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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

1、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有效控制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1002号),结合全市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校验合格证”、“产品(计

2、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且系统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第三条 晋城市所有地方煤矿必须装备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申请市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表计量校验制度。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配齐校验设备和校验气样,并每班配备2名专职校验人员,从事专职校验人员,必须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

3、资格证方可上岗;没有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的,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校验机构进行校验,保证各项指标正常。 第五条 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和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反应机制,逐级进行信息反馈。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和系统管理资料。 1、各种规章制度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

4、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瓦斯信息反馈制度,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2、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管理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控制断电接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电子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3、系统管理资料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瓦

5、斯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文件、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年检申请报告、市局监测中心年检意见书。 第七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设在煤矿调度室或在调度室设置监测终端,并将所有信息在监测终端上显示出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矿、县、市和省四级联网运行,并按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指令。 二 安装 第九条 晋城市所有地方煤矿新建矿井的矿井设计,必须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内容。已开工建设和生产矿井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前,必须要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设计内容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

6、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图纸。 第十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用软件应具备自动搜索跟踪瓦斯超限、停风区域,监测显示瓦斯浓度和区域断电报警;综合实时监测报警、控制设备位置、运行及控制状态;隐患报警、网络跟踪调度;分类查询、汇总;联网通讯中断自动监测、报警;应用权限分级管理;防病毒和数据安全保护功能。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中心站主机的网络地址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调度中心划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用“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十

7、二条 井下主站和分站,应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三条 防爆兼本安型等复合型本安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严禁防爆兼本安型电源设置在以下区域: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内等断电范围。 第十四条 矿用断电控制器应采用常开接点控制隔爆型或隔爆兼本安型磁力起动器,将矿用断电控制器的常开接点与磁力起动器停止按钮开关串接。矿用断电控制器应采用常闭接点控制隔爆型馈电开关,将矿用

8、断电控制器的常闭接点与馈电开关的分励开关并接。使用断电控制器控制高压开关的方法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应保证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 第十五条 严禁瓦斯监测监控设备控制局部通风机。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控制被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机。 第十六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第十七条 防爆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十八条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即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

9、入正常运行或有故障时,必须切断监测监控设备所监测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即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 第二十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雷电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道

10、侧帮(棚腿、支护)不小于200 mm。 第二十二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CH4 断电浓度为:1.5%CH4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1%CH4 2、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 所示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

11、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1为1%CH4,T2为1%CH4 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T2——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1%CH4,T2<1%CH4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所示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3——回采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当T1不能控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布置T3。 报警浓度为:T1为1%CH4,T2为1%CH4,T3为0.5%CH4

12、 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 T3为0.5%CH4 断电范围:T1、T2——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1%CH4,T2<1%CH4,T3 <0.5%CH4 4、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风顺槽风流中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所示设置。 T——串联通风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 T为0.5%CH4 断电浓度为:T为0.5%CH4 断电范围:T——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CH4 5、高瓦斯矿

13、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CH4。 6、当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与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间距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CH4。 7、装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机械化回采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回采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

14、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2、必须保持回风巷的设计断面;3、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5%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5%CH4。 第二十四条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围:采煤机电源,复电浓度:<1%CH4。 第二十五条 专用排瓦斯巷中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5%

15、CH4,断电浓度为:2.5%CH4,断电范围:工作面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2.5%CH4。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所示设置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1为1%CH4 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 断电范围:T1——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1%CH4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6所示设置。 T1

1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1、T2为1%CH4 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T2——掘进巷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 T2<1%CH4 3、当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与回风巷中的甲烷传感器间距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CH4,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CH4。 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

17、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 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7所示设置。 T――串联通风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为0.5%CH4 断电浓度为:T为0.5%CH4 断电范围:T――被串区域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0.5%CH4 第二十七条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围:掘进机电源,复电浓度:<1%CH4。 第二十八条 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中,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8所示设置。 T

18、¬¬--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为0.5%CH4 断电浓度:T为0.5%CH4 断电范围:T――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0.5%CH4 第二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必须按图9所示设置甲烷传感器。 T――甲烷传感器 M――给煤机 报警浓度为:T为0.5%CH4 断电浓度:T为0.5%CH4 断电范围:T――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0.5%CH4 第三十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

19、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按图10所示设置甲烷传感器。 T――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为0.5%CH4 断电浓度为:T为0.5%CH4 断电范围:T――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0.5%CH4 第三十一条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三十二条

20、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瓦斯抽放泵站应在室内距房顶300mm处垂直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CH4,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用干式泵抽放瓦斯时,输入管路中报警瓦斯浓度低于25%。 2、利用瓦斯时,应在抽放泵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低于30%CH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应在抽放泵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低于25%CH4。 3、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的范围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复电浓度:<1%CH4。 第三十三条 兼

21、作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7%CH4,断电范围: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7%CH4。 第三十四条 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五条 装备瓦斯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三十六条 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范围内无分支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

22、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第三十七条 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矿井应安装地理信息系统。 三 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全市所有新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按基建矿井管理程序管理。生产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组织验收,30万吨以下由县级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30-90万吨的煤矿由市级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90万吨以上的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入井安装前必须进行调试、校正和带电试运行,且带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合格产品方可下井安装。 第四

23、十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每月至少1次,并建立每月定期调试记录。 第四十二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第四十三条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必须进行1次测试。 第四十四条 使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仪器,每1年必须更换1次载体催化元件。 第四十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仪器校准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第四十六条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井下瓦斯监测监

24、控系统巡检员每天必须24小时不间断巡检,检查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四十八条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维护,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四十九条 对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仪及电缆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由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

25、停用。 第五十条 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仪及电缆等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由所在采掘区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失必须及时向矿机电部门汇报。 第五十一条 凡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五十二条 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时,应更换电源。 第五十三条 与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撤除、改线或检修时,必须有具体实施方案,经矿调度室和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四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矿井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井下所有采掘

26、工作面必须全部装备与系统相连的分站、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等。 第五十五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接到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当班调度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当班值班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和中心站等设备必须100%完好。 第五十八条 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系统维护、巡检和专职监测监控人员,井下系统和地面中心站值班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27、且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名。全市地方煤矿从事系统维护、巡检和值班的人员,必须经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配足必要的备品和备件。设有校验室的煤矿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使用量的30%;没有设立校验室,依靠检定机构校验甲烷传感器、分站的煤矿,甲烷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使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少于使用量的50%。 第六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四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和其下属的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负责。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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