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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doc

1、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目 录 总则 1 第一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 1 基本规定 2 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 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 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 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 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 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 8 项目组织实施 4 9 竣工验收 4 第二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 1 维修基本要求 6 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 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 4 建筑装饰装修系

2、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 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 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 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 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 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 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 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 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 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 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

3、6 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 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 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 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 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 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 239 总 则 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大中修由办公用房使用

4、单位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由国管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本标准是办公用房维修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大中修方案、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4.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后超过房屋或设施设备保修年限的办公用房的维修。对于在保修年限内发生损坏的,由原施工企业或相关的设施设备保修企业负责维修。 5.办公用房建成并已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综合维修改造已15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综合维修改造,即可对办公用房各系统整体进行大中修。 6.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当遵

5、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以维修改造的名义进行扩建。历史建筑和古建筑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7.办公用房维修后,其标准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国家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规定。 8.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9.本标准包括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维修技术标准两部分,其中维修技术标准按照承重、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

6、办公区附属设施等系统分别给出检查评定、维修内容。 10.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一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1 基本规定 1.1 国管局负责推进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检查鉴定机构,组织对办公用房进行综合检查,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管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库,组织开展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统筹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组织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绩效考评。 1.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及时

7、修复或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障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配合做好办公用房综合检查,编制大中修方案和资金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前期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 1.3 办公用房维修的标准化管理包括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综合检查和评定、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1 日常检查是指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

8、 2.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同时保存检查的有关资料,具体可由选定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单位落实。 2.3 日常检查结束后,属于日常维修范围的损伤和故障,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分别根据办公用房和各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日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保存日常维修的有关资料。 2.4 日常维修所需经费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在本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中统筹解决,经费不足的可自筹解决。 2.5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维修档案,作为办公用房大中修的重要依据。 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1 综合检查是指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可

9、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荷载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 3.2 综合检查由国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综合检查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 3.3 国管局负责办公用房综合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包括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检查的结论和建议等。 3.4 办公用房综合检查情况由国管局书面反馈给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并作为办公用房是否进行大中修的重要依据。 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4.1国管局负责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的管理。大中修规划应依据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档案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4.2 办

10、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包括年度基本规划和专项规划。已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拟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规划;对办公用房增加设备设施功能或因情况特殊,确需进行完善维修或经鉴定为危房的,纳入专项规划。 4.3 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是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5.1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根据所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综合检查档案和实际使用需求向国管局提出大中修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大中修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办公用房产权情况、拟修房屋和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使用单位情况、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室面积情况、企事业单位及协会占用办公用房情况、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情况以及大中修内容、方

11、式和经费估算等。 5.2 国管局根据综合检查档案、大中修规划情况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的大中修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鉴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检查评定并出具申报项目的鉴定报告。没有项目鉴定报告原则上不得申报大中修。 5.3 国管局按照办公用房项目鉴定报告进行研究和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的适修性及大中修内容、部位和方式。 5.4 国管局按照项目鉴定报告、论证结论和大中修所需经费总体情况办理大中修项目立项批复并明确项目管理方式及组织实施单位。 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6.1 国管局在办理大中修项目立项批复后,将其纳入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储备库,并按照立项批复时间、办公用房使用年限和轻重缓急安

12、排大中修计划,实行滚动管理。 6.2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储备库是安排大中修项目经费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在本年度安排经费。 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7.1 大中修项目确立并纳入项目储备库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概算。 7.2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将大中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申报书以及办公用房功能调整情况、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整改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报国管局。 7.3 国管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申报书进行评审,及时批复,同时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

13、意见以及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意见。 8 项目组织实施 8.1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大中修内容、规模和标准及时组织实施。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概算分解控制、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质量和工期等方面管理。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8.2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8.3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资金应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8.4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国管局的监

14、督检查。 9 竣工验收 9.1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9.2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竣工验收基础上,应当报国管局、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方面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国管局同意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验收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完整、使用功能是否具备、办公用房使用方案是否合理、各类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安排使用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9.3 项目竣工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三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说明,报国管局审核。 9.4 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15、并在有关统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9.5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报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归档,并制作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包括大中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包括立项、初步设计批复、投资计划和预算、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相关批文及手续材料)和设计图纸(包括竣工图全套图纸DWG格式和图片格式电子版)等资料,并按照建设项目流程及各个维修分系统,进行分类归档,梳理形成电子版文件夹写入光盘,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报国管局备案。 9.6 国管局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公用房大中修

