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我省监理行业存在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陈辉 执业师编号:040200001894 工作单位: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管理咨询公司 2009年2月23日 自84年沈阳市列为全国监理试点城市到97年国家将“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列入建筑法以来,我省监理行业从规模、从业人员和推行监理制取得了很快的发展。同时涌现出不少监理水平高、管理规范的监理企业,为建筑业提高了知识附加值产品和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效益做出了贡献,但这类企业还不多。目前,在施工企业和业主
2、的心目中对监理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不够,监理工作范围窄小仅以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为主,少数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也导致对其认可程度差,有必要进行规范和完善,以利于行业发展。 一、监理经营的外部环境: 1、存在问题: 1.1、业主行为不规范:监理单位是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理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种种因素,诸多业主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错误地认为监理是被雇佣关系,对涉及工程分包、工程变更、材料设备供应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不规范时,监理人不能理直气壮地加以制止。 1.2、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素质,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合
3、同工程质量要求:监理人进退两难,中止监理合同无依据可查,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也实难实现,但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受行政处罚时往往是施工单位受罚,监理单位必罚。监理单位总的感觉是“责任大、权力小”,要搞好监理,实属不易。 2、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2.1、业主行为不规范: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因业主在国内建设市场三大主体的特殊地位,“权力大,责任小”,故业主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不良后果往往责权不清,应立法对业主的责任、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这是“三
4、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认识到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便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2、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素质,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质量要求: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建筑市
5、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一些施工队伍素质不高,质量意识不强,拖欠浪费严重,经营管理落后,已很难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无情的市场竞争,必然会带来盲目的随从者。随着城镇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业急剧升温,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多,引发了建设大军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壮大,造成建筑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形成了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因此,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在一些建设单位片面追求低价的外部环境压力下,一些施工企业一味地追求中标,玩数字游戏,不惜一切代价盲目压价,迎合业主的需求。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太成熟,社会诚信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是钻这个空子,中标企业为节省开支,降低支出,投标时的信诺在中标后很少兑现。管理人员不到
6、位、素质差,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班子成了墙壁上图框的摆设,真正意义上的人员到场寥寥无几,监理人员不得已充当承包商的施工员、质检员或安全员。而在实际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的“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执行不严,甚至取而代之由监理人员代办。再有材料以次充好、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等等行为,已构成日后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频繁发生的根源,并给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管理造成一大障碍。这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误解,认为工程中有事情就找监理。工程质量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是在合理价位中标条件下选择到优秀的施工企业。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
7、承包商。监理单位要具备招投标的能力,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就能很容易开展和实施。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工程中有事情就找监理,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
8、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二、规范监理单位的管理: 1、存在问题: 监理工作范围窄小仅以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为主,少数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也导致对其认可程度差。 2、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2.1、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
9、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成套项目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适应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实力及国际竞争力,应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对监理单位进行总量控制。结合我省各地区的需要优化监理人才资源和管理优势,组成一批带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骨干监理企业,真正体现“高智能技术服务”的
10、行业特点,鼓励创建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咨询、管理企业合作与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参与国际竞争。以带动各地区乃至全省监理行业的发展。 2.2、从监理队伍看,目前是数量大、规模小、管理素质参差不齐,是形成低价竞争、监理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低价承揽监理任务是当前必须解决的行业问题,其结果是扰乱了监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还极易造成在监理投入上不能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要求,降低了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首先是充分发挥各级监理协会的作用:当前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原因较多,各地区的情况又有差异。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希望监理协会做一些调查,并提出供政府决策时参考;对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管理、经营服务等问题进行交流、研
11、讨,寻求对策,以求得行业的共同发展。由于各单位的管理素质差异和对执行国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理解和实践不同,对监理文件编制深度和施工阶段目标控制的具体内容、程序、措施和监理要点均不规范、完整,具体执行中要求不一,有时还造成施工单位的不理解。建议编制省级“建筑工程监理规程”,这样既规范了监理工作深度要求,又为监理人员提供了工作依据。目前监理费率未体现工程等级和难易程度,建议应以工程概算和工程等级确定监理取费率,如以1000-5000万工程概算为例,施工阶段监理费率为:一等工程1.4、二等工程1.3、三等工程1.2。这样能避免同样投资额的低等级工程监理费偏高,也有助于引导资质等级高的监理企业尽量不监理等级低的工程,使监理任务适当分流。工程总监也应按照监理工程等级分级,为业主提供与工程等级水平相适应的总监,体现出监理企业的服务深度。 以上思考,仅为个人所见,确有不妥之处,仅供参考。 2009年3月25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