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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

1、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

3、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为止。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专用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第八条 主

4、管部门应根据建安造价和施工进度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以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1800元/平方米乘以开发项目申请预售面积计算值为基数,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核减。济南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定为AAA级企业按照重点监管额度50%计算,AA级企业按照重点监管额度70%计算。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上年度企业诚信情况控制开发企业网签面积,首次放开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的30%;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前,按照预售资金需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预售资金存入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放开全部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逐步核减预售

5、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照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饰、竣工验收备案三个节点,分别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50%、30%、10%。其中,总楼层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时,核减到重点监管额度的70%。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企业不得擅自使用;超出部分企业可以自行使用,但应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时,需到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手续。除提交申请和授权委托书,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完成主体结构的,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完成内外装饰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

6、字(章)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已完成设计要求的门窗安装、楼体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三)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四)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章)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楼体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五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通知书》。监管银行收到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通知书》后,三日内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未达

7、到重点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可持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购房款;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已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及时退回相应购房款。   第十四条 预售项目已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开发企业持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到主管部门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手续。企业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终止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   (一) 预售资金不及时存入专用账户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监管方式的通知》(济建开字〔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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