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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doc

1、 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以及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

2、人协理(以下简称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执业资质等级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核发相应的执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为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置换等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介经纪组织。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实行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从事非独立性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协理)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执业、从业注册的人员。 第五条 市协会负责本市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市协会负责管理。 第六条 市协会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质等级的设立、定级、发证、年检等;对本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协理从

4、业资格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变更实行资格认证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 第七条 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协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于领取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协会申办资质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分为C、B、A三级,并实行逐级递升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 C级机构可从事楼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 应具备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 2、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3名; 3、 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 B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 应具备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6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二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不得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4、 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 无违规执业行为。 (三) A 级机构可从事房屋置换、房地产项目策划、楼

6、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具备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0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年经营(销售)额不得少于15000万元人民币; 4、 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 无违规执业行为。 第九条 申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向市协会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二) 市协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市协会在受理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7、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第十条 申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证件: (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批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 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六) 验资证明; (七)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八) 聘用人员与公司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 (九)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十二条 具有执业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市协会提交申请及

8、有关材料,经审查批准,由市协会核发分支机构执业证书。 (一)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名; 2、 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 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由企业法人签章的分支机构申请表; 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营运资金证明;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三条 市协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

9、行年检制度。资质等级评定与年检相结合,年检情况作为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年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机构,应予降级或取消其资质,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市协会办理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机构更名、合并的; (二)地址变更的; (三)增、减资本或出资人(合伙人)的; (四)出资人(合伙人)变更的; (五)机构终止执业的。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应自变更或注销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协会办理。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10、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未经执业、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签署的业务合同和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注册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才能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初始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申请人注册申请材料报市协会; (二) 市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

11、合注册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通知申报机构; (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其执业注册由市协会初审合格后,统一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具有《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其执业注册由市协会审查合格后,统一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 第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初始注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 所在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人事档案管理协议或证明文件; (六)

12、劳动聘用合同; (七) 所在机构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八)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的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从业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 因在房地产经纪或相关中介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从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受到吊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重新执业、从业注册

13、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五) 未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内执业、从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内执业、从业的; (六) 未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的; (七)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执业、从业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执业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业注册的协理,因故更换执业、从业机构或所在机构合并、分立、更名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机构或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本人持下列资料,在三十日内到市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一)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 身份证复印件; (四) 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14、 (五) 人事档案管理协议; (六)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七) 所在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出具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申请变更注册,除所在机构合并、分立、注销外,原则上应在所在机构执业、从业一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注册、协理从业注册的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从业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

15、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的续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续期注册申请; (二)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章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市协会; (三) 市协会自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进行审核,准予续期注册的,在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注册证或协理从业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专用章;不准予续期注册的,应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申报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情况和工作业绩; (二) 申请人参加国家和市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三) 机构对申请人的续聘合同; (四) 人事

16、档案管理协议; (五) 申请人所在机构的考核材料; (六) 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脱离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不予续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执业 、从业注册: (一) 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二) 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三) 年检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四)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 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七) 死亡或者失踪的; (八)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

17、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九) 脱离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十) 按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自被撤销执业、从业注册之日起,不得继续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被撤销执业、从业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仍具有申请执业、从业资格的,待符合申请执业、从业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执业、从业注册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协会对执业、从业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随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一并进行。年检合格的,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未通过年检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换证、注册、变更、年检的必备条件。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负责解解。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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