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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员职责.doc

1、保密员职责 一、 协助保密委员会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二、 熟悉本公司的保密业务; 三、 负责本部门销毁文件的回收、保管和销毁; 四、 检查本单位涉密人员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管理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 保持与保密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提供上报保密办公室的各种材料; 六、 专职保密员因外出学习、培训、休假等特殊情况,不能在位时,及时行使专职保密员职责,确保公司军工保密各项业务有序进行; 七、 协助保密办主任处理交办的外围军工保密事务; 八、 协助专职保密员组织军工保密培训会议等事项; 九、 承办保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宜。

2、 专职保密员职责 一、专职保密员必须政治可靠,热爱保密工作,坚决执行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负责传递、保管公司领导阅批的文件和机要文件; 三、负责整理本公司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各种保密会议、保密知识讲座等文件材料; 四、保管和收集的文件材料不得泄密,不得遗失; 五、负责要害部位保密档案室、涉密计算机及文件、图纸等的有效管理; 六、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宣传,对有可能造成失、泄、窃密的现象、情况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委员会; 七、协保密技术员进行保密监督检查; 八、组织军工保密培训、会

3、议及承办保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宜; 保密办公室职责 保密办公室是“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学习、传达上级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措施; 二、 依据上级制定的保密法律、法规及下发的文件,制定我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及保密工作计划; 三、 参加保密委员会例会,提出改进我公司保密工作的建议,提供保密委员会讨论决策,并具体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 四、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

4、培训; 五、 拟定涉密岗位和涉密等级,对涉密人员的保密资格进行审查; 六、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指导我公司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七、 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监督; 八、 组织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 九、 组织拟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实施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并实施检查; 十、 对涉及重要国家秘密的大型科研活动、涉外活动、对外交流和宣传活动直接进行保密工作管理和监督; 十一、 对涉密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二、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及重大事项的宣传口径; 十三、 负责公司保密工作、密码工作的日常工

5、作; 十四、 对发生的保密违纪、违法及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认真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五、 作为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 公司保密委员会在国家、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督保密法则、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 召开例会,研究我公司保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保密体系运行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 审核公司保密工作制度、规定、措施、办法

6、讨论重大的专项保密工作; 四、 审核确定公司内的保密要害部位; 五、 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个人; 六、 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我公司保密工作状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 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保密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保密委员会工作例会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会议由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主持,保密委员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条、 保密委员会工作例会主要是总结、研究、部署公司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向保密办公室提供保密工作决策。 第三条、 保密委员会成员有事或有病应向保密

7、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纪要由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条、 保密委员会成员须对会议中的涉密内容履行保密义务。对不允许记录的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须事先申明。 保密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 考核 根据《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对日常保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每年年底依据考评的汇总情况并结合人员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条 奖惩 在考评结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我公司将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为2000-10000元。 1、 在危急情况下,

8、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 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的。 3、 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4、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5、 在完善保密体系建设和加强保密工作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收到明显效果的。 6、 提供破案线索,对侦破泄密案件有功的。 第三条 处罚 一、 因泄密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公司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并处200-1000元经济处罚。 二、 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并视具体情次品处100-5

9、000元经济处罚; 1、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 出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不经过审批,被海关查出的; (2) 接待境外人员时擅自扩大参观范围; (3) 利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 (4) 蓄意破坏安全保密防护设备; (5) 其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 在无保障措施的场所或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 (2) 不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出公司; (3) 在接入公司局域网的计算机上进行越权操作等违规行为; (4) 涉密人员不经过审批私自出境; (5) 国家秘密载体

10、不及时上交、清退,私自留存; (6) 私自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7) 不使用保密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8) 其他较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 外出携带国家秘密载体不履行保密审批手续; (2)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发表论文不经过审查审批; (3) 在不允许记录、录音、录像、摄像、拍照的场所进行上述活动; (4) 其他一般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 对外来人员参观保密档案室不全程陪同; (2)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不能按规定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11、 (3)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不能按规定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4) 离开工作现场时不能将涉密载体放入保密柜中; (5) 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信息; (6)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履行保密审批手续; (7) 涉密计算机不按要求设置密码; (8) 涉密人员不按要求签订保密责任书; (9) 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奖惩实施 根据年度考评的综合信息,保密办公室填写《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保密委员会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保密委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泄露国家秘密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

