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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大纲.doc

1、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 巴托鲁斯 使用 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 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 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

2、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A.间接调整: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 B.直接调整: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国际私法范围: 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   B.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是

3、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 2、冲突规范:间接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司法解释 二、国际法渊源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2

4、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 如瑞士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三、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积极

5、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征 A.是一种社会组织 B.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C.独立享有民

6、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人的国籍 1、法人国籍的确定 A.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B.设立地主义(成立地或登记地)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 E.法人设立地和住所地并用主义   我国主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三、法人的住所  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C.章程指定住所说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法人的营业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惯常居所)为准

7、 五、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A.国际立法认可 B.国内立法认可 :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特殊性: A.主权者 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 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人进行 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 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1、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2、理论: A.绝对豁免论 B.限制豁免论:非主权

8、行为不享有豁免 3、我国的豁免观点: A.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反对限制豁免或废除豁免论 B.坚持国家本身或者以家国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 C.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受豁免 D.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消除分歧 E.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可以采取相应报复措施 F.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不视为接受管辖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点 A.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B.与职能和宗旨有关 C.活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D.范围有限,是特殊主体 E.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

9、特权与豁免 内容: A.国际组织及其财产对当地国的司法管辖与执行享有豁免 B.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C.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具有与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二、制度   1、国民待遇:不包括政治待遇和不允许外国人享有的特定权利;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互惠 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A.一国给予邻

10、国的特权与优惠 B.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C.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特权与优惠 D.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3、优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待遇借以发生效果的事实根据 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基于我国国内法、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或对待原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2、类型: A.公法

11、冲突:一般适用单边冲突规范 B.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C.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1、产生: 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B.各国人民之间的正常交往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特点 A.跨国法律冲突 B.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C.私法冲突 D.平面冲突 三、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冲突法解决方法: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传统方法。  2、实体法解决方法: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

12、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1、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特性 A.法律适用规范 B.间接规范 C.结构独特的规范:由范围、系属等元素构成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构成 一部分:范围、连接对象 另一部分:系属、冲突原则 还有一部分:关联词 2、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A.客观连接点: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 B.主观连结点:当事人的意思 C.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 D.动态连结点:可变的  3、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

13、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旗国法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上或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 第三节 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2、特点: A.必须是通过冲

14、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C.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根据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密切联系原则、利益分析原则、规则选择、当事人协议、分割方法、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等八种方法确定准据法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我国规定:依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未作规定的,依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2、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通常作法:由该外国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确定,不能确定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3、时际法律

15、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同时发现 二、识别的依据 1、依法院地法识别说: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倡导 2、依准据法识

16、别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倡导。难自圆其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拉贝乐与英国贝克特提出。并不现实 4、个案识别说:德国克格尔主张 5、二级识别说 我国尚无规定 第二节 反致 一、反致的类型 1、直接反致(一级反致):A B 2、转致(二级反致):A B C,最后:A C 3、间接反致:A B C A,最后A适用本国法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 B C B,最后:A B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外国法院理论 二、反致问题的产生条件: A.反致问题为“系属冲突” B.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 C.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我国不采用反致制度 第三节

17、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方法 A.当事人举证证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C.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我国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A、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B.驳回当事人诉讼请示或抗辩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或类似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A.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 B.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其一允许,其二不允许 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国均可对

18、之提起上诉。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我国在立法上比较完备,不仅包括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惯例 第五节 法律规避 一、概念: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二、效力:大多数国家认为非法,不承认其效力 三、对象:本国法律、外国法律 四、我国的规定 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和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

19、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特别权利能力: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国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一般不适用外国法)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A.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般公认的要件: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 B.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心智健全能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20、A.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B.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属人法 B.不动产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则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行作法: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我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

21、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与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成立地法等 例外: A.涉及特权特别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C.缔结合同的方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合同的准据法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A.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成立时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 2、代理外部关系的适用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

22、系的准据法 B.主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以上方法 我国没有规定涉外代理适用 三、时效的法律适用 A.大陆法系一般适用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决不能法系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第三节 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理论依据 A.主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利益需要说 D.方便说和控制说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B.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C.决定特权的种类和内容 D.决定特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E.决定特权的保护方法 3、例外

23、A.运送中的物品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特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D.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第四节 债权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种基本理论 A.分割论与单一论 B.主观论与客观论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A.意思自治原则:肯定明示方式 B.客观标志说: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物之所在地、旗国或登记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C.最密切联系原则:大陆法系一般采用

24、 D.特征性履行方法 E.合同自体法 我国规定: A.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B.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贯彻补缺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A.侵权行为地法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D.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侵权行为地法、最有利原告的法律、与责任最密切联系法律、灵活确定 我国规定: A.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双重可诉原则 D.法院

25、地法原则 E.船旗国法原则 第五节 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基于持续的营业活动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1、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规定:当事人的属人法   我国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依照其本法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为完全行为能力则适用行为地法   2、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一般规定:取决于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26、 3、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4、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5、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A.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B.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C.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选择,未选择适用最密切原则 D.船旗国法原则: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抵押权 E.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F.法院地法原