16、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1 维修基本要求 1.1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适用、简朴、经济。 1.2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重要和特殊重要建筑物的界定参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标准进行。 1.3 按照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

17、或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1.4 办公用房的检查分为以下两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 2.综合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或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综合检查应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8、1.5 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 1.6 综合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1.7 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1.8 在各系统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应对办公用房的维修类别进行综合评定。 1.9办公用房宜由承重、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等12个系统组成。 2 承重系统的检查、

19、评定与维修 2.1 一般规定 2.1.1 办公用房承重结构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两部分,主体结构类型可分为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木结构。 2.1.2 根据实际情况,宜对承重结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的检查、评定,可按构件、子单元两个层次分别评级。 2.1.3 对承重结构应从结构体系、构造连接、构件承载力及损伤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现场检查时应对设计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验收等资料进行核查。 2.1.4 办公用房承重结构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 1. 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

20、年检查1次;使用已超过30年的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宜为3~6年。 2. 综合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宜与日常检查错开。若日常检查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应立即进行综合检查。 2.1.5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综合检查: 1. 发现紧急情况时,如地基出现明显沉降、结构濒临危险状态、构件产生异常变形、振动或遭受意外损伤等; 2 .地震作用或其他灾害发生后; 3. 结构改造、改建或扩建前; 4. 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时; 5 .有特别重要的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安全时,对房屋进行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 2.1.6对承重结构系统的综合检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除应

21、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484规定的适用方法。 2.钢结构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规定的适用方法。 3. 砌体结构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适用方法。 4. 地基宜选择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规定的适用方法。 2.1.7 对承重结构系统进行日常检查时,对具备条件的位置宜全数检查。综合检查的抽样数量应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22、的规定。检查时对存在的影响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问题,应记录部位、数量、长度或面积等信息。 2.1.8 对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两方面内容,对安全性的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92-1999第4章和第6章的规定进行,对使用性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50002-1999第5章和第7章的规定进行,并按附录A填写检查评定表。 2.1.9 当需要对结构动力性能进行适用性评定时,宜进行下列项目的测试或通过模拟计算分析估计既有建筑的动力响应: 1. 环境中振源的振动特征; 2 .既有建筑的振动特性; 3 .环境中振源振动时既有建筑的动力响应。 2.1.10 根据承重结构系统的检

23、查、评定结果,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及部位。 2.1.11 承重结构系统中,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可由使用部门组织日常维修;对影响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及处理方案,并进行大中修,处理方案可作为大中修项目的验收依据。对重要性较高、难度较大及文物项目应进行技术论证和维修方案的经济性比较。 2.2 地基基础的检查与评定 2.2.1 办公用房地基基础的检查及检测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和《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等规定的方法。 2.2.

24、2 膨胀土或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或《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相关规定。 2.2.3办公用房地基基础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项目: 1. 结构整体倾斜; 2 .结构不均匀沉降; 3. 地下室底板变形、渗漏和裂缝; 4. 散水和勒脚破损、脱空; 5. 房屋室内外地面变形、裂缝; 6. 沉降缝、伸缩缝处的挤压、拉开、错位; 7. 首层墙体裂缝; 8. 梁柱节点区裂缝; 9. 预制构件与墙、梁相对位移; 2.2.4 对办公用房地基基础综合检查时,如缺少基础设计资料或基础可能存在损伤,可采取局部开挖检查的方式。

25、基础的材料性能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2.5 存在下列问题时宜对地基进行检测或补充勘察: 1.缺少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出现地基的不均匀变形或与地基变形有关的裂缝、倾斜等; 3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定需要地基的数据; 4.怀疑存在地基不稳定问题。 2.2.6 当地基变形继续发展,并对承重结构造成损伤、倾斜时,应进行基础沉降观测,对其发展趋势及影响情况进行评定。 2.2.7 办公用房地基基础安全性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结构或填充墙体裂缝、不均匀情况及基础沉降观测结果评定地基基础安全状况; 2. 对建在

