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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学教材全套课件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课件.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亲属及相关诸问题,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属性和特征,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特征,第三节 婚姻家庭的结构和只能,第四节 我国亲属制度的历史演变,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属性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广义说: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狭义说:指血亲及姻亲,二、亲属的属性,在于习俗性和伦理性,习俗性:表现为普遍的、稳定的生活方式,伦理性:表现为流行的人伦秩序,三、亲属的特征,1,、亲属是具有伦理性的身份关系,2,、

2、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3,、亲属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4,、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返回,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特征,一,、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担当着繁衍和延续人类社会的重要功能。,二、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三、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征,1,普遍性和广泛性,2,论理性,3,强制性,返回,第三节 婚姻家庭的结构和只能,一、婚姻家庭的结构,男女双方通过结婚结合而组织成家庭,家庭是 人类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组织,二、婚姻家庭的职能,1,生育抚养职能,2,经济职能,3,教育职能,4,精神抚慰职能,5,维系社会稳定的职能,返回,第四节 我国亲属制

3、度的历史演变,一、亲属制度的历史形态,(一)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二)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二、亲属制度的本质,(一)亲属制度与经济基础,(二)亲属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返回,【,小结,】,1,亲属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指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效果的法律关系。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只能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亲属间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民族特性和传统伦理内涵,与社会的民族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紧密联系。,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具有以下特征:亲属是具有伦理性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

4、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在法律意义上,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一个完全放松、无顾忌地表达自己思想的环境。婚姻家庭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4,婚姻家庭关系有其本身固有的特点: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其中伦理性是其最主要和最鲜明的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5,婚姻家庭具有以下职能:生育扶养职能、经济职能、教育职能、精神抚慰职能以及维系社会稳定的职能。,返回,第二章 亲属法概述,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亲属法

5、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亲属法的概念及其名称,是以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亲属法的名称,1,、非纯粹亲属法,2,、纯粹亲属法,3,、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4,、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5,、广义亲属法和狭义亲属法,返回,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亲属法,(一)奴隶制时期的亲属法,(二)封建制下的亲属法,二、近代亲属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二)近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三、现代亲属法,(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二)社会主义国家亲属法,返回,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亲属法在

6、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一)亲属法是民事基本法的一部分,(二)亲属法是部门法,(三)亲属法是实体法,二、亲属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一)亲属法与宪法,(二)亲属法与民法,(三)亲属法与行政法,(四)亲属法与民法,(五)亲属法与民事诉讼法,三、亲属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五)地方性法规,(六)国际条约,返回,【,小结,】,1,亲属法是关于调整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亲属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调整对象的性质是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亲属

7、法具有广泛性、强制性和伦理性的特点。,4,亲属法的发展沿革经历了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过程。,5,亲属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是民事基本法的一部分;是部门法;是实体法。它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6,亲属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返回,第三章 亲属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一、亲属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一)非规范性,(二)不确定性,二、亲属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亲属法立法的 准则,(二)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婚

8、姻家庭主体进行婚姻家庭活动的行为准则,(三)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四)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亲属法的出发点,返回,第二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一)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制度,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二)不同社会制度下一夫一妻制具有不同本质,1,、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质是多妻

9、制,2,、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三)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1,、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两性的必然要求,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实现我国男女平等的客观要求,(四)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的含义,(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在结婚和离婚制度上,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2,、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3,、在收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亦是收养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保护妇女、儿

10、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含义,(二)禁止家庭暴力,(三)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五、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的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三)禁止封建的生育观,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返回,【,小结,】,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时,要求在对五项基本原则、六项禁止性规定和两项原则性规定作整体把握的基础上,还要熟练掌握各原则下众多繁杂的知识点,例如:重婚和重婚罪的区别,事实重婚和有配偶者

11、与他人同居的关系及认定标准,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及法律的适用,家庭暴力与虐待罪、伤害罪的区别,彩礼性质的认定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透彻地掌握亲属法的基本原则。,返回,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和法律上的分类,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其法律效力,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和法律上的分类,一、亲属的意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不仅具有伦理意义,而且具有法律意义。,二、亲属的分类,亲系角度划分,行辈角度划分,亲属亲疏远近划分,亲属产生的原因的角度划分,三、我国法律关于亲属种类、效力的规定,(一)关于配偶的规定,(二)关于血亲的

