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人寿业务人员P-STAR服务准则(2012版)
第二章 新契约业务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契约业务办理
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公司《基本法》要求执行,规范个人销售行为,开展健康的新契约业务,提供诚信良好的新契约服务。
一、不得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不得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产品说明书等,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不得擅自提高、降低保险费率,不得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不得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
2、以及收取比例。
二、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以及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包括产品保障的范围和保险金额,缴费期间和金额,限制条款及免责条款等,不得遗漏、隐瞒、夸大上述事项。个险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亲笔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业务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根据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开展新契约业务,展业过程中对客户进行甄别,对达到反洗钱标准的新契约按照监管要求负有
3、搜集相关资料的责任。
四、不得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健康检查报告,不得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健康检查、伪造或修改健康检查报告、或明知客户提供虚假健康信息却不告知公司,不得擅自找他人顶替健康检查,提供虚假健康检查报告。
五、在递交投保申请时或应缴月前及时提醒客户在账户内存入足额保费,并避免因银行扣除小额账户管理费、其他保单扣款等原因造成客户存入足额保费后余额仍不足交纳本次应交保费。
六、不得以获取公司预收政策奖励为目的,提供非公司、客户原因导致无法有效承保的投保单。
七、不得纠缠调查人员询问提调事项和调查结果,公司根据调查结论下发拒保或加费核保函件后,不得唆使客户否认、更改调查时的陈述
4、事实,捏造调查时并未提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客户健康检查服务
一、客户健康检查预约服务
1、在《健康检查通知函》有效期内,与客户联系并确认客户可以健康检查的时间、地点,根据《健康检查通知函》要求告知客户健康检查注意事项;
2、如客户无法在投保地进行健康检查且客户要求在异地检查的,须向公司医务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委托检查手续;
3、高额件客户需提前检查的(指收到《健康检查通知函》前),须向公司申请办理前置健康检查手续后方可带客户前往公司接受健康检查;
二、客户健康检查陪同服务
1、业务人员必须陪同客户前往健康检查地点,并协调相关事项;
2、业务人员须服从公司医务室/特约体检医院医务
5、人员安排,协助核实客户身份;
3、客户在公司医务室检查时,业务人员须在等待区静候,不准抽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干扰医务人员检查,不得在健康检查现场讨论险种优劣、佣金及其它可能影响客户投保意愿的问题;
4、禁止协同或唆使客户冒名顶替检查、伪造/修改健康检查报告,当知道或怀疑客户冒名健康检查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医务人员;
5、陪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医务人员不合理行为,可向公司投诉,不得当场与医务人员发生冲突,以免破坏公司的整体形象;
6、业务人员不得暗示或干扰客户对医师询问的正常回答;
7、陪同客户离开检查地点前须向医务人员确认客户已完成全部检查项目。
三、客户健康检查结果解释服务
1、
6、未经授权,不得询问或查询客户健康检查资料;
2、如客户对检查结果表示疑义时,业务人员可代客户向公司医务主任或两核服务部经理反馈,不得协同客户当场与医务人员纠缠;
3、不允许业务人员对客户投保承保条件作任何承诺,业务人员不得协同甚至唆使客户要求医务人员做关于核保结论或核保结果的解释。
第十四条 新契约回访业务处理
一、业务人员在客户投保时应告知客户保单承保后公司将根据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新契约回访,并将回访问卷主要内容向客户说明,以确认客户了解相关的保险权益并配合公司完成回访。
二、业务人员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确保新契约回访成功率。
三、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送达作业指导》要求送达保单,缩短回执签收与回执回销的时间差,尽量提高犹豫期内回访成功率。
四、业务人员应根据《新契约回访业务管理办法》及《个险、银保新契约回访业务作业指导》,在规定时效内处理、追踪销售误导件等各类在新契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问题件处理部门。如业务人员无法在规定时效内完成的各类回访问题件,必须在时效前提交合理的逾期处理情况说明并继续协助追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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