12、条 为规范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露事件)的报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失、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填写《失、泄密事件报告表》向公司保密办和廊坊市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四条 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 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 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13、 (四) 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 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 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的3个月内,向廊坊市保密局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第六条 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 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 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 对有关泄密事件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自报告之日起三个月未能终结的,

14、由保密委员会向上级机关说明原因。 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保密检查是监督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为了了解本公司贯彻执行各种保密规定或制度,提出改进与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以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保密检查的基本要求》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检查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与宣传教育、指导工作、总结经验相结合。 第二条 保密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也可以组织自检、互检和抽

15、检等多种检查形式。 第三条 全公司性的保密检查由保密委员会组织、计划和实施,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负责保密的领导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办公室每3个月对涉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专职保密员及计算机、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员每6个月要对涉密人员及涉密岗位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涉密部门及涉密人员应实时时行保密自查,确保保密工作的顺种开展 第五条 保密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领导责任 (一)是否建立了保密组织机构(本公司的保密组织机构为保密办公室)并明确职责分工; (二)公司领导对保密工作是否有批示和要求; (三)保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6、 (四)是否为保密工人提供了人力、物力及财力的保障; (五)保密工作是否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 (六)是否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七)是否及时研究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涉密部门负责人对保密工作制度、保密工作重点、国家秘密事项及涉密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保密制度建立 (一)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保守法》制订了本公司的各项保密管理制度; (二)制订各项保密管理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上具有可操作 三.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一)是否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载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17、二)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时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是否按照《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对进入涉密岗位的进行了资格审批; (二)是否与所有的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三)是否对涉密人员离岗或转岗进行了脱密期管理; (四)对参加涉外活动的涉密人员是否进行保密提醒,并对外提供的科技交流、贸易洽谈、技术合作、展品及宣传资料进行了审查; (五)是否按时发放保密津贴 (六)涉密人员清单是否清晰、准确。 五.涉密计算机、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一)是否设专或兼职人员对涉密计算机(包括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进行统

18、一管理; (二)是否对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涉密移介质进行了密级管理; (三)是否严格做到了“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规定; (四)便携式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是否登记建账,并统一管理。使用和外出携带时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五)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六)办公自动化的维护和维修是否遵守了《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一)是否按照《保密要害部着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了岗位责任制;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是否严格落实了

1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制度和措施;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环境是否具备保密条件,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重大涉密会议和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一)重大涉密会议及涉外活动中所提供的对外交流、宣传、展览、贸易洽谈、技术合作等资料是否按照《重大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及《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保密审查审批; (二)是否制定了重大涉密会议及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方案,并贯彻实施; 八.保密宣传教育 (一)保密宣传教育是否有按计划进行了落实; (二)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是否按要求归档。 九.失、泄密事件查处 (一)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是否按规定及

20、时报告、查处和采取了补救措施; (二)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的原因是否进了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十.其它 其它应当进行保密检查的事项及上级部署的各类保密检查事项。 第六条 保密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认真研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保密监督检查及整改记录》(表12-1)上报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后通报责任单位。 第七条 对认真接受保密检查和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薄弱环节不予重视,不积极采取解决措施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进行处理。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

21、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对外经济全作提供保密暂行规定》等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外活动是指公司组织或派人员参加在境内 外举行的,有境外机构或人员参与的技术交流、贸易洽谈、合作研究及展览等外事活动。 第二条 公司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参加涉外活 动的人员重点加强保密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审查、审批及提醒制度,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 公司组织的重大涉外活动由保密办公室制定涉外活动保密方案,并填写《涉外活动审查审批表》。审查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一)涉外活动的名称 (二)涉外活动的性质