12、规定,(三)关于姻亲的规定,返回,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属间相互联络的网络或系统,这种网络或系统主要是通过血缘纽带而形成的。,广义的亲系指血亲和姻亲的联系网络或系统,狭义的亲系指血亲之间的联系网络,对于亲系的划分:,(一)男系亲与女系亲,(二)父系亲和母系亲,(三)直系亲和旁系亲,(四)行辈,二、亲等,指计算亲属间亲疏远近的单位,有关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三)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法,(四)对亲等计算方法的评价,返回,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其法律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

13、社会关系,(一)因缔结婚姻而发生,(二)因出生而发生,(三)因法律拟制而发生,二、亲属关系的终止,(一)关于配偶关系的终止,(二)关于血亲关系的终止,(三)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指亲属关系一经产生,其在法律上即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在亲属法上的效力,(二)在民法上的效力,(三)在刑法上的效力,(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返回,【,小结,】,1,亲属主要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2,亲系是亲属间相互联络的网络;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的计算法有罗马法的计算法、寺院法的计算法及我国“代”的计算法。,3,亲属关系的发生可因结婚、出生和法律拟制而发生;其终止可因死亡和一定

14、的法律行为而终止。,4,亲属的法律效力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表现。,返回,第五章 婚姻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婚姻的缔结,第三节 结婚程序,第四节 婚约,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结婚,即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结婚行为:订婚与结婚两方面的内容,狭义的结婚行为:指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结婚的特征:,(,1,)就结婚主体,(,2,)从对结婚的行为要求上,(,3,)从结婚所产生的后果,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掠夺婚,(二)有偿婚,(三)无偿婚,(四)聘

15、娶婚,(五)共诺婚,返回,第二节 婚姻的缔结,一、婚姻条件概述,指使结婚能够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一般分为几种类型:,(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的法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无配偶,2,、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3,、双方须达法定婚龄,(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根据现行,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1,、一定范围的亲属禁止结婚,2,、禁止结婚的疾病,三、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法律中关于结婚条件的 规定,(一)德国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二)法国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三)日本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返回

16、,第三节 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概念,是使结婚能够产生预期法律后果、并受法律保护的必经程序,是婚姻合法化的必备条件,结婚程序的三种形式:,(,1,)仪式制,(,2,)登记制,(,3,)仪式和登记须同时具备的双轨制或称结合制,二、我国结婚程序及结婚登记的意义,(,1,)保障我国的婚姻制度的实施,(,2,)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结婚登记可以使亲属法规范得到更好地落实,三、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登记程序,(,一)登记的机关,(二)登记程序和要求,四、关于结婚登记的补办,五、事实婚姻,(,一)对事实婚姻的认识及处理原则的演变,(二)事实婚姻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分,1.,事实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7、的关系,2.,事实婚姻与重婚的关系,3.,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系,返回,第四节 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婚前约定,订婚之后的男女双方互以未婚夫妻身份相对待,婚约具有以下特征:,(,1,)订立婚约的行为是双方合意的行为,(,2,)订立婚约是双方以将来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二、婚约在我国的演变,三、关于婚约所引发的纠纷的处理原则,(一)婚约解除纠纷的处理,(二)婚约解除所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四、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返回,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概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1,)二者对于婚姻要件违反的程度不同,(,2,

18、)在认定程序上,根据不同的立法例,无效婚姻的认定存有两种程序,(,3,)无效后果的朔及力不同,(,4,)请求确认的主体不一致,但这依旧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二、无效婚姻,(一)婚姻无效的原因,1.,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2.,因违反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婚姻无效,4.,因未达法定婚龄而导致的婚姻无效,(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2.,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三)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后果,(四)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中,另需注意的问题,1.,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不受“婚姻”当事人是否死

19、亡的影响,但受一定期限的限制,2.,关于被申请人的确定,3.,关于就同一婚姻关系法院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求的案件,三、可撤销婚姻,(一)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二)可撤销婚姻的程序,1.,受理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机关和适用的程序,2.,婚姻撤销请求权人,3.,婚姻被撤销的后果,返回,【,小结,】,1,结婚是异性主体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我国法律将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实质方面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以及形式要件的登记程序,二者缺一不可。,3,登记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我国的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对于补办登记的,其登记的效力从

20、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同居的,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4,我国法律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原则,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5,无效婚姻认定的法定事由依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处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只限于人民法院。,6,法律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规定了一种:因受胁迫而结婚;对撤销请求的受理机关,既可以是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返回,第六章 夫妻关系,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概述,一、夫妻关

