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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   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

2、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申报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范,是全面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贯彻《申报办法》,全面推动本地区、本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内容。《申报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前六项相关资料已包括其中,不再另行上报。   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企业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企业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

4、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三、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把职业危害申报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   要高度重视《申报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大力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培训,积极借助“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扩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覆盖面。同时,做好职业危害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广大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的认识。   四、加强申报管理,实施分级监管

5、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危害申报的备案工作要严格管理,《申报表》填写内容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企业立即补全或更正;应组织对通过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要依照《申报办法》进行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职业危害申报为契机,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加强对职业危害形势的研究分析,积极探索职业危害企业分级监管的方式、方法,把职业健康管理薄弱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件: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建厂时间   单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作业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类型   行业分类   主管单位   企业年度产值(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是否有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

7、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填报类别   变更原因   在岗职工总人数   其中:女工   农民工   参加职业危害培训总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总人数   其中:女工   农民工   职业病累计人数   新增人数   疑似人数   体检总人数:岗前   岗中   离岗   申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二、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 主要原、辅材料 主要中间品 主要产品、副产品 名称 年用量 单位 名称 年产量 单位 名称 年产量

8、 单位                                                                                                                                                                                       三、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

9、序号 作业场所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   序号 职业病危害 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危害来源 设备 状态 操作 方式 是否 隔离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总人数 女工数 农民工人数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10、                                                                                                                                                                                                       

11、                                                            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 培训机构   体检机构   序号 职业病危害 因素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上年度体检人数 体检发现职业病患者人数 调离岗位人数 总人数 女工 农民工 岗前 岗中 离岗                                                  

12、                                                                                                                                                                          填表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

13、写单位负责人。   2.职工总数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填写【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负责人】。   3.【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   4.【填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5.【在岗职工人数】、【在岗女工人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上一年度。   6.【主要原辅材料】主要指化学性毒物。   7.【副产品】包含废气、废液、废渣等废品。   8.【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9.【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 是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14、的工序或装置名称。   10.【设备状态】是指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的密闭情况,分为全密闭、半封闭、敞开式。   11.【操作方式】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序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为自动化、机械化、手工操作。   12.【浓(强)度】填写近1年内的最新检测结果。   1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填写近1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   附件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单位):   你

15、单位提交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共    件,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提交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共    件,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3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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