22、 (三)保密及安全防护方案 (四)涉密事项及涉密负责人 第四条 保密办公室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涉外人员,并填写《涉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提交保密委员会批准。对参加涉外活动人员应签订《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由保密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参加涉外活动的部门或人员应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 涉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 涉外活动中发表的论述和提供的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三) 对外交往与合作等外事活动中,技术交流、合作和贸易洽 谈与介绍情次品要按照上级批准或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确需提供秘密事项的,由保密办公室按规定逐级报批,并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提

23、供的资料,确定主谈判人和谈判口径,并要求合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四) 参加涉外活动不能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需要须携带秘密 载体的,应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 (五) 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使用无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保密局批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 参加国内外公开举办的各种展览,应将展出的项目、展品、文字、图片、资料等送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七) 涉密人员在境外所携带的行李经过运输过程后,应及时检查有无异常迹象。 (八) 在境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

24、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如中国驻外领官)报告。 第六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参加涉外活动前实行保密提醒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保密办公室负责告知参加涉外活外活动的涉密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和要求; (二) 保密办公室应对参加涉外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及责任、密品密件的管理、外事纪律须知、通信保密及紧密情况处理等相关规定的宣导,必要时对涉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第七条 参加涉外活动的涉密人员在进行保密提醒后,方可办事参加涉外活动审核手续,并保存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泄密事件者,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5、 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协作配套单位保密工作的管理,防止在协作配套任务生产过程中泄漏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二条 因我公司的和产场地、生产设备及设施、生产加工能力均能满足目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订单需求,故未选择协作配套单位进行分包加工。 第三条 若公司生产能力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武器装备生产需求,须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时,由采购部和保密办公室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生产加工。 第四条 根据《武器

26、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与涉密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密级及保密条款。必要时,应与协作配套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条 在全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合同条款中不得提供产品的背景、用途及配套项目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第六条 保密办公室应定期监督检查承担涉密协作配套单位对合同保密条款的执行情况及保密协议的遵守情况。若发现未严格执行保密条款及保密协议的事项,立即要求协作配套单位进行整改,因此而造成的泄密事项根据合同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保密办公室所有。 涉密会议管理制度 为加强涉密会议保密

27、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窃密和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召开涉密会议,原则上选择在公司内部会议室进行,若特殊情况需在公司外部举行时,应选择具有保密环境的场所,对会议场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提出保密要求。涉密会议不得在中外合资或外资宾馆召开。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重大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填写涉密会议申请,报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保密委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统一备案。一般涉密会议可以适应的简化审批手续。 第三条 涉密会议前准备工作 重大涉密会议开始前,应填写《重大涉密会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保密办公室、保卫人

28、员对会议场所及环境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必要时请当地保密局和安全局协助安全保密工作。 保密办公室必须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确定会议密级,并制定有关保密纪律及专门的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负责人,报保密委领导审核批准后,严格按保密工作方案执行。保密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明确此次会议保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保密工作的重点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涉密文件夹、资料和其它物品的保密管理;二是活动环境、设备的保密情况;三是参加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二)明确此次会议的密级及保密事项。 (三)明确此次会议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个环节保密工作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 (四)规定参加人员的保密纪律、

29、保密守则。 (五)规定会议环境及所涉及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措施。 (六)预备非正常情况下发生保密问题的应急、补救措施。 (七)明确规定对涉密问题和在保密工作方面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纪律及会议中需重点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 涉密会议由保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密工作安排,根据会议的内容和层次,严格控制与会人员,防止扩大知密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只需参加会议有关阶段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议的全过程。必要时,保密办公室设定会议代号,实行出入证制度,出入证的发放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条 涉密会议的音响设备要符合

30、保密要求,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严禁将手机、对讲机等移动通信工具、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便携式计算机及具有录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 第七条 涉及秘密内容的讲话、报告、禁止录音。确需录音、摄像、拍照的,由保密办公室专人负责,所有声像材料,应及时定密,按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管理。 第八条 加强现场的通讯管理,使用手机屏蔽干扰器,参加会议人员联系工作、汇报情况时,禁止使用非加密电话、传真等无保障措施谈及涉密内容。 第九条 会议现场使用的文件资料要标注秘级,统一编号。严格控制印刷地点和印刷数量,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记录会议内容一律使用保密本,载有会议内容的保密本与计算机软盘、光碟应及会议文件资料同等

