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需要增加的内容
编写者:
2011年08月22日
目录
一、 第七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
二、 质量手册修改发布令
三、 食品检验人员承诺书
四、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五、 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
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
八、 食品监督样品抽检工作制度
九、 食品监督样品抽检工作程序
十、 食品监督样品抽检工作流程图
十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度
十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
2、评估工作程序
十三、食品检验回避制度
十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和质量手册对照表
第七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
7.1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从事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
7.2 管理要求
7.2
3、1 本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能独立承担第三方食品检验工作,财务帐目单独核算,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更好地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特增加此章内容,详见附件一质量手册修定发布页。
7.22 中心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均为正式人员,且仅在本中心执业。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详见附件二:食品检验人员只在一个机构执业的承诺书。
7.2.3 如开展动物试验,应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如使用自产自用动物,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本中心未开展动物
4、试验。
7.2.4 本中心具备的食品检验能力:
a)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中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 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 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 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
5、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目前未开展);
g) 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7.2.5 本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7.2.6 中心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制定《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
7.2.7 中心在承担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任务时,执行《食品监督样品抽检工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度》。
7.3 技术要求
7.3.1 中心应具备与所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6、和技术管理人员。
7.3.2 中心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7.3.4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7.3.5 从事食品检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7.3.6 本中心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
7、备等工作条件。
7.3.7 中心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满足食品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7.3.8 中心实验区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有效隔离,并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等。
7.3.9 中心微生物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依据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7.3.10 本中心未开展动物实验和毒理学实验,对此要求未作规定。
7.3.11 本中心有防止原使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相关措施。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7.3.12 本中心配备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标准物质或标准菌种能满足所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7.3.13 本中心使用的仪器、标准物质或标准菌种等有专人管理,能满足溯源要求。
7.3.14 中心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活动,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具体按《食品检验回避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