26、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评定损伤、变形等对房屋结构安全的影响; 3. 对于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位引起的建筑结构不均匀沉降与损伤; 4. 当房屋建筑周围存在基坑开挖或管沟施工以及振动源等情况时,应对房屋建筑的倾斜、结构构件开裂和不均匀下沉的情况进行检查; 5. 根据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与建筑结构适应性和地基基础引起结构变形与损伤等状况的检查结果,对地基基础存在的缺陷与损伤进行综合评价。 2.2.8 根据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检查结果,建筑地基基础分部安全评估可做出如下结论: 1. 办公用房未发现因地基

27、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等缺陷,其地基基础可评为满足要求; 2. 办公用房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少量裂缝等缺陷,但房屋建筑已使用5年以上,地基沉降已经稳定,其地基基础可评为基本满足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日常维修; 3. 办公用房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较严重裂缝、倾斜时,应评为地基基础存在安全隐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定,并进行大中修; 4. 办公用房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倾斜快速发展时,应提出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观测和检测评定,并进行大中修。 2.3 砌体结构的检查与评定 2.3.1 本节适用于砌体结构及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办公用房的上部砌

28、体结构的检查。 2.3.2 砌体结构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倾斜、层间倾斜; 2 .结构不均匀沉降; 3 .楼板、梁挠度变形; 4 .构件钢筋、钢部件锈蚀; 5 .墙体裂缝、渗漏; 6 .楼面及屋面裂缝、渗漏; 7 .外墙砌体风化、碱蚀,砂浆剥蚀情况; 8. 楼梯、平台、栏杆松动情况。 2.3.3 砌体结构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传力途径与结构布置; 2 .房屋总高度、层数和层高; 3 .承重墙体轴线位置、厚度及楼梯间位置; 4 .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 5. 砌筑用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6 .圈梁、构造柱、楼板等

29、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情况; 7. 墙体拉结筋设置; 8. 房屋圈梁、构造柱、芯柱布置位置、预制楼板连接、混凝土大梁支座条件等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 9. 房屋装修变动结构情况; 10. 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 11 .楼面及屋面恒、活荷载调查。 2.3.4 对砌体结构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等应分析其形成原因,砌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1. 墙体出现明显倾斜,墙、柱出现明显的受压裂缝; 2 .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等非受力裂缝,其裂缝宽度大于2mm; 3 .墙体出现明显外闪或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 4. 阳台板等悬挑构件出现明显下垂

30、与墙体交接的部位出现开裂; 5. 板、梁等混凝土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和下垂,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 6. 砖过梁中部出现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出现明显水平裂缝。 2.3.5 承重墙体存在非受力裂缝和其他损伤,但损伤程度未超过第2.3.4条的要求,可评为存在局部结构安全隐患,需进行日常维修,并应缩短下一次安全评估年限。 2.3.6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砌体结构,可评为存在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隐患,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应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大中修。 1. 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竣工图或施工图纸不符合; 2. 结构使用功能、使

31、用环境有较大变动、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存在第2.3.4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等。 2.4 混凝土结构的检查与评定 2.4.1 本节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办公用房的检查,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下部混凝土结构部分可参照本节的要求进行检查。 2.4.2 混凝土结构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倾斜、层间倾斜; 2 .结构不均匀沉降情况; 3. 混凝土露筋、裂缝、疏松、夹渣等缺陷; 4 .构件钢筋、预埋件锈蚀; 5 .承重梁、楼板、阳台板挠度变形; 6 .填充墙与承重构件的连接构造措施; 7. 墙体裂缝及渗漏; 8 .楼梯、平台、栏杆松动情

32、况。 2.4.3 混凝土结构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传力途径与结构布置; 2 .房屋总高度、层数和层高; 3. 承重构件轴线位置、截面尺寸; 4. 构件混凝土强度; 5 .构件钢筋配置; 6 .柱、梁构件端部箍筋加密区等构造措施; 7 .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及锚固拉结措施; 8. 屋架支撑、天窗架支撑系统的完整性 9. 房屋装修变动结构情况; 10. 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 11. 楼面及屋面恒、活荷载调查。 2.4.4 对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等应分析其形成原因,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形,应视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1 .

