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是指由省信息产业厅批准设立的,并经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并取得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文件后应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条 信息产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质量、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
2、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信息产业、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如实上报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项目的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六条 如发现承担项目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省信息产业厅将依据项目合同条款撤消或终止合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追缴拨付的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并如数上交省财政厅。 第七条 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实行验收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项
3、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4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承担项目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提供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使用报告、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报告。省信息产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采取书面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验收方式,并根据上述两种验收方式,委托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或由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验收组一般由35人组成。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或意见,按照浙财建字200155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剩余专项资金,或暂缓、停止拨付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