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 理 合 同
(2010)沪天册民代字第 号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679弄(浦江映象苑) 号楼 单元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因与上海东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委托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在非诉阶段和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受指派律师可与其助理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工作,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受委托事务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和评述,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而提出证据材料和意
2、见。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伪证,有权终止代理。
四、根据双方协商,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律师费用:
1、本合同经甲方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佰元作为先期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案件的启动\文印\交通等事项。
2、如该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谈判或在诉讼阶段经法院判决、调解、庭外和解方式得以解决的,甲方同意,以甲方通过上述方式所得赔偿/补偿/违约金等实际款项的10%作为律师代理费支付予乙方。该律师代理费可直接在被告方所支付的赔偿/补偿/违约金等实际款项中扣取。
3、案件承办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当
3、事人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包括:
1、非诉阶段:调查取证、代为起草律师公函、参与谈判、协议起草;代为收取被告方支付的赔偿/补偿/违约金等款项。
2、诉讼阶段:调查取证;代为起草诉讼所需诉讼文件;证据整理提交;提起诉讼;应诉;参加庭审;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签署调解、和解文件;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被告方支付的赔偿/补偿/违约金等款项;执行申请等。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等)。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协议签订时间:2010年7月 日
甲方: 乙方: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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