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24KB ,
资源ID:7646217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64621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试论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试论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doc

1、试论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票据抗辩及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权利人(持票人、被背书人)行使其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依据票据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以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即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而可以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债务:它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二

2、票据抗辩权的种类及行使条件   根据票据抗辩权的效力和抗辩对象的不同,票据抗辩权可分为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对物抗辩权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所享有的可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其中,对物抗辩权具体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两种;对人抗辩权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因此,就票据抗辩权而言,其可细分为四种。   (一)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

4、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3、票据债权已消灭。   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

5、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为交回证券,即债权人应在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并交回票据,债权人所享债权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受领而消灭。因此,如债权人再次行使付款请求权,则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绝。在票据债务入已将票面金额提存的情况下,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任何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已提存为由,行使抗辩权。   (二)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票据有效,但某一票据行为不合法的,受其不利影响的直接当事人依法不负票据责任,并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不是该不合法行为直接相对人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不得主张这种

6、抗辩权。这里所称的特定票据债务人,就是指有效票据上某一不合法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根据《票据法》及《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法》第17条对票据的时效作了具体规定。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人负履行义务,任何持票人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可以以此为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人不受追索。需注意的是,此时持票人虽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

7、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即持票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根据《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   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根据《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和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票据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者承担。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或超越代理权限

8、的被代理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字,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代理人可以据此向任何持票人抗辩(当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票据行为应承担票据责任)。   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   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   根据《票据法》第14条及《若干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票据上伪造签章的,因其签章系伪造,被伪造签章的人因事实上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伪造签章的人据此可以对抗任何持

9、票人。票据被变造的,在票据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票据文义不负责任,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   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的,应采取保全措施,办理保全手续,请求拒绝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无法得到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请求其他有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据此向背书前手、保证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欠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被追索人可以以其追索权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为事由进行抗辩。需注意的是,根据《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此时,票据出票人不享有这种

10、抗辩权。   (三)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12条及《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持票人有恶意。《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任何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但在这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应由谁主张谁举证,但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12条以恶意取得为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时,此时持票人应当对持票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若持票人的持票合法性得

11、不到证明,则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成立。   2、持票人有重大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知道原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即正当持票人。根据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为抗辩事由,拒绝向有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   (四)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13条及《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主要有下列情形:   1、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票据虽为无因证券,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然牵连,基于原因关系可以

12、形成票据关系中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2、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如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后因买卖合同解除,此时甲可以拒付货款,乙应归还甲签发的汇票。但丙知情而从乙处受领票据,则在丙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对丙行使抗辩权,拒付货款,此抗辩权也称为“知情抗辩权”。   3、持票人未付对价或者相当对价。一般说来,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但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3、据此,持票人如果没有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则在票据权利上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抗辩问题上,同样也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所能行使的抗辩,也能够对未付对价或者相当对价的持票人行使,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也是对未付对价或者相当对价的持票人的抗辩事由。此种抗辩,也称为“无对价抗辩”。   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票据抗辩权并非没有限制。票据抗辩权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票据的安全性、便捷性。依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法》善意持票人。如甲为支付乙的货款而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并由丙作为甲的付款人,丙向乙承兑后,甲始终不向丙提供资金,乙在汇票到期日向丙请求付款时,丙则不得以甲未供给资金而拒绝付款。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如甲乙双方约定一笔买卖,甲为购买方,约定乙于合同签定后1个月交货,合同签订后甲为支付货款签发一张本票给乙,不料乙一个月后不交货,反而将本票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于到期日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作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乙未交货这一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丙的付款请求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