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桂电学[2009]3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桂电学[2009]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凡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本院学生或学生集体,依据本
2、办法进行考评加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院学生是指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所称学生集体是指由学院组织或经学院认可的学生团体或团队。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依据。 第六条 学生在满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暂行)》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方可申请素质综合测评。 第二章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构成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X表示)是由学生学年内学习取得的学分绩(由X1表示),思想素质测评(由X2表示)和能力素质测评(由X3表示)三部分共同构成。即X = X1 + X
3、2 + X3。 第八条 学分绩(即X1)是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桂电教[2008]7号)中第三章第十二条来定义的,权重系数为1,即X1 = 学分绩。 第九条 思想素质测评(X2)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桂电学[2009]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设置相应考核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05,即X2 = 思想素质测评得分×5%。 第十条 能力素质测评(X3)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桂电学[2009]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设置相应考核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
4、05,即X3 = 能力素质测评得分×5%。 第三章 思想素质测评办法 第十一条 思想素质测评包括: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考核,助人为乐事迹的考核,先进集体受表彰的考核和先进个人受表彰的考核四部分。其中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考核最高分为25分,助人为乐事迹的考核最高分为10分,先进集体受表彰的考核最高分为25分,先进个人受表彰的考核最高分为40分。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考核。包括考勤类、学校通报批评和学院处分类。其中考勤类包括早读、早操、升旗、晚点名、教学实践出勤、晚归寝、不归寝、学院要求的其它考勤等考勤;学院处分类包括
5、学院通报批评、年级通报批评等院级处分。 本项由学生所在年级进行考核,以所在年级的管理办法为依据执行。本项最高分为25分,以扣分方式计分,按照下列考核办法扣分。 具体考核办法: 1、早读或早操一学期缺勤≥5次的,扣4分; 2、升旗或晚点名一学期缺勤≥3次的,扣4分; 3、教学实践考勤一学期缺勤≥5次的,扣4分; 4、一学期晚归寝≥3次或不归寝≥1次的,扣4分; 5、学院要求的其它考勤一学期缺勤2次以上的,扣4分,缺勤2次的扣2分; 6、一学期内,受学校通报批评1次或学院通报批评1次或年级通报批评2次的,扣5分;一学期内,受年级通报批评1次的,扣3分。 未出现上述违纪情况的
6、不扣分,本项最低分为0分。 第十三条 “助人为乐事迹”的考核。个人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助人为乐事迹的,事迹材料经认定或有书面证明的可加10分,若无认定材料或证明的,不加分。无偿献血根据无偿献血证明,每次加2分,本项加分不得超过10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四条 “先进集体受表彰”的考核。是指对以班集体、团支部、学生党支部、学院认可的二级社团或团队等为单位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 1、属国家级表彰的,每项主要组织者加25分,成员加10分; 2、属省部级表彰的,每项主要组织者加15分,成员加5分; 3、属校级或学院表彰的,每个成员加3分; 本
7、项加分不得超过25分,获得不同奖项的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得分计分,不累计加分。 纳入参评的先进集体或集体荣誉: 1、先进班集体(校级、区级、国家级) 2、五四红旗团支部(校级、区级、国家级) 3、优秀学生党支部(校级、区级、国家级) 4、学院魅力团队 5、其它先进集体或集体荣誉,经学院认定按照相应级别进行加分 第十五条 “先进个人受表彰”的考核。指对个人在党团建设、社会工作、课外科技文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 1、属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40分; 2、属省部级表彰的,每项加20分; 3、属校级或学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 本项加分
8、不得超过40分,获得不同奖项的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得分计分,不累计加分。 纳入参评的先进个人或个人荣誉: 1、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区级、国家级) 2、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校级、区级、国家级) 3、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校级、区级、国家级) 4、优秀通讯员、优秀播音员(校级及以上) 5、体育先进工作者、功勋运动员(院级、校级及以上) 6、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校级、区级、国家级) 7、学院魅力之星 8、优秀志愿者(院级、校级、省部级以上) 9、其它先进个人或个人荣誉,经学院认定按照相应级别进行加分 第四章 能力素
9、质测评办法 第十六条 能力素质测评包括:社会工作任职的考核,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参加科学研究、科技学术活动或有科技发明的考核,参加课外科技学术竞赛(活动)获奖的考核,参加文体竞赛(活动)获奖(包括社会实践成果评比获奖)的考核和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考核五部分。其中社会工作任职的考核最高分为15分,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参加科学研究、科技学术活动或有科技发明的考核最高分为15分,参加课外科技学术竞赛(活动)获奖的考核最高分为40分,参加文体竞赛(活动)获奖(包括社会实践成果评比获奖)的考核最高分为20分,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考核最高分为10分。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任
10、职”的考核。指对在班级、年级、学院、学校等学生组织中学生干部的考核。 本项分学校和学院级、年级、班级三级干部考评,在每一级干部中根据考评结果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并根据考评等级进行相应加分。 具体考核办法: 1、属校级团委、学生会,院级团委、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分为A级加15分,B级加12分,C级加10分,D级不加分; 2、属年级委员会、学院二级社团干部的,考核分为A级加12分,B级加10分,C级加8分,D级不加分; 3、属班级、党支部干部的,考核分为A级加10分,B级加8分,C级加6分,D级不加分。 4、考核档次划分比例分别为:A级不超过学生干部比例的20%,B级不超过学生