27、则:船舶优先权、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G.理算地法原则:共同海损理算 三、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A.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B.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C.航空器国籍法原则: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抵押权 D.法院地法原则:优先权适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E.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选择,未选择适用最密切原则 F.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第六节 家庭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主要形式

28、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我国规定:不论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 B.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2、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原则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英美法系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大陆法系适用当事人的国籍 2、离婚的法律适用 A.法院地法:英、美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属人法和属地法相结合:日、泰、多数欧洲国家   我国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

29、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管辖   民诉意见规定:①国内结婚国外定居的华侨,适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管辖②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适用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D.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2、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A.父母事后婚姻:住所地法、本国法、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支配婚姻效力法律 B.认领: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选择适用以上法律 C.国家行为:准正国法 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A.父母

30、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属人法、各自属人法、收养发生地法、被收养人属人法   2、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分别适用属人法、其他法律作补充、收养或被收养人住所地法、收养发生地法 3、我国规定:   A.在中国收养子女受中国法支配   B.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 六、监护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适用我国法 七、抚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第七节 继承 一、

3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区别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同一制:被继承人属人法   我国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生前最后住所地),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1、立遗嘱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属人法或行为地法 3、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A.立嘱或死亡时的本国法 B.立嘱或死亡时住所地法 C.动产属人法,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D.遗产所在地法 E.被继承人选择的法律 三、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 第六章 国

32、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1、概念: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2、特点: A.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是一种国际性争议 B.国际私法争议 C.解决方式多元化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类型 A.根据争议主体不同:私人争议、国家与外国私人争议、国家争议 B.根据性质分: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 C.根据起因分:契约性争议和非契约性争议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一、协商原则:自愿、平等、合法、协商一致、公平合理 二、调解 1、类型 A.民间调解 B.调解机构调解 C.仲裁机构调解 D.法

33、院调解 2、调解原则:自愿、平等、合法、协商一致、公平合理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仲裁概述   1、仲裁和调解的区别 仲裁 调解 合意达成仲裁协议,是否仲裁不必双方同意 双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人独立自主作出裁决并无须争得双方同意 调解人只能劝导不能作决定   2、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  诉讼  无需要双方同意  合意达成仲裁协议  审理法定范围内任何事项  不可审理约定范围外的事项  由法院任命法官  由双方协商    我国涉外仲裁规定: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国外联系。   港、澳、台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国际性或涉外性、自治

34、性、民间性、中立性、专业性、保密性、准司法性、终局性  二、仲裁机构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基本内容: A.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B.仲裁地点:在中国或第三国   仲裁不明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无效,约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该约定明确则可选择其中之一 C.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应在协议中写明 D.仲裁程序规则   我国规定仲裁协议应写明下列内容: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A.对当事人:一经成立即产生 B.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协议是受理案件的依据,

35、无协议则无效 C.对法院的效力:排除法院管辖权 D.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A.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属仲裁受理范围 B.受理 C.答辩:45天之内 D.反请求: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 E.请求与反请求的修改:可以拒绝修改 E. 仲裁代理:中国外国公民均可代理 F. 财产和证据保全: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裁定 2、仲裁庭的组成:   A.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员的回避: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或最后一次开庭审

36、理终结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我国规定回避情形: A.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3、审理:依书面文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4、裁决: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5、法律适用:实体法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未选择则适用仲裁人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A.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执行:胜诉方可向败诉方依据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37、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执行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B.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直接向该外国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承认请求;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则法院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裁定;非成员国法院根据条约或本国法律裁定 C.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2、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条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   撤销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注意:只能撤销本国仲裁裁决,胜诉方

38、败诉方均可撤销,法院认为可以重新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法院撤销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无权上诉、申诉、检察院无权抗诉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般实践:同等国民待遇 我国规定: A.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 B.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行为能力依属人法,依法院地法有而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适用法院地法 C.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或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可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属地、属人、协议、专属、平行等五种管辖原则 2、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

39、 A.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 B.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 C.专属管辖: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适用港口所在地、遗产纠纷、合资合作勘探 D.协议管辖 E.默视管辖或推定管辖 F.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G.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三、国际民事诉讼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 1、期间:答辩期、上诉期均30天 2、诉讼保全: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 3、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四、国际司法协助 1、我国协助内容: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法院判决

40、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承认 2、途径和履行: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 3、被请求拒绝情形: A.对有关文件真实性有怀疑 B.不属该国职权范围 C.与被请求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不符 D.法律所禁止。   4、域外送达:必须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允许的途径送达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一、概念: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的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二、解决   1、解决途径:冲突法解决和实体法解决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联系与区别: 不同点 区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 调整

41、对象 一国内部不同地区 外国或跨国 解决的冲突 内部地区冲突 不同主权国家之间 渊源 国内法 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体现的政策 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 国际对外政策 考虑因素 无国际因素 考虑公法原则、规则、制度 相同点:1、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为先导 2、都是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 3、二者互相借鉴互相影响 4、间接方式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1、内地与香港: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2、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二、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只能用于诉讼有关的证据   1、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三、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   A.效力未确定   B.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   C.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D.订有仲裁协议   E.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 F.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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