21、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夫妻关系的产生是婚姻的效力之一,婚姻的效力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二、夫妻关系的历史演进,(一)夫妻一体主义时期,(二)夫妻别体主义时期,三、我国的夫妻关系立法,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返回,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之间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以夫妻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之间在人格和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一、夫妻姓名权,(,1,)妻从夫姓的原则,(,

22、2,)允许当事人选择的原则,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二、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标志。,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人身自由有三方面内涵:,(,1,)夫妻人身自由双方均享有,是双方享有,非某一方片面享有,(,2,)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完全相同,并无差别,(,3,)夫妻双方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任何一方不得滥用人身自由权,行使人身自由权的同时应当承担应尽的义务,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指决定夫妻婚后住所的权利,即夫妻婚后的住所由谁来决定,夫妻住所决定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决定婚姻

23、住所的权利,(,2,)夫妻双方享有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四、日常家事代理权,五、计划生育义务与生育权,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享有生育权,3.,生育决定权,六、夫妻忠实义务,(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二)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七、夫妻同居义务,返回,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抚养义务和夫妻继承权,一、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根据夫妻财产制发生根据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2.,根据夫妻财产制内容的不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分为:(,1,)统一财产制 (

24、,2,)联合财产制,(,3,)共同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5,)剩余共同财产制,(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1,)夫妻共有财产概述,:,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必须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第四,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双方约定为个人的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一,工资、奖金,第二,生产、经营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六,关

25、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二、夫妻抚养义务,三、夫妻继承权,返回,【,小结,】,夫妻关系这一章全面介绍了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夫妻人身关系中的每一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分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了解夫妻扶养义务和夫妻间的继承权。,返回,第七章 离婚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协议离婚,第三节 裁判离婚,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效力,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概述,一、离婚的概念、特征与法律性质,(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由

26、于嗣后的法定事由,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双方协议或司法判决而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离婚的法律特征:,1.,离婚的前提是现存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倘若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效,则不存在离婚问题,2.,离婚的目的和法律效果是使现存婚姻关系终止,就是使婚姻关系的效力在法律上的归于消灭,该特征将其区别于别居、协议分居等,3.,离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条件及方式,(二)离婚的法律性质,婚姻可以看作是一种合同关系,该合同兼具人身与财产的混合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长期性等特点,二、离婚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一)离婚与婚姻不成立,(二)离婚与婚姻无效,(三)离婚与婚姻撤销,(四)离婚与别居,三、中外离婚制度与离婚法

27、,返回,第二节 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制度概述,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并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二、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一)协议离婚的条件,依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12,条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8,条,(,1,)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及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必须形成真实而一致的合意,(,3,)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4,)离婚协议中必须对子女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28、1.,申请,2.,审查,3.,登记,三、协议离婚后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假离婚、恶意离婚时有发生,(二)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三)对离婚协议内容的事后争议,返回,第三节 裁判离婚,一、裁判离婚制度概述,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定事由,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基于该请求而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判决离婚性质:是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这种形成权的行使需要借助法院公权力的裁断和宣示,二、我国裁判离婚的程序,(一)关于诉讼外调解,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社会调解可能会产生后果:,(,1,)双

29、方重归于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2,)双方不能维持婚姻关系,但就子女问题、财产问题能够达成一致,(,3,)双方既不能维持婚姻关系,又不能达成自愿离婚协议,社会调解完全失败,(二)普通裁判离婚的程序,1.,确定管辖法院,2.,法院调解,3.,判决,(三)离婚诉权的限制,三、我国裁判离婚的条件,1.,可以直接准予离婚的客观事实,2.,可以明确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客观指标,3.,如果既没有可直接准予离婚的客观事实,又没有表征夫妻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那么法院就必须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分析判断,返回,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效力,一、离婚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离婚登记完毕或离婚判决生效,就产生离婚的法

30、律效力,二、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一)共同财产的分割,(二)关于共同财产的补充分割,(三)关于共同债务的清偿,(四)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五)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式,(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四、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影响,(一)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变更,(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四)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相关规定,返回,【,小结,】,离婚是指由于嗣后的法定事由,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双方协议或司法判决而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基于不同的方式

31、,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缔结协议,并经由行政登记手续而完成的离婚。裁判离婚是夫妻双方在无法通过协议就离婚事宜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经过有效的司法判决而实现离婚。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事由和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方面。,返回,第八章 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第二节 婚生子女,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第四节 继父母和继子女,第五节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第六节 亲权,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即指父母,子即指子

