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竹市所屬學校親師協調處理流程
98年3月16日新竹市第十屆教育審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目的:
(一)為建立所屬國民中小學校親師溝通之平台與機制,協助學校之教師與家長獲得公正與合理之救濟管道。
(二)藉由召開協調委員會及制定公平與合理之機制,取得教師與家長之公信力,集結多數人之專業、創思與經驗,共同解決所面臨之親師問題,以共創友善和諧之校園。
二、組織:第一層級為學校親師協調委員會,第二層級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親師協調委員會。
(一)學校層級:委員會成員5名,包含:
1.校長,兼任召集人。
2.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教師中推薦)。
3.教師代
2、表1人(由當事教師就本校教師中推薦)。
4.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
5.家長代表1人(由當事家長覓公正人士代表)。
(二)市府層級:委員會成員9名,包含:
1.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1人,兼任召集人。
2.駐區督學1人。
3.新竹市教師會代表1人。
4.家長聯合會代表1人。
5.新竹市校長協會代表1人。
6.調處或法律專家1人。
7.當事學校校長、教師會代表(學校無教師會者,由教師中推薦)、家長會代表各1人。
三、作業內容:
(一)學校層級委員會議:
1.得由當事人雙方之任一方或其法定監護人,向該校總務處文書組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依性質分發相關單位處理。學校於
3、接獲申請書後,應於一週內召開委員會議。
2.必要時,得邀請以下人員列席:(1)駐區督學;(2)學校相關業務處室主任;(3)當事雙方。
3.本委員會以協調取得共識為原則,無論是否達成共識,會議結果均應做成紀錄,並回覆申請人。如達成共識,則當場製作協調合意書(格式如附件二)一式3份,並經當事雙方簽名確認後,交雙方各執乙份,學校自存乙份。
4.會議達成共識與否之後續作法
(1)達成共識時,依雙方共識進行後續作業。
(2)未達成共識時,涉及教師部分,將會議紀錄移教評會進行後續作業。又學校如認為有必要,可檢送本案相關資料函請新竹市政府召開市府層級之協調委員會協助解決。
(二)市府層級委員會議
4、
1.經學校協調委員會協調未成之案件,學校或學生監護人得檢具協調會議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報請市府進行協調,市府教育處接獲學校函請協調時,於二週內召開委員會議。
2.必要時,得邀請以下人員列席說明:(1)學校相關業務處室主任;(2)當事雙方。
3.本委員會以協調取得共識為原則,無論是否達成共識,會議結果應做成紀錄,並回覆申請學校。如達成共識,則當場製作協調合意書一式3份,並經當事雙方簽名確認後,交雙方各執乙份,學校自存乙份。
附件一 申請書
新竹市○○○○(學校名稱)親師協調處理申請書
學生姓名
年級/班別
法 定
監護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日:
5、
晚:
手機:
e-mail
申請協調事由
申訴對象
申請協調內容
(請敘明事件發生日期、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具體訴求…)
有關事件之佐證資料或照片
(可以附件方式附於本申請書之後)
申請日期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如非學生本人,則需為該生法定監護人)
學校收件日期
學校(總務處)
收件人簽章
附件二 協議合意書(範本)
新竹市○○○○(學校名稱)親師協調處理合意書
立書人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
立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一、協議內容
6、
有關甲方向學校申請協調○○○○○○○○(申請協調事由)乙案,業經學校親師協調委員會協調,雙方達成以下共識:
(一)
(二)
(三)自立書之日起,乙方向甲方致以歉意,甲方已能諒解並接受道歉,雙方均願不愉快之事件就此結束,甲、乙雙方不得藉故對任一方提起民、刑事訴訟或另起爭端。
二、上揭內容,經雙方確認無誤後親自簽立,絕無虛偽不實。
立書人
甲 方: (請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乙 方: (請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協調委員會召集人: (請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竹市所屬學校親師協調處理流程圖
提出書面申請單
學校文書組受理
分發相關處室處理
學校召開協調委員會議
學校層級
宣讀會議紀錄
學校依權責辦理
結案
依法定程序辦理
簽協調合意書
仍無法達成共識
達成共識
達成共識
未能達成共識
簽協調合意書
結案
後有爭議
學校或當事人(監護人)認有必要,報請市府協調
教育處受理
市府層級
召開市府層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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