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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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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doc

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

2、分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2268、GB 13690、GB/T 14107、 GB 50045、GB50067、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157、GB50222、GBJ 1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

4、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 explosive chemical    materials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impo

6、rtant places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4、总则    4.1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 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 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

7、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 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5 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可以立即整改的;    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6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

8、)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重大

9、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10、      6、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6.1 综合判定要素    6.1.1 总平面布置    6.1.1.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6.1.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1.1.3 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1.1.4 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1.1.5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1.

11、1.6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 防火分隔    6.1.2.1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 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12、    6.1.3.2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 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6.1.3.7 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

13、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 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 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 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

14、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 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 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 消防电源    6.1.6.1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 未按规定

15、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 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 其他    6.1.8.1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

16、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 综合判定规则    6.2.1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 (含本数,下同)。    6.2.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 、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 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 综合判定步骤    6.3.1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 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 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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