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2012年3月1日 甲方: 乙方: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做好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证监察科(以下简称乙方)就迪庆州州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事项 甲方与乙方合作迪庆州州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业务。 第二条 合作业务程序 (一)乙方为甲方开立
2、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二)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和缴款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经形成审核无误后将该款项存入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向甲方和交存单位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三)乙方在发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当日营业终止前,将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当日保证金存取款情况汇总,以传真或其它方式及时反馈给甲方。 (四)当发生缴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3、身份证明),经乙方形式审核相符后,从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该缴款单位的分户中以现金或甲方指定的其它方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并在事后及时将缴款单位保证金我余额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五)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乙方根据甲方签发给缴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息支取给缴款单位。 第三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管理。专户设立后在协议有效期间不得无故更改、撤销。 (二)甲方保证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开展后,将已收到的迪庆州州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
4、保证金专户内。 (三)甲方应及时将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有关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乙方。 (四)甲方负责做好缴款单位所提出的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关问题及异议的解释工作,乙方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合作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进行符合相关法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甲方对给乙方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交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及农民工的相关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甲方应根据乙方对大额资金监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
5、一)乙方应确保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安全,定期向甲方报告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退回、扣划、结存情况,并接受甲方、中国人民银行的符合相关法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出或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设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不得自行变更开户行、账号及账号名称。 (三)乙方按照“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要求实现账户功能,即甲方可以查询到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分户信息及余额;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档次利率分户核算向缴款单位计付利息。 (四)乙方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内
6、部操作规程,并配合相应的业各部门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本项业各,及时办理专户资金收缴、退回、扣划、查询和对账工作。 (五)乙方应妥善保管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作业务的所有资料,并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方书面授权同意外,乙方不得自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信息。 (六)乙方要提高服务意识,及时报送对账单,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认真做好专户资金收缴及信息反馈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为甲方及缴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七)乙方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乙方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便利。 (八)为促进甲方顺开展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乙方应根据甲方年度工作目标要求,为甲方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五条 信息反馈与对账业务 乙方于合作业务发生次日向甲方递送专户资金收入、拖欠、扣划业务的银行回单,对每一笔存入、支付或者退回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做详细的记录,并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月专户资金银行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上月对账单,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于情况消除后及时向甲方报送;甲方若临时有提供对账单据需求时应告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以上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云南省
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乙方正确指示,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甲方不能正常处理保证业务的,乙方在因其过错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按甲主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反馈信息或服务质量明显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缴款单位分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乙方不
9、能按甲方出具的《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的要求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问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所列问题。 2、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三)项所列问题,经甲方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3、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可以提供上门送现金服务。具体送现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但
10、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权查询部门提供的除外。 5、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划拨、转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开设、变更专用账户的。 7、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若甲方自未将甲方已收缴到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时,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协议相关条款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甲、乙双方应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及时变更协议。 (四)本协议解除、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合作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核算和清理,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你继续有效
11、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协议规定的办理业务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特殊情况必需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将在银行对公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金库能够开办业务的第一时间按照甲方要求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三)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斯满自动续约,双方若有异议可另行协商,每年1月1日至20日期间为双方对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及续约期。协议履行期间,不因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变更而影响其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2、五)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任何一方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解除、终止本协议的,需征得对方同意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方可解除、终止本协议,双方在解除、终止本协议协商过程中对本协议没有争议的部分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友好协商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