11、干部比例的30%,C级不超过学生干部比例的30%。 本项加分不得超过15分。个人兼任多项职务的,不累计加分,按所担任职务的考核最高分计。个人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个学期的,不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满一学年的,加分减半。 第十八条 “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参加科学研究、科技学术活动或有科技发明”的考核。指对个人或团体在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参加科学研究、科技学术活动或有科技发明方面的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 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专著,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有科技发明或发明专利的每人加15分; 2、参加科学研究、科技学术活动有材料证明得到认可的每人加10分; 3、在
12、国家认可的一般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每人加5分/篇,可累计加分。 本项加分不得超过15分。 第十九条 “参加课外科技学术竞赛(活动)获奖” 的考核。指个人或团体在参加各级课外科技学术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给予的加分。 具体考核办法: 1、属国家级一等奖的每项每人加40分,二等奖每项每人加30分,三等奖每项每人加20分; 2、属省部级一等奖的每项每人加30分,二等奖每项每人加20分,三等奖每项每人加10分; 3、属校级一等奖的每项每人加10分,二等奖每项每人加5分,三等奖每项每人加3分。 4、属国家级成功参赛奖等鼓励性奖项的每项每人加10分,省部级成功参赛奖等鼓
13、励性奖项的每项每人加5分,校级成功参赛奖等鼓励性奖项的每项每人加1分。 本项加分不得超过40分。获得不同奖项的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得分计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条 “参加文体竞赛(活动)获奖(包括社会实践成果评比获奖)” 的考核。指个人或团体在参加文体竞赛(活动)获奖(包括社会实践成果评比获奖)给予的加分。 具体考核办法: 1、属国家级一等奖的每项每人加20分,二等奖每项每人加15分,三等奖每项每人加10分,成功参赛奖等每项每人加5分; 2、属省部级一等奖的每项每人加15分,二等奖每项每人加10分,三等奖每项每人加5分,成功参赛奖等每项每人加3分; 3、属校级一等奖
14、的每项每人加10分,二等奖每项每人加5分,三等奖每项每人加3分,成功参赛奖等每项每人加1分。 4、校运会取得第1名为一等,取得2-3名为二等,取得4-8名为三等,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未取得成绩的以成功参赛奖计。 5、属院级一等奖(或第一名)每人加2分,二等奖(或第二名)每人加1分,三等奖(或第二名)每人加0.5分,其他奖项不加分。 本项加分不得超过20分。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得分计算,不累计加分。单项累计得分不超过该单项的最高奖项得分。 第二十一条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 的考核。指个人在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方面给予的加分。 具体考核办法: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和媒
15、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属国家级权威报刊、新闻媒体的加10分; 2、属省部级重要报刊、新闻媒体的加8分; 3、属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新闻媒体或校报的加1分。 本项加分不得超过10分,不累计加分。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成立院级、年级、班级三级评审机构,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进行认定考核。 院级评审机构由机电工程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组成;年级评审机构由年级辅导员、年级委员会、班委、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机构成员不少于年级学生总数的3%,年级评审机构最终确定人数须是奇数;班级评审机构由班委、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机构成员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普通学生代
16、表不得少于评审机构成员人数的50%,班级评审机构最终确定人数须是奇数。 班级评审机构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年级评审机构和院级评审机构人员组成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民主征求下一级评审机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三条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流程: 1、公示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学分绩排名,公示期为3天; 2、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评审机构提出测评申请; 3、由班级评审机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交年级评审机构评审; 4、年级评审机构复核申请人材料,确定申请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
17、料提交学院评审机构审核; 5、学院评审机构复核申请人材料,按照综合测评总分高低次序排序复核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3天; 6、学院评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交学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素质综合测评的学生填写《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的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证明或鉴定材料(书面材料、图片、音像等)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组成每年在素质综合测评前推荐产生。确定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在素质综合测评材料的审核、考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态度严谨。违反原则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并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测评资格,并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素质综合测评过程中,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或其它方式向所在班级评审机构和年级评审机构反映情况,一经查实,将再次复核相关材料并给出相应解释或作相应修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所测评的结果同时可作为其他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