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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1、附件1: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 (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价。 一、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一)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二)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三) 皮肤变态反应试

2、验; (四)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五)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六)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七) 致畸试验; (八)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九) 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十)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指南规定毒理学试验资料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类似化学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根

3、据产品的暴露途径,提供相应的急性或重复毒性毒理学资料。若以100%皮肤吸收来计算全身暴露量(SED), 可采用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中的NOAEL来进行风险评估,可不再进行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对于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如试验周期低于90天的,应适当增加安全系数。 三、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资料的具体要求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提交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研制报告 1. 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天然原料还应包括该原料化学成分、功能、毒理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 2. 原料的来源、分子量、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 (1)

4、原料来源:应说明原料名称,包括化学名、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如有)及中文译名、CAS名和CAS号(如有)、商品名,应明确原料为天然或人工的,原料应为单一物质(由于技术等原因必须复配的除外);天然原料应为单一来源,应提供拉丁学名和使用部位等;聚合物还应提供平均分子量以及分子量分布。 (2)理化性质:如感官性状、溶解度、稳定性、熔点、沸点、比重、蒸汽压、pH、pKa、折光率、旋光度等。 3. 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范围,基于安全的使用限量及依据。 (二)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应说明化妆品新原料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工艺参数,如使用原料、反应条件(温度、压力等)、催化剂、稳定

5、剂、中间产物及副产物、精制过程等;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说明其加工、提取方法,包括加工、提取条件,使用溶剂、可能残留的杂质或溶剂等。 (三)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 1. 规格:包括纯度、杂质及其含量及其他理化参数,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等;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明确其质量控制指标;若为聚合物,应说明单体及其含量; 2. 检测方法:原料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杂质的检测方法等; 3. 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 (四)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毒理学试验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

6、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1.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一般应按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以下规定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1) 凡不需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和染发剂以及从安全角度考虑不需要列入限用物质中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⑥

7、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⑦ 致畸试验(采用交叉参照获知化妆品新原料毒性的除外)。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2) 当植物某些部位提取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其他部位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当全植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时,则该植物各部位不需再按新原料申请。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

8、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3) 凡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如食品原料、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食两用物品等,或已有国外权威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或食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或在国外或地区批准的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4)含有至少3个单体单元的序列分子,其至少与1个额外单体单元或其它反应物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聚合物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9、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5) 无任何致癌、致突变的结构预警且全身暴露量(SED) 低于1.5ug/kg/day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6)化学惰性(如无活性反应基团化合物,无机物, 烷烃类等)或易挥发(沸点低于100℃,或沸点在50至260℃之间且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

10、过133.322Pa)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四、化妆品新原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 安全性评价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 2. 化妆品新原料的来源是否清楚,新原料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使用限量、检测方法以及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等; 3.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二)经审评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三)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已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再审评,对其他新类型的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价要求另行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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