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鸡西市畜牧兽医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评审专家、主管副局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令2009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权限: (1)本行政区域内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禽场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2)本市(地)所辖各区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繁育场、生产商品代雏禽的孵化场(厂)的
2、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3)本市(地)所辖各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三、受理范围和许可标准 (一)受理范围 1、全市畜禽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禽场 2、所辖各区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繁育场、生产商品代雏禽的孵化场(厂)。 3、所辖各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 (二)许可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畜禽场,应予许可: 1、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来源符合以下要求: (1)种畜禽品种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种畜禽来源于具有种畜禽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者经过批准从国外引进;
3、 (3)从国内引进的种畜禽有供种单位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供种单位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引进种畜的还应当有供种单位出具的家畜系谱; (4)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禽有法定授权机构提供的系谱资料和检疫合格证明。 2、技术力量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技术人员的数量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畜牧兽医或者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员工能熟练掌握种畜禽饲养管理技能。 3、基础设施设备符合以下要求: (1)地势、交通、能源条件良好; (2)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畜禽舍的布局合理、设计科学,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
4、3)饲草饲料的贮存、加工设施符合种畜禽生产的需要; (4)有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场所; (5)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治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4、防疫条件符合以下要求: (1)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疫病监测制度和合理的免疫程序; (2)无一、二类动物疫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疫病; (3)场内设有病畜禽隔离舍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4)符合其他法定的防疫要求。 5、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育种核心群,制定并实施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生产性能测定等内容的种畜禽选育计划; (2)原种场的种公畜不少于6个家系,种畜基础群的公畜达到特
5、级或者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三代系谱清楚,并开展良种登记; (3)种畜禽质量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建立科学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 (4)种畜场有选种、选配、分娩、生长发育、系谱和兽医防疫及诊疗等记录,种奶牛场、种奶羊场还应当有泌乳记录; (5)按年度或者生产周期将以上各项记录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 6、生产经营规模达到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申请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等来源于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种畜
6、禽许可证的单位,或者经批准从国外引进; (2)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有贮存家畜卵子、冷冻精液、等材料的专用设备和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四、申请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详细说明;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4、引种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 6、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
7、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预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A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二)承办人B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并具有畜牧兽医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按照书面评查意见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审
8、 (三)承办人A根据现场评审意见提出种畜禽生产许可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科长审核,经承办组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许可,由主管副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录入“黑龙江省畜牧业监测预警系统”,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行政许可意见立卷归档。 (五)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或送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
9、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通知申请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市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鸡西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鸡西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的办法》。 附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流程 形成复查意见 需整改 合格 不予受理 复查改进情况 现场提出改进意见 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制证、送达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补正 不予许可可 承办组 研究 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 形成现场审查意见 组织现 场核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拟制书面审查意见 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审查 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