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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特权”的限制.docx

1、序号 相似比 相似论文标题 参考文献 论文类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1 16.20% 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 甘露 河北经贸大学 2011 2 4.93% 网络诽谤刑事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 罗福斌 黑龙江大学 2011 3 3.52% 论公众人物“特权”的限制 学位论文 李云贤 中南民族大学 2006 4 3.52% 侵犯名誉型犯罪基本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 郑金焱 郑州大学 20072

2、 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 点击查看全部相似论文 五、相似论文片段(共10个) 序号 相似比 相似论文标题 参考文献 论文类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5 3.52% 网络名誉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 刘超 河北大学 2009 6 3.52% 网上消费者个人数据保护研究 学位论文 邱志勇 中山大学 2005 7 2.82% 新闻审判·新闻侵权·新闻监督--从犯罪嫌疑人狱中获赔20万元说起 期刊论文 王平 等 今传媒 2005 8 2.82%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 期刊论文 秦前红 等 信息网络安全 2006 9 2.82% 教师名誉侵权行为的法理分析

3、 期刊论文 费蕾英 等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04 10 2.82% 新闻侵权案件证据认定分析 学位论文 何花莉 中山大学 2005 11 2.11% "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网络法治问题 期刊论文 叶再春 等 东南传播 2009 12 2.11% 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理探究 学位论文 贾卓威 山东大学 2010 13 2.11% "网络通缉"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期刊论文 张雨林 等 青年记者 2006 14 2.11% 网络搜索引擎——“人肉搜索”探讨 学位论文 李奕 厦门大学 2009 15 1.41%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从“人肉搜索”谈起 学位论文 梁强

4、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1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3.52%】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诽谤行为,时下的处理是, 人民法院往往都以《刑法》第246 条规定的诽谤罪,或者《刑法》第221 条规定的损害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而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5、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3 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 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而我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描述为:“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但

6、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 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就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这些规 定具体 家利益的除外”。㈨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就规定: 制作、传播邪教宣

7、传品,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伴随着我国 2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2.11%】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规定,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这些规 定具体包括:由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的第5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 、查阅、发布、传播 诽谤进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因此,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所 遇到的问题。这些规定主要有: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的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 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1.41%】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

9、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八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 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4

10、 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 谤他人。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 或者诽谤他人。2005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九条八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 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 4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2.11%】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中规定:“互联网

11、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并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并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

12、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汹3。2001年《互联网 5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2.82%】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 [期刊论文]《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 秦前红 等 实施之后才得以缓解。CDA是《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它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CDA宣布通 过网络向不

13、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的行为属刑事犯罪,可被判 处两年以下监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以往的宪法判例,“不正当言论”与猥亵 言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猥亵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不正当言论”却是受到保 护的。很明显,该法案是国会企图以未成年人保护为突破口,像以往对待广播一样以立法对 网络言论实施控制的一个尝试。如果法院判决ACLU败诉,那么政府的这一尝试就获得了成功 ,网络也就将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政府败诉,那也就等于同时宣告网络 言论是不受政府干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政府严厉 修正案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的态度。cDA是

14、《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它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 为cDA宣布通过网络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indecent material)”的行为属刑事犯罪,可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以 往的宪法判例,“不正当言论”与猥亵言论(obscenity)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猥亵言论不受第 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不正当言论”却是受到保护的。很明显,该法案是国会企图以未成年人 保护为突破口,像以往对待广播一样以立法对网络言论实施控制的一个尝试。如果法院判决 AcLu败诉,那么政府的这一尝试就获得了成功,网络也就将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如

15、果法 院判决政府败诉,那也就等于同时宣告网络言论是不受政府干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政府严 厉 6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1.41%】5 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绝对无法避免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的传播需要这种呼吸

16、空 间。政府人员如要在新闻诽谤案件胜诉,除了要证明新闻不实并且损害了自己以外,还必须 证明新闻媒体具有真正的恶意—明知虚假或不计后果地漠视真假。” [9]这个原则 争论中是绝对无法避免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的传播需要这种 呼吸空间。政府人员如要在新闻诽谤案件胜诉,除了要证明新闻不实并且损害了tl己以外,还 必须证明新闻媒体具有真正的恶意——明知虚假或不计后果地漠视真假。"口舶根据这项原 则,在一项诽谤案件中,政府人员要想赢得诉讼,除了证明 7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1.41%】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

17、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解释为与执行政府公务有关的所有人员,例如联邦政府及州政府的国会议员、警官、警员、 公职候选人等等,甚至还包括担任设计政府房屋的私人建筑师以及民营垃圾受经济公司的经 营者。[10]在美国,只要一项诽谤案件中涉及的是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就肯定 会在案件的处理中适用真正恶意原则。 这个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 原则所适用的范围不断地扩大。这一范围具体包括:第一,将政府人员解释为与执行政府公务 有关的所有人员,例如联邦政府及州政府的国会议员、警官、警员、公职候选人等等,甚至还 包括担任设计政府房屋的私人建筑师

18、以及民营垃圾收集公司的经营者瞳钉;第二,将公众人物 也容纳进政府人员的队伍之中来。根据美国 8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3.52%】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法律和法规有着时效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是不可改变的。我国《宪法》第38条中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我国对于网络诽谤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犯罪构成和举证责任不明等问题,我国《刑法》 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19、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 治权利。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另外我国还 颁布实施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 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而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㈨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相关的

20、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就规定: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伴随着我国6 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 六、全部相似论文作者(共3个)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诽谤罪定罪处罚。”[11]由于我国并没 有定制单独

21、的诽谤法,附属于《刑法》的条文相对网络诽谤这些问题也是由互联网的相关特 性造成的,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现状和网络诽谤 9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1.41%】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我国《民法》通则亦规定了“法人享有名誉权”。与普通诽谤行为有所不同的是,网络诽谤 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说,在部分地区和国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中,诽谤是一种严格 责任,不区分故意和过失,诽谤性言辞一旦发表,错误就已经构成。”[12]笔

22、者 传到互联网上的行为主体,它是行为人实施网络诽谤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其最为关键的一个环 节。它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诽谤行为对被害人名誉的侵害。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我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中,诽谤是一种严格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诽谤性言辞一旦发表 ,错误就已经构成口¨。但根据笔者在前文中已经阐述过的观点,构成网络 10 送检论文片段   相似论文片段 【1.41%】 位置: 头部 中前部 中部 中后部 尾部 来源: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 [学位论文]甘露,2011年 河北经贸大学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0,(09):87-88. [7] 刘良凯

23、谈谈诽谤罪的举证责任一一对一起诽谤案件的分析[[J].中国法院网,20089. [8] 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德国研究,2006,(03). [9] 陈红梅.诽谤性言论及其法律抗辩原则.[J].求索,2006,(06). [10] 法治斌.论美国妨害名誉法制之宪法意义[J]政法大学评论 案件的分析[J].中国法院网,2008:9.[19]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 的启示[J].德国研究,2006,3.[20]qz_铭丽.澳大利亚新闻法治浅论[J].行政与法 ,2006,9.[21]何勤华.澳大利亚法律发达史[M].法律出版社,2004:168.[22]陈红梅.诽谤性言 论及其法律抗辩原则.[J].求索,2006,6.[23]法治斌.论美国妨害名誉法制之宪法意义[J].政 法大学评论,1998,33.[24]1i[g耀辉,杨魏浦.浅析我国人格权保护机制[J].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0,2.[25]许昔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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