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43.18KB ,
资源ID:7661995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66199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国税总局令第26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国税总局令第26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doc

1、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6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 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 《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

3、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

4、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第十一条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 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

5、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

6、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

7、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8、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

9、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10、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 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1: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11、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 卷烟类型 销售价格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

12、单填表说明明 1.本表由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填报,作为《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的附报资料,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名称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4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其他。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销量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6.本表第7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

13、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为A4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8.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表2: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 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企业名称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 卷烟类型 销售价格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4、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批发企业名称。 3.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规格”名称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4.本表

15、第5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其他。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销量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7.本表第8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8.本表为A4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9.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表3: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度 企业名称:

16、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7、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3栏、第4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

18、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

19、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0.本表第8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4: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 所属期: 年度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企业名称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20、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21、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4.本表第4栏、第5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7.本表第8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9.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10.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1.本表第9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2.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1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