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46KB ,
资源ID:766510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66510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1、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09-5-5 9:44:36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点击次数:80222 编辑: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退)休的;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原单位改制、破产;

3、5、连续失业2年以上。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4、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第八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资料直接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2个工

5、作日内将省直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 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 以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住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直系亲属名义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

6、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

7、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拍卖

8、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证所核定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其剩余累积的住房

9、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 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

10、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省直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的无需提供);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1)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超过3万元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次;(2)可提取住房公积

11、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6个月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时须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

12、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全部提前还贷后6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全部提前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申请提取的资料:(1)租住单位公房或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廉租房租赁协议、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2)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

13、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证、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12月份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发票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将指派专人进行现

14、场勘察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七)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申请提取的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离(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

15、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除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外,还须提供: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4、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原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5、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2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申请提取的额度:

16、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省直中心内部转

17、移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转出省直中心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权追回所有款项本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