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名称: 红塔安置房三期施工项目管理项目委托人: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HC-2018-28项目管理合同书委 托 人: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试行办法,经与委托人友好协商签订本项目管理合同。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红塔安置房三期施工项目管理;(二)建设地点:安徽省蚌埠市 ;(三)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42582.97m2,其中 16#:13669.68m2、17#:5237.82m2、18#:10455.0
2、9m2、幼儿园:3355.03m2、1#商铺:3286.6m2、2#商铺:4733.08m2、3#商铺:1845.67m2;(四)项目总投资额: 9772.954309万元。 二、项目管理范围、内容和目标:(一)项目管理范围:本项目为红塔三期施工项目管理,包括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后评价、审计结束、质保期满后合同执行结束。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和保修期满。(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内容:1.投资管理: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资金使用计划并控
3、制其执行;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工程付款审核;审核其他付款申请单;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关于资金有关的事宜。2.进度管理: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审核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货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供货计划,并检查、督促和控制其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3.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控制单位之间界面的施工或安装的工程
4、质量;建立严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支持工程监理进行的质量控制,发挥政府监督质量的功能。4.合同管理:协助使用方起草使用单位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参与各类合同谈判,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协助使用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5.信息管理: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建立工程会议制度,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存档。6.组织协调:组织设计交底,组织、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审批事项。7.风险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8.现场管理:组织工
5、地安全检查,组织工地环保及文明施工检查,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组织实施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三)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管理内容:1.投资管理:编制本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调整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和实际值的跟踪比较,提交各种投资控制报告;审核本阶段各类付款,审核及处理施工综合索赔事宜,参与讨论工程决算的问题,编制投资控制最终报告。2.进度管理:编制本阶段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调整计划,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最终报告。3.质量管理: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4.合同管理: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协助建设单位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
6、纠纷,协助处理合同中的未完事项。5.信息管理: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告;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组织提交竣工资料,组织编制重要设施的使用及维护手册。6.组织协调:组织、协助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建设单位向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入住事项。7.其他任务:配合进行剩余使用工程材料、物资的处置,配合组织各种仪式及活动。三、项目管理目标1.投资目标:以概算为准,确保工程各阶段、各单项工程费用支出与形象进度相协调,确保不超过项目总计划投资金额(如有变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2.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力争创建“珍珠杯”等优质
7、工程。3.进度目标: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工程项目。4.HSE目标: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一流的HSE业绩。5.安全目标:无一般及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一标三规范”达到“五无”工地标准,即:无重伤、无死亡、无火灾、无重大机械事故、无食物中毒。6.环保、文明施工目标:创建市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管理期限:2018年12月6日起2020年11月30日止。四、项目管理费金额按9772.954309万元的0.86%计取,即人民币 捌拾肆万元整 (小写:¥840,000元)(实际计算基数以最终工程决算总价为准)五、本合同
8、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两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九、本合同一式 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 陆
9、 份,项目管理方执 肆 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住所: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047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33018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蚌埠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 账号:34001626108053001388电话: 电话:0552-4077676传真: 传真: 0552-4075454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huacheng 本合同签于2018年12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0、: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的一方。(3)“项目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11、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
12、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人权利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协助发包人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进度款支付材料。(2)协助发包人对项
13、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3)协助发包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4) 协助发包人对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管理,并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一条 委托人协助项目管理人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核拨项目管理费。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
14、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五条 委托人授权 陈叶文 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项目管理人义务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转账)。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应按投标文件中人员要求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
15、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管理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人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并归档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
16、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四章 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
17、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项目管理人责任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管理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
18、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项目
19、管理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人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
20、款第一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人核拨项目管理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步申报,同期项目管理费为经跟踪审计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中标费率*80%,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后付至工程决算审计额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付清。 第二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第三条:建筑场地办公用房及固定电话、办公家具由委托人提供。第四条:工作需要,项目管理人需外出考察,征得委托人同意,差旅费用由委托人负担。第五条:关于投标文件中常驻现场人员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向发包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项目管理人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第六条:该项目将接受区住建局质量监督部门管理,因项目管理人管理失职导致工期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对项目管理人处以5000元/天的处罚,延误30天以上,扣除50%履约保证金,工期延误45天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属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属地法院起诉。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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