32、女。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亲子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类:,(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三、亲子关系法的沿革,四、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义务,(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返回,第二节 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二、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三、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有同房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亲生子

33、女的制度,就其内容均涉及几方面的问题:,1.,否定婚生子女的原因,2.,否定权人,3.,否定权的诉讼时效,返回,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指始终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已经有婚姻关系的男或女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致孕所生的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一)准正制度,1.,准正的要件:,(,1,)非婚生父母与子女间须有血缘关系;(,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3,)准正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是指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2.,准正的形式:(,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2,)因法院宣告而准正,3.,准正

34、的效力:是指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二)认领制度,指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生父承认该非婚女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认领分两种:,1.,自愿认领,2.,强制认领,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返回,第四节 继父母和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和类型,继父母:子女对母亲或父亲后婚配偶的称为,继子女:后婚配偶一方对他方的子女的称谓,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三种类型:,(,1,)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2,)形成的收养关系,(,3,)形成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仅形成直系姻亲关系,(,2,)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三、继父母子

35、女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一)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返回,第五节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一、人工生育子女概述,二、现代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1.,同源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2.,异源人工体内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二)人工体外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三)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四)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五)单身女性采取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返回,第六节 亲 权,亲权是近现代婚姻家庭法上亲子关系效力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一、亲权概述,(一)亲权的概念,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

36、人身、财产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体来讲是一种身份权,2.,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3.,亲权人仅限于父母,4.,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5.,亲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三)亲权与监护的关系,1.,亲权与监护的联系,2.,亲权与监护的区别,二、亲权的历史沿革,三、亲权的构成,(一)亲权的主体,(二)亲权的客体,(三)亲权的内容,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一)亲权的行使,(二)亲权的限制,五、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一)亲权的丧失,(二)亲权的恢复,(三)亲权的消灭,返回,【,小结,】,本章主要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人工生育子女

37、的法律地位、亲权等相关制度来讲述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家庭中最基本,也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人类的生儿育女维系着自身的延续和文明的传承,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未来,因而亲子关系是所有社会家庭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亲子法在亲属法中占重要地位。本章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学理上剖析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人工生育子的法律地位以及亲权制度。,返回,第九章 收养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

38、节 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合法行为,2.,收养关系的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且相互 之间须无直系血亲关系,3.,收养关系的内容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具有的与自然血亲间相同的权利关系,其由婚姻法及收养法予以调整,(三)收养与寄养,1.,两者性质不同,2.,两者目的不同,3.,两者的后果不同,.,二、收养制度的沿革,三、我国收养法及其基本原则,(,一)我国收养法概况,1.,第一阶段,1950,年,婚姻法,至,1980,年,婚姻法,正式生效,2.,第二阶段,19

3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后(,1981,年,1,月,1,日)至,收养法,正式生效(,1992,年,4,月,1,日)前,3.,第三阶段,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1998,年,11,月,4,日收养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之前(,1999,年,4,月,1,日),4.,第四阶段,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公布实施之后至今,(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3.,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返回,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一、收养成立

40、的实质要件,(一)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1.,收养人必须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二)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生父母,(三)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收养合意的达成,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一)收养登记,(二)收养程序的演变及收养登记的意义,三、特定情况下收养条件的放宽适用,(一)关于收

41、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二)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规定,(三)关于继父母子女间收养的规定,四、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有以下方面:,(一)对养子女与养父母产生的效力,(二)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产生的效力,(三)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的效力,(四)关于养子女的姓氏问题,(五)关于无效收养的认定,返回,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种是双方通过协议而解除;一种是应一方要求而解除,一、双方通过协议而解除,(一)双方协议解除的条件,(二)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适用的程序,(三)双方协议解除的后果,二、一方要求的解除,(一)一

42、方要求解除的原因,(二)一方要求解除的程序,(三)一方要求解除的后果,返回,【,小结,】,1.,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是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之间的、具有改变亲属身份特性的行为;须依法为之。,2.,收养关系成立并有效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中,依相关参与主体的不同,其应具备的条件也不同,具体有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其分别应具备的条件,收养法,有明确的规定。,3.,收养条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即为特殊收养。,4.,收养产生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5.,因收养产生的拟制血亲,可以解除。解除分双方协议解除和一方要求的解除。,返回,

