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参加段波 YY 讲民法系列讲座,每周五晚上八点通过 YY 频道 80137 举行 优加记忆卡 公司法(七) 主 办:优加团队 起草人:周海营(优加团队辅导员,来自深圳万国) 审定人:段 波(优加团队发起人、主持人) 每天两张记忆卡,商经司考不用愁 优加记忆面包007——中小股东保护专题 记忆卡片七十五: 【公司的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
2、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记忆要点 1: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内部的决议机关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记忆要点 2: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两个主体提供担保,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记忆卡片七十六: 【股东权不得滥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
3、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忆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忆卡片七十七: 【股东等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4、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要点:禁止关联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否则应予赔偿。 记忆卡片七十八: 【股东会决议瑕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
5、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规定(一)》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要点 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原因只有一个,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记忆要点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原因有三个: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
6、违反公司章程。 记忆要点 3: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为60日(22条第二款),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起诉期间为90日(75条第二款)。超过该期限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卡片七十九: 【股东的查阅复制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7、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记忆要点 1:有限公司的股东复制的对象有5个(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的对象有6个(多了一个“公司会计账簿”)。 记忆要点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拒绝;股东不服的,可提起给付之诉。 记忆卡片八十: 【公司材料置备及股东的查阅、建议、质询权】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8、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记忆要点:股份公司应置备七项资料于公司;相应地,依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可查阅对象也有七个: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记忆卡片八十一: 【累积投票制度与委托投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9、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记忆要点 1:股份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非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记忆要点 2:股东委托投票与董事委托投票有所不同,前者的代理人并非必须具有股东身份,但后者的代理人必须具有董事的身份。 记
10、忆卡片八十二: 【股东提起相关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11、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要点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情形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忆要点 2: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
12、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忆要点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公司之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忆卡片八十三: 【保护债权人的重要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13、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忆要点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包括:①股东(主要是指控股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故意,有逃避债务之目的;②前述滥用行为和逃避债务的行为已付诸实施;③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致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 记忆要点2: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 记忆卡片八十四(公司法部分最后一个记忆卡片): 【公司法中常用的重要术语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15、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记忆要点 1:《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记忆要点 2:控股股东分为两种:①绝对控股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②相对控股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比例虽不足百分
16、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记忆要点 3:实际控制人不是控股股东的上位概念,而是与其并列的概念,指不具有股东身份,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及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记忆要点 4: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重要通知 1.本周末,韩友谊老师将再度莅临YY频道80137,为大家带来一顿刑法大餐,欢迎大家参加。遵循前例,本次YY讲座如在线人数突破千人,将抽取十名幸运观众,每人获得韩友谊老师和段波老师联合签名的万国经典图书,价值96元的《重点法条解读》一套。 2.讲座结束后,韩友谊和段波老师还将联合送出神秘大礼两份,敬请留意。 3.由于韩友谊老师讲座行程密集,具体时间待定,请留意段波老师新浪微博的正式通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