31、密级管理。 第十条 重要涉密会议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看守会场。休会期间,仁义文件应集中存放在保密柜内,公共场所严禁携带会议文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时要及时清退会议文件和资料,对记有涉密内容的废纸应及销毁。保密办公室、保卫人员要及时清理现场,并对会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遗失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重要涉密会议不激请新闻记者参加,内容一律不宣传、不报道,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私自接受记者的采访。必须宣传报道时,严格按照《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严重处罚。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

32、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及宣传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涉及军工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公开发表著作或论文、展览及媒体采访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二条 涉及到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论文及新闻采访,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信息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审查由保密办公室组织进行。对外宣传及涉密人员公开发表文稿及报告,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

33、必须经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查,保密委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企业宣传报道工作的实施,又要确保国家密秘、商业秘密及工作秘密不被公开 第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因对外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发表或上报的,应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保密办公室审定或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 第六条 用于参观展览的实物、宣传画册、模型及音像涉及保密事项的,在制作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在制作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七条 参观涉密车间和密品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禁止对涉密车间、要害部门或部位、密品等进行参观、录像及拍照等。

34、 第八条 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具有涉密事项时应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审批表》,审查审批表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名称; (二)对外交流和宣传报告资料提交至何处; (三)资料的主要内容摘要; (四)对外交流和宣传的理由及形式; (五)保密办公室审查的结论及处理意见; (六)保密委领导最终的审批意见及日期 以外交流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表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 因涉密部门及涉密人员未在事前规定提交信息发布审查而造成泄密、失密事故的,由其部门领导(个人)负责;因审查部门和领导不严格审查而造成泄密、失密事故的,由审查部门和领导负责。 第十条 对违

35、反以上规定,对涉密事项进行宣传报道、信息公布、论文及著作发表、参观展览、拍照录相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正常动转和涉密(公司内部)信息资料的安全,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电话、程控交换机及无线通信设备、计算机及计算机辅助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光盘刻录机、投影仪及碎纸机等)。 第三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

36、密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和对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自动化设备)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登记备案、统一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处理涉密信息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与国际互联网 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禁止连接公司内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六条 设备管理应妥善保管数据信息,对重要资料必须保存副本 并放置在不同的地方,对涉密资料要进行妥善管理,放置于保密档案室的密码铁柜内。

37、 第七条 打印或复印涉密文件须到保密档案室专用打印机或复印机上进行,要严格确定份数,不得多印自留,印制完毕须将废页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或扩散。 第八条 部门要注意设备的安全使用,认真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热、防尘等措施。下班前应关机并切断电源,严禁在设备周围放置易燃、易爆等物品。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操作我公司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与互联网联接。 第九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办公自动化设备,遇有硬件故障或技术问题应及时向设备管理员报告,由管理人员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发生故障时,公司内设备管理人

38、员不能维修时,必须送交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在维修前先清除相关的涉密信息,并填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故障处理清单》,严禁送到社会上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保修期内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在送往销售单位保修时,必须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硒鼓、硬盘等电磁介质拆卸下来,并派专人到现场监督维修,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维修后在使用前应做安全检查。 办公自动化设备在维修过程中,禁止人员恢复、读取和复制维修设备中的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需要淘汰、报废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要进行清点、登记,并填写《计算机处部设备报废、销毁审批表》经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查,保密委领导批准,送交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单位

39、销毁,禁止将其转送、捐赠他人,也不能当作废品出售或随便扔弃。 第十二条 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在涉密自动化办公设备中安装软件,不得将单位的设备带回家私用。 第十三条 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计算机玩游戏,不得上网聊天,不得进入不安全网站,如因此损坏计算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保管使用,落实日常维护和安全措施。保密办公室、设备管理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三公司办公自动化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严禁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因特殊原因必须带入会场的手机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取出电池。 第十六条 涉密单位的领导及保密要害部门人员不

