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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计量管理办法.doc

1、原油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原油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原油计量、交接行为,确保原油生产、集输、运输、销售平稳有序进行,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指原油生产、交接过程中原油容积、含水、密度、粘度、温度、沉淀物等的测定行为。 第三条 采油厂原油计量、交接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采油队和联合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原油生产、交接计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采油厂成立

2、原油生产计量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运行科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勘探开发研究所、勘探科、油田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运销科、保卫科、采油队、运输大队、东仁沟联合站、樊学一号联合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审议采油厂关于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统一安排部署采油厂的原油计量管理工作。 3. 监督检查各单位原油计量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制订、修订采油厂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各单位日常计量管理工

3、作。 3. 协调处理各单位在计量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4. 督促检查各单位的日常计量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采油厂有关规定,设立计量台账、化验台账、交接台账,定期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章 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及管理 第八条 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前应当进行标定。 第九条 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规定 单井、井组:配备量油尺、取样器、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热板、计算器等器具。 组(站)、采油队计量化验组:配备铜取样器、含水测定仪、密度测定仪、量油尺、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热板、恒温水浴

4、锅、离心机、天平等器具。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 第十二条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或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单位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无有

5、效合格证书或印鉴;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录取 第十五条 正常生产油井,每日间隔12小时取得产液或混进液数据,并录取含水数据登记在册。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间隔8小时取得混进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册。 第十六条 丛式井场正常生产油井,应当逐井按日单量。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应当至少单量3口油井。采用双容积或计量罐计量,每井至少计量8小时。 第十七条 新投产井、作业井、调整采油参数井、产量突变井和复抽井,开抽后每间隔4小时取得产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册。

6、直至有3天以上稳定值为止。 第十八条 原油密度应当3个月测定一次,由各生产单位执行。 第五章 生产运行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 采油队内部倒油 采油队内部倒运原油,由倒出井、倒入井采油工检尺、取样化验经双方确认后,填写“采油队内部倒油通知单”后,路途押运由倒出井员工负责。 第二十条 采油队回收落地原油 回收至空储油罐或静态储油罐内,应及时检尺、取样化验。 第二十一条 管输原油的交接 采用管输接转原油,交接双方同时检尺、三级取样化验,双方认可后,填写交接凭证;如有异议时可以重新检尺、化验。 第二十二条 罐车运输原油的交接: 1. 采油队装油时,首先由井(

7、站)检尺、取样化验后填写发油记录,然后到计量化验点过磅、化验,并填写“原油发运计量化验单”。 2. 联合站卸油时,从卸油阀处取样化验后过磅计量。含水率在规定范围内(≤2%)直接卸油;含水率超出规定范围的(>2%),先排明水后,再从罐车吊样化验过磅后按规定卸油。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按照管理机构设置,严格执行每日小盘、每旬盘库、月末总盘库的原油盘库制度,及时核查原油库存情况。 生产运行科应当每季对各生产单位原油生产水平和原油库存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测产盘库。 第六章 原油质量和运行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 原油质量: 1. 采油队内部联合站、集输站发出原油,含水率应

8、当控制在≤1.8%范围内。 2. 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2%范围内。 3. 联合站销售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0.2%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经生产运行科同意,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可以适当提高。 第二十五条 计量差异和损耗控制指标: 1. 采油队井口发油与过磅化验组计量差异的净质量损耗,总值不得超过发出原油净质量的8‰。 2. 承运人与联合站交接原油,运输损耗不得超过承运原油净质量的4‰,含水率变化不得超过±5‰。 第七章 原油计量操作 第二十六条 原油取样方法: 1. 井口手工取样:抽油机上行期间分三次取,取样间隔2分钟;待油里的气泡逸出后

9、继续取样,取够所需数量为止。 2. 管道手工取样:采用时间比例取样。 输油时间(小时) 取样规定 输油1-2 小时在输油开始时,中间和结束时各一次 输油2-24小时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4小时一次 输油24小时以上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8小时一次 (1)输油开始时,指罐内原油流到取样口时; (2)输油结束时,指停止输油前10分钟。 3. 油罐手工取样:当罐内油品均匀时,在完成进油或转油静止2小时,方能进行油罐取样。取样前应先排出罐底明水。 4. 罐车手工取样: (1)罐车吊样:排出底部明水后,把取样器降到油罐车罐内底部,以急速的动作拉动绳子,打开取样器的塞子、待

10、取样器内充满油后,提出取样器; (2)罐车尾样:排出底部明水后,卸油阀全开,油液流淌单桥20秒、双桥30秒后,接取油样; (3)联合站要加强取样管理,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控制盈亏指标。 第二十七条 液量的录取方法: 1. 在线流量计动态进行计量时,每8小时读取一次计量数据(每班始末流量计体积指示值)。 2. 立式金属罐静态进行计量时,应使用吊尺下沉罐底,以同一点分两次测得值作为罐内液位高度。 3. 30立方米方型金属罐静态进行计量时,应在同一检尺点下量油尺,至少两次以上检尺,取相邻两次的检测值,相差不应大于1厘米。取最小测得值作为罐内液位高度。 第二十八条 含水率的录取方

11、法: 1. 采用在线流量计动态计量时,体积含水率的录取以含水分析仪测定含水率对照手工取样测定含水率为准。 2. 井口、管道、油罐取样的。有蒸馏设备的,采用蒸馏法测定含水率;无蒸馏设备的,采用烧杯加温平行目视测定含水率。 第二十九条 密度的录取方法采用密度计读取为准。 第三十条 温度的录取方法: 管道输油每2小时测一次,读数精确到0.25℃;油罐以高度分三点测得温度值,以平均值为油品温度。 第三十一条 石油体积系数、标准密度的录取方法: 换算执行GB/T 1885-1998《石油计量表》,石油体积系数保留5位小数,标准密度保留4位小数。 第三十二条 压力的录取方法

12、 采用在线流量计动态进行计量时,每隔2 小时读取1次流量计进口处的表头压力,读数精确到0.05MPa,每班读取4次压力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班平均压力。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三条 考核 考核内容:机构健全,领导重视程度;器具的配备;取样化验;计量统计真实性、准确性;各类报表、单据的填报及书写规范等内容。 考核方式:由生产运行科按月度、季度,定期对生产单位原油生产计量进行百分制考核。年度考核得分按照月度总分40%、季度总分60%,加权平均后计算。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占目标考核责任书总分的10%。 第三十四条 奖罚 奖励: 全年考核得分95分以上

13、的单位给予奖励;90~95分的,不奖不罚。 处罚: 1. 全年考核得分85~89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 85分以下单位,单位负责人、组(站)长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3. 各单位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员工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以警告;第三次正式工的待岗培训一个月,并扣除年终奖的50%,聘用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组(站)长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1)计量不准确、填写不规范的; (2)不执行油井计量工作制度,少计量或不计量的; (3)人为涂改各类生产报表,伪造油井产液、含水资料的; (4)在交接计量中弄虚作假、私自更换、拆卸计量仪表、调整计量仪表参数等行为、造成重大计量责任事故的; (5)私自涂改原油计量凭证,伪造化验数据的; (6)伪造统计报表、编造虚假数据,调整新旧油井产量数据,或调整计量和损耗差异的; (7)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正确计量化验操作,造成计量失真的; (8)其它弄虚作假,产生计量失真或纠纷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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