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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广告管理与法规09-11修.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

2、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

4、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第十条。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 和数量。 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5、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 象作证明的;

6、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

7、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

8、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

9、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

10、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

11、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2、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

13、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14、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

15、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16、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

17、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

18、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广告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告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告管理条例  [1987-10-26]

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

20、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商户,发给《营业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就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

21、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作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就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

22、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得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

23、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

24、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未能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

25、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何为4A广告公司 4A广告公司不是指客户服务一流、策略规划一流、创意执行一流、媒介运作一流的广告公司。4A的本意是美国广告公司协会(American Associato of advertising Agencies)的缩写,4A协会对成

26、员公司有很严格的标准,所有的4A广告公司均为规模较大的综合性跨国广告代理公司。香港约有1000多家广告公司,广告营业额达120亿港元以上,而跨国广告公司在香港开设的分支机构组成的香港广告商会,会员只有19家,而广告营业额却占全港广告总额的一半以上。香港4A广告协会对会员的要求是年营业额至少为5000万港元,必须对客户收足15%佣金及17.65%服务费。大陆目前只有广州成立4A协会,简称为“广州市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协会”,成员有本土公司亦有外资公司。     1979年中国开放时,第一家外国广告代理商日本电通公司开始为日本家电产品在中国市场做广告。时至今日,日本电通在中国成立了三家合资公司

27、从80年代日本家电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品牌来到中国市场,伴随着客户的市场开拓,跨国4A广告公司紧随而来。至1994年底,进军大陆的外商(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包括绝大部分的全球著名跨国广告公司)已达300家。1998年全球前10名广告公司全部在中国设立了合资公司(包括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麦肯·光明广告有限公司、智威·汤逊中乔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灵狮广告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美格广告有限公司等)。     由于大量国际品牌涌入中国,市场,跨国4A广告公司在中国的发展非常迅速,在中国大陆前50家广告公司排序中,外资公司已占22家。1996年开始,

28、跨国4A广告公司除服务于跨国企业客户外,纷纷争取国内企业大品牌客户,开发国内市场,给本土广告公司带来较大的冲击。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4)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总局令全面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门都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9、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规定在用餐时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办法》还同时规定,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

30、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办法》规定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放的日常监管,对群众有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批评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以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和亲和力,保障和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持续发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总量过长、在电视剧中随意插播广告、在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做食品广告须知   1、什么是食品广告? 2、发布食品广告的必备条件 3、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

31、内容 4、发布食品广告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的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的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地(市

32、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发布食品广告的必备条件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 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6.进口食品广

33、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

34、做证明。 5.保键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6.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7.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8.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9.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发布食品广告的有关规定 1.《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2.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规定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

35、《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做房地产广告须知 1、什么是房地产广告? 2、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必备条件 3、不得发布的房地产广告 4、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包括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 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

36、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要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的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

37、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不得发布的房地产广告 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有关现定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

38、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3、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39、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1l、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40、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价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5、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 做药品广告须知   1、什么是药品广告? 2、药品广告的审批 3、药品广告的审查 4、药品广告违法违规的处理 5、不准发布广告的药品 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7、药品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

41、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药品广告的审批 1.审批机关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1)普通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需

42、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需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3)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申请提交的证明文件 (1)普通药品广告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①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③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43、 ④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⑤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填补生产药品广告     凡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①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③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

44、品广告,可以由申请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药品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审查手续。 药品广告的审查     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审查程序 (1)药品广告的初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件、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发给《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药品广告初审决定

45、通知书》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     按初审程序申请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内容设计、制作。 (2)药品广告的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药品广告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原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

46、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天作出终审决定。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3)审批有效期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4)审批文件的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其他有关规定 (1)复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复审期间,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 ①广告审查批准依据发生变化的。 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

47、为省级广告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③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④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2)撤销原审批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①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③药品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④药品广告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 ⑤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 ⑥药品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⑦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发布的。 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

48、处的。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作出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3)重新申请审查 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药品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药品广告,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4)违法违现的处理 ①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②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发布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③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核发药品审查批准文号,或

49、者超出审查批准内容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提请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查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④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作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药品广告违法违规的处理 (1)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2)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发布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50、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核发药品审查批准文号,或者超出审查批准内容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提请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查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4)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作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不准发布广告的药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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