40、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或无线电通信设备。 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原则 公司对可上网的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谁上网,谁负责,落实责任人。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 设备管理部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保密办公室负责对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管理要求 (一)公司人员(包括涉密人员及非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国际互联网,一律到指定的计算机上进行; (二)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发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必须填写《对外发布信息保密审

41、批表》,由保密办公室审查,保密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 (三)严禁在互联网上传输、发布涉密信息; (四)严禁在可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编辑、存储涉密文件; (五)严禁使用带有密级的存储介质(U盘/移动硬盘)下载文件。 (六)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国际互联网,必须登记并在公司内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涉密台式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我公司未建立涉密信息系统,采用单台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条 涉密台式机及外部设备的购置 涉密台式计算机、外部设备及其配件的购置执行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请部门填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购置审批表》,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第三条

42、日常管理 (一)设备部应对涉密台式计算机外部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含随设备购置、配备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二)涉密台式计算机严禁与公司任何网络连接。 (三)涉密台式计算机应在主机的明显位置进行标识密级,设备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 (1)处理涉密信息的涉密台式计算机必须采用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符号中两种以上组合的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八个字符。 (2)涉密台式计算机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且应当有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且应当有口令更换记录。 (四)涉密台式计算机应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并开启实时监控功能,病毒库应经常更新保持为最新版本。 (五)涉密台式计算机严禁连接多

43、功能一体机。 (六)公司例行保密检查中应包含对涉密台式计算机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保密办公室。 (七)涉密计算机(包括便携机)应制订安全保密策略,并根据使用环境和威胁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计算机管理员每3个月应形成文档化的安全保密审计报告,每12个月根据系统综合日志,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对存在的潜在风险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八)需要与涉密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时,应使用中间转换机,且中间转换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在信息交换时要遵守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的维护与维修 涉密台式计算机操作系统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安装,系统管理员因帮不能安装的,可填写授权书,经保密办

44、批准后,可授权他人安装,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格式化和安装操作系统。 涉密台式机因系统崩溃、操作系统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安装操作系统,使用人员应填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故障处理清单》,并说明理由,经保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系统管理员或授权人进行安装,并配置完整的安全策略。 涉密台式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发生故障时执行涉密台式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维修审批程序,填写《涉密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故障处理单》,并对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送交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对维修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五条 报废与销毁 涉密台式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

45、在使用的应及时销毁,报废、销毁。 报废与销毁应执行涉密台式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报废、销毁审批程序,申请部门填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报废、销毁审批表》,审批后由设备部负责报废、销毁。需报废的涉密台式计算机的存储介质(硬盘等)应按国家秘密载体处理。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保密办公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我公司没有保密要害部门,保密要害部位为保

46、密档案室。 公司根据保密档案室的实际涉密程序,填写《保密要害部位审批表》,提出申请,由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市保密局批准,并备案。 第二条 保密档案室是公司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 第三条 保密档案室的管理 涉及保密档案室的工程项目建设与改造时,公司应同步考虑保密技术防护措施,与基本建设同计划、同预算、同建设、同建收。 保密档案室由保密办公室专职保密员负责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档案室。 保密档案室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人员进入必须填写《保密档案室出入登记表》。 专职保密员负责日常管理,保密档案室采取铁门、铁窗、防火防磁文件安全柜、报警器、等防护措施,内保人员24小时值

47、班,重要通道安装摄像头,全方位进行实时监控。 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保密档案室或保密档案室周边录相、录音和拍照。 保密办公室定期对保密档案室存放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归档,属应废弃的及时按有关规定销毁。 保密档案室若发生失泄密事件,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保密办公室对保密档案室,根据《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实行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按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进行处理。保密办公室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最迟于3日内到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8、将给予严重处罚。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部门。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

49、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制作秘密载体,由制作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审批表》,由相关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七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公司保密档案室进行印制。 第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填写《秘密载体收发登记表》,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

50、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十四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五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公室审核;保密委领导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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