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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doc

1、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

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域范围内化学需氧量(CODCr)、二氧化硫(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第三条 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应当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以收储、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方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四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共同推进机制。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的实施意见,以及排污权收储、出让等具体规定,并加强对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市物价局负

3、责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环保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平台构建,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六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各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范围内

4、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环保部门应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环保部门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的保障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九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实施日期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市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县(市)环保部门(或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回购或直接出

5、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排污权交易机构平台上进行,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等。   第十三条 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   (一)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环保部门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

6、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四条 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可优先安排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优先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并符合区域总量替代平衡要求。建设项目取消的,其通过出让获得的储备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因生产波动可以临时出让、申购或受让排污权指标。   第十八条 排污权指标闲置期超过1年的,应向环保部门

7、申报。超过3年的,若其排污权指标是无偿获得的,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有偿获得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回购。   第十九条 交易有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排污权储备资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法律、法规规

8、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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