的残保金及年审的残疾人人数可抵2011年年审需安排残疾人人数及缴交金额;如大于零,则继续按如下公式统计应征金额: (三)应征金额=(需安排残疾人人数-抵扣残疾人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如应征金额小于或等于0的情况下,该户实际应征金额为零,并将抵扣后剩余的残疾人人数及2009年已缴的残保金,留抵2011年安排残疾人人数及抵缴数;应征金额大于0的情况下,如有财政、残联减免数,则扣除财政

8、残联减免数及抵扣金额后生成实际应征数据,公式如下: (四)实际应征金额=应征金额-减免金额-抵扣金额 如上述统计后实际应征金额小于或等于零,则实际应征金额为零,抵扣金额抵扣后有剩余部分留抵2011年。 举例说明: 1.某公司2009年成立,并从2009年9月缴交工伤保险费,9月至12月4个月参加工伤保险平均人数为180人,2009年10月开始安排一名残疾人。则2010年该企业缴交的残保金为: (180人×0.8%×4/12-3/8)×14416元/人×80%=1210.94元 2.某企业在2009年年审时申报的残疾人数为2个,当年已缴残保金40000元;在2010年社保系统统计2

9、009年平均工伤保险人数为1200人,年审申报安排残疾人数为3个,该户财政、残疾同意2010年减免30%,则该户2010年应缴残保金计算公式为: (1)还需安排残疾人数=1200人×0.8%×12/12-3=6.6个 (2)应征金额=(6.6-2)×14416元/人×80%=53050.88元 (3)实际应征金额=53050.88×(1-30%)-40000=-2864.38元 实际应征金额为负数,则实际该户2010年不用缴交残保金,剩下的2864.38元留待2011年再抵。 七、征收的残保金用于哪些方面? 残保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残保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保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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