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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暂行办法正稿.doc

1、 青县教育局文件 青教字[2012] 8号 青县教育局 关于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二章 处理机构及处罚 第三条 县教育局成立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法制办、督导室、人事股、普教办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由法制办具体负责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的日常监督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上报工作。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结果与绩效工资及评优评职挂钩,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   (二)擅自离岗或旷

3、工,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乱收费、乱罚款、诱导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的; (四)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 (五)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的; (六)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 (七)从事有偿家教的或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八)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及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九)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4、十)参与学生服务中心经营活动的; (十一)为外县市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的; (十二)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学校查处的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由所在学校据事实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报教育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由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局党组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对社会检举的师德违规行为,由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牵头,所在学校配合调查情况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局党组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章 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师德行为的,当年的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当年以及

5、受处分期内的评先评优、晋职资格;受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证机关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初中及以下教师任职资格由县教育局直接做出处理,高中教师任职资格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做出处理)。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由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认定,扣除本人相应的绩效工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扣发全年的绩效工资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 第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八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违规教师所在单位的负

6、责人和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教师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人责任。对教师违规行为学校不主动查处,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单位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领导班子在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   (三)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四)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对违规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教师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校、各级各类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设立违反师德举报电话(法制办:4312143、4312256),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制作固定标识牌,将违反师德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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