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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doc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安全字[2001]310号 2001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提高事故调查水平,依据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第二章 结案管辖 第三条 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事故调查,自行结案的,事故管辖地海事主管机关应保存相关材料。 第五条 事故管辖地海事主管机关组织调查的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要报请中华人民

2、共和国海事局结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主管机关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结案。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结案的事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有关海事主管机关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结案。 第八条 各级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并报上级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进行协查的海事主管机关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海事主管机关,并由该海事主管机关按规定进行结案。 第三章 结案程序 第十条 结案申请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主管机关向上级海事主管机关提出

3、 第十一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主管机关在向上级海事主管机关申请结案时,除附有事故调查报告外,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自海事主管机关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申请结案。若有特殊情况,需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十三条 事故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章 结案标准 第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结案,应符合以下标准: 1、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 2、按规定对事故相关方做出安全管理建议,并将安全管理建议送有关方面; 3、完成对事故责任人(船)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五条 经调查原因不明,如肇事逃逸未找到肇事船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的结案工作,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案。 第十八条 各级海事主管机关在接到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后,应负责组织落实批复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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