33、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 .柱类构件、楼梯梁出现受力裂缝;或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或梁构件受拉区宽度超过0.5mm的受力裂缝或剪切裂缝; 3. 结构构件出现对承载能力构成影响的混凝土孔洞、脱落、疏松、腐蚀及钢筋锈蚀 等损伤和缺陷; 4 .后置埋件根部出现裂缝; 5.结构构件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横向位移或倾斜; 6 .预应力混凝土外露金属锚具封闭保护失效,产生锈蚀等。 2.4.5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影响使用安全: 1. 室内正常环境下混凝土构件的裂缝宽度超过0.3mm或填充墙的裂缝宽度超过0.4mm; 2. 露天、室内高湿度或干湿交替环境下混凝土构

34、件裂缝宽度超过0.2mm。 2.4.6 符合如下情况的混凝土结构,可评为未发现存在结构安全与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高度、抗震构造措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 .不存在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和过大变形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 3. 不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 2.4.7 当混凝土结构不存在对办公用房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但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时,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需进行日常维修,并应给出缩短下一次安全评估年限的意见。 2.4.8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混凝土结构办公用房,可

35、评为存在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隐患,应由委托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应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大中修。 1. 办公用房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存在严重缺陷,或框架柱、抗震墙等结构构件和其节点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 2. 实际结构体系或结构布置与竣工图纸或改造图纸不符合; 3. 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 4. 构件裂缝的宽度超过第2.4.4条或第2.4.5条要求。 2.5 钢结构的检查与评定 2.5.1 本节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办公用房的检查,轻钢结构、钢结构屋面部分

36、可参照本节的要求进行检查。 2.5.2 钢结构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倾斜、层间倾斜; 2.结构不均匀沉降情况; 3.承重梁、楼板、网架挠度变形; 4.梁、柱节点连接,变形、焊缝开裂、螺栓松动; 5.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失稳变形检查; 6.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及锚固拉结措施; 7. 柱间支撑的完整性; 8..钢部件锈蚀等外观质量; 9. 钢屋架挠曲、倾斜情况 10. 屋架支撑体系完整,检查缺失、松动、脱落部位; 11. 墙体裂缝、渗漏; 12. 楼面及屋面渗漏; 13. 构件防火、防腐涂层空鼓、老化或失效情况; 14. 轻钢屋面外观、锚固

37、情况; 15. 填充墙与承重构件的裂缝、脱开情况; 16. 楼梯、平台、栏杆牢固情况。 2.5.3 钢结构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传力途径与结构布置; 2. 房屋总高度、层数和层高; 3. 承重构件轴线位置、截面尺寸; 4. 屋面水平支撑、竖向支撑、柱间支撑布置及其节点连接; 5. 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 6. 焊缝尺寸、外观质量、内部缺陷探伤; 7. 螺栓规格、数量、扭矩、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 8. 薄壁构件局部的屈曲; 9. 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 10. 楼面及屋面恒、活荷载调查。 11. 钢结构构件损伤与缺陷; 1

38、2.主要承重构件的倾斜变形及挠曲变形; 13 .具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其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2.5.4 符合下列情况的钢结构办公用房,可评为未发现结构安全与使用安全隐患: 1.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支撑系统完好; 2. 受压构件无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未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 构件截面无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 构造和连接未出现失效的现象; 5. 钢结构主要构件未出现锈蚀; 6. 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未出现损伤。 2.5.5 存在如下情况的钢结构办公用房,可评为存在局部安全隐患,需进行日常维修,并应给出缩短下一次安全评估年限的意见:

39、 1 .钢结构主要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 2 .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3 .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2.5.6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钢结构办公用房,可评为存在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有隐患,应由委托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应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大中修。 1.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不合理,结构支撑系统不完整; 2. 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 .构件截面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 构造和连接出现失效的现象; 5. 钢结构主要构件出现大面积锈蚀严重。 2.5.7

40、钢结构房屋的构造和连接评定,应包括构件长细比、梁柱构件截面宽厚比、焊缝质量和螺栓连接质量等项目。 2.6 砖木结构的检查与评定 2.6.1 本节适用于砖木结构办公用房中木柱、木梁、木屋架的检查。 2.6.2 砖木结构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倾斜、层间倾斜; 2. 结构不均匀沉降情况; 3. 木柱、墙板的倾斜、扭曲; 4. 木梁、木屋架的挠曲、倾斜; 5. 构件节点连接的损伤、脱开; 6. 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及锚固拉结措施; 7. 屋架支撑体系完整,检查缺失、松动、脱落部位; 8 .构件裂缝、受潮、腐蚀或虫蛀等情况; 9. 螺栓、垫板、