43、第十章 抚养,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抚养的范围和顺序,第三节 抚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抚养关系立法的完善,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概述,一、抚养的概念,是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间承担供养和扶助义务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抚养:指在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经济上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抚养:指平等亲属之间相互供养的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二、抚养制度的演进,(一)各国抚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我国抚养制度的演进,三、抚养的特征,(一)抚养具有身份属性,(二)抚养具有人身专属性,(三)抚养具有条件性,(四)抚养具有相互性,(五)抚养具有无时效性,四、抚养的分类

44、,1.,依抚养主体间辈分不同,可分为长辈亲对晚辈亲的抚养、平辈亲之间的抚养、晚辈亲对长辈亲的赡养,2.,依抚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同居公共生活的抚养与不同居共同生活而给付抚养费的抚养,3.,依抚养的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4.,依抚养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抚养、协议抚养和遗嘱抚养,返回,第二节 抚养的范围和顺序,一、抚养的范围,扶养的范围是指负有法定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的界限,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扶养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二)夫妻之间的扶养,(三)祖孙之间的扶养,(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五)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扶养,二、扶养的顺序,(一

45、)扶养义务人的顺序,1,采用概括主义的方式,2,采用列举主义的方式,(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1,采用概括主义的方式,2,采用列举主义的方式,(三)我国的扶养顺序,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扶养的顺序。根据立法关于扶养条件的规定,可以推出扶养的顺序为:第一顺序是夫妻间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权利义务;第二顺序是祖孙间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权利义务。,返回,第三节 扶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扶养的成立,(一)扶养成立的含义,扶养的成立是指特定的当事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在他们之间建立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二)扶养成立的要件,1.,扶养权利人有扶养的必要,2.,扶养义务人有扶养能力,二、扶养的变

46、更,(一)扶养变更的含义,抚养的变更是指扶养义务人、扶养权利人以及扶养方式或程度的变化,(二)扶养变更的方式,三、扶养的终止,1.,当事人的死亡,2.,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3.,扶养的要件消灭,返回,第四节 扶养关系立法的完善,一、现代扶养法的发展趋势,扶养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以家族为核心到以夫妻、父母子女为核心的发展过程,二、完善我国扶养关系立法,(一)统一“扶养”的含义,我国的扶养立法将扶养分为扶养、抚养和赡养,而刑法和继承法中则没有这种区分,统一使用“扶养”,(二)对扶养范围的立法完善,1,离婚后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2,继父母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3,直系姻亲是否应当纳入扶养的

47、范围之内,学界 对此存在一定的争议,返回,【,小结,】,扶养制度的整个制度设计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亲属之间应当相互供养的伦理道德要求,扶养制度的历史演进越来越呈现出扶养范围核心化、强化社会责任而弱化家庭责任、注重扶养中精神层面义务的履行。在学习中,需要对扶养的概念、特征、分类、范围、顺序、成立、变更、终止的具体内容熟练掌握,并依据扶养制度设计的目的和现代扶养法的发展,思考我国扶养制度具体应当如何完善。,返回,第十一章 监护,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未成年人监护,第三节 成年人监护,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撤销和终止,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概 述,一、监护的概念,监护就是指依照法律

48、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二、监护的分类,(一)广义的监护和狭义的监护,广义的监护: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禁治产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监护:指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禁治产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四)亲属间的监护和非亲属间的监护,(五)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的监护,三、监护与亲权,返回,第二节 未成年人监护,一、未成年人监护的开始,(一)未成年人监护开始

49、的原因,(二)未成年人监护开始的时间,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三、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一)指定监护人,(二)法定监护人,(三)选定监护人,四、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事务,(一)人身监护,(二)财产监护,五、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返回,第三节 成年人监护,一、成年人监护的开始,(一)成年人监护开始的原因,(二)成年人监护开始的时间,二、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一)法定监护人,(二)指定监护人,(三)选定监护人,三、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事务,四、监护人的报酬,返回,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撤销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和撤销,监护的变更和撤销是指由于监护人不行使或不恰当行使监护权利,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

50、义务,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变化。,(一)监护变更和撤销的原因,(二)监护变更和撤销的方式,二、监护的终止,(一)监护终止的原因,(二)监护终止的后果,返回,【,小结,】,对监护制度的学习首先要明确监护制度的基本问题,这包括监护的概念、分类、与亲权的区别和联系、变更、撤销和终止。其次,本章专门将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分设为两节,需要同学们在学习的时候掌握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内容,并且关注这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及其原因。,返回,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一节 救助措施,第二节 法律责任,小结,按“,Esc”,键返回总目录,第一节 救助措施,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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