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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劳动及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1、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1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1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17、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18、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19、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20、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2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2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2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2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25、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26、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条27、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28、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

3、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大1992.4.32001.10.27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1996.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9.1行政法规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2.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4.12.1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1.22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1998.12.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3.1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4、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1.22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4.1.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大2004.5.12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1995.1.182001.11.22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2001.5.18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2004.5.1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12.1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2.12.8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5.10.1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

5、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2005.2.17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004.3.18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1999.3.199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4.1政府规章10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2000.9.2211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2000.11.21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004.8.113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7.1.1其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4.8.2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4项(含行政审批9项)1、行政许可(共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质许

6、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劳动保障局2不执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工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许可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5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核发民办教育促进法2、行政审批(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62号)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7、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特殊工种、因病和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国务院(国办发200462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省政府令第57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8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9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二)行政处罚(共58项)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8、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3、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

9、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安排女职工从事

10、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

11、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

12、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

13、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14、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

15、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5、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

16、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7、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

17、、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1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9、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8、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0、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

19、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1、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22、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

20、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l万元的罚款。” 2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用人单位按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22、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

23、000元以下罚款。” 27、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

24、核准的经营范围;” 28、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信息

25、;” 29、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

26、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0、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

27、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31、职业介绍机构违法为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8、”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法为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32、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29、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33、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30、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34、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5、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

31、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用人单位违反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2、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的;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四)向被录用人贾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的。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7、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33、,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8、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

34、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9、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40、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种

35、类: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1、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

36、保险费迟延缴纳的;”42、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4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

37、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45、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46、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

38、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47、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48、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9、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49、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50、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执行劳动

40、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51、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52、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

41、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53、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54、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42、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55、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6、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

43、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处罚种类:停止待遇的支付、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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