41、拉杆等钢构件、部件的锈蚀; 10. 螺栓松动和垫板变形; 11. 木夹板区域螺孔附近的开裂; 12. 胶合木、原木构件的开胶等。 2.6.3 砖木结构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传力途径与结构布置; 2. 房屋总高度、层数和层高; 3 .承重构件轴线位置、截面尺寸; 4. 木屋架水平支撑、竖向支撑、柱间支撑布置及其节点连接; 5. 楼面及屋面结构类型、支撑方式; 6. 墙体与木构架连接; 7. 节点连接螺栓规格、数量,钢拉杆直径、锚固方式; 8. 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 9 .楼面及屋面恒、活荷载调查。 2.6.4 砖木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形,

42、应视为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 1. 结构墙体或柱承重构件出现受压裂缝; 2. 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大于2mm; 3. 砖木结构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并判断对墙体局部和整体承载能力有影响; 4. 木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出现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以及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 5 .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及木构架倾斜或歪闪。 2.6.5符合如下情况的砖木结构办公用房,可评为未发现存在结构安全与使用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 1 .承重墙体或木构件没有因荷载作用造成的裂缝或整体变形; 2 .屋架未出现明显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

43、外弯曲; 3. 砖木结构墙体无风化、酥碱;木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木构架无明显的倾斜和歪闪。 2.6.6 对于墙体有少量风化、酥碱或木构件出现局部变形、个别构件出现轻微腐朽的砖木结构办公用房,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需进行日常维修,并给出下一次安全评估缩短年限的意见。 2.6.7 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砖木结构办公用房,可评为存在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隐患,应由委托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应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大中修。 1 .结构体系和结

44、构布置存在严重缺陷; 2 .存在较严重因荷载作用引起的裂缝、倾斜缺陷; 3 .屋架出现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外弯曲; 4 .木构件的节点有松动或拔榫,木构架存在明显的倾斜和歪闪,木柱有糟朽和虫蛀等; 5 .墙体风化、酥碱严重等。 2.7 维修与验收 2.7.1 根据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结果,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及部位。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可由使用单位组织日常维修。对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国管局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并进行大中修,处理方案可作为大中修项目的验收依据。对重要性较高、难度较大及文物项目应进行技术论证和方案的经济性比较。 2.7.2 承重系统大中

45、修的后续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 2.7.3 承重系统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回填土夯实,混凝土及砖木结构裂缝封闭,混凝土及砖木结构表面防护,渗漏处理,钢部件除锈,钢结构防锈和防火涂层涂刷,木结构防腐、防火和防蛀处理,易损零部件更换等。 2.7.4 承重系统的大中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2. 地基基础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扩大基础底面积法、基础加深法、锚杆静压桩法、树根桩法、坑式静压桩法、石灰桩法、注浆加固法等适宜的方法; 3 . 砌体结构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混凝土面层加固法、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46、外包型钢加固法、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法、构造性加固法等适宜的方法; 4 . 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加大截面法、置换加固法、外加预应力法、外粘型钢法、粘贴纤维复合材法、粘贴钢板法、增设支点法、植筋法等适宜的方法; 5 . 钢结构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改变结构计算图形法、加大截面法、连接加固法、焊接法等适宜的方法对构件、节点及焊缝进行加固处理; 6 . 砖木结构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减小荷载法、墩接法、注胶法、更换构件法、铁箍加固法、支顶法、外包钢法、粘贴纤维

47、材料法等适宜的方法。 2.7.5经检查评定为大中修后,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2.7.6大中修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 办公建筑基本概况(包括建筑面积、建造年代、总高度以及平面布置等); 2 . 承重结构现状(包括地基持力层、基础埋深、基础形式、场地类别、结构体系、材料强度、层数、层高、抗震设防烈度及类别,楼面恒活荷载取值等); 3 . 承重结构的检查与评定结果(包括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 4 . 承重结构大中修的可行性方案; 5 . 维修加固方案(包括维修改造内容、初步设计方案、需加固的构件部位、加固方法、材料、设备、施工周期、施工安全措施、维修

48、概算等)。 2.7.7对承重系统维修、加固工程可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2.7.8 维修、加固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抽样复检,大中修验收时应具有下列资料: 1 . 鉴定报告、设计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主要操作人员上岗证; 3 .施工方案及技术、安全交底; 4 .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复检试验报告; 5 . 质量验收记录,现场检验报告。 2.7.9 承重系统维修、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49、GB 5006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055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 78;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 《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JGJ/T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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