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2007-06-05 10:50文章来源:郴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调研一、我市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 1.重点区域失地农民的比重。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郴州市苏仙、北湖两区、郴资桂“一体化”区域和经济较发达市县城郊。调查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内的农户为主要对象。如北湖区郴江镇,共调查了500户。在这500户中,共有家庭人口2115人,其中劳动力1506人,即平均每户4.23人,其中劳动力3.01人;完全丧失耕地的有325户,约占65%,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失地农民达13.89万人。 2.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活现状。我们
2、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到资兴市粟脚村和罗围村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截至2006年10月30日,共收回问卷61份,统计结果如下: 接受调查的61人,其中男41人,女20人;其中16岁-35岁14人,36-55岁(男60岁),55岁(男60岁)以上8人。没有上过学的1人,小学文化4人,初中文化24人,高中(中专、中技)文化31人,大专文化1人。位于城郊的26人,乡镇周边的24人,完全在农村的11人。这些人的土地大约在2000年至2002年被征用,目前人均耕地不足0.3亩。在征地前家庭收入以种、养殖业为主的占73.8%,打工收入为主的16.3%,征地后家庭收入以种养为主的仅占24.6%,打工收入为主的
3、占62.3%,另有一小部分从事个体经营。这些家庭人均年收入征地前为2885元,失地后为1567元,下降45.7%。其中,失地后收入严重减少的占49%,失地后收入减少的占30%,变化不大的占21%。土地被征用后,大部分农民获得了一次性土地补偿金,有小部分人重新划拨了土地,但对土地征购补助表示很不满意的高达65.7%,其土地补偿金用于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购买修建房屋等后所剩无几。 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情况。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我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靠自行解决。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步的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只运作2至3年,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从1999年起一直处于清理整顿阶段,至于农民的失业保障
4、更是还未提上议事日程。 二、我市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安置困难。一是失地农民转变为市民后,由于文化层次偏低,就业技能单一,在激烈的市场就业竞争中,主要只能靠外出务工,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临时性工作,就业稳定性不高。二是多数失地农民乡土观念严重,难以转变,一旦失去地土后,变得十分盲目,无所适从,存在“等、靠、要”思想。三是在经济落后县市,二、三产业发展较慢,城镇就业尚且困难,农民进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再就业更是困难重重。 2.保障机制不健全,失地农民“两不沾”。目前,在实行单一的货币补偿后,基本上是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本来
5、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金就少,除去日常开支、购置房屋、子女入学等开销后所剩无几,加之再就业困难,陷于失地、失业困境,安置补偿费无法替代原土地的保障功能,生计难以长久维持。 3.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滞后,社会保障资金没有着落。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还没有制定与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给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带来很大影响,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成为他们最大的后顾之忧。我市失地农民一旦遭遇重大疾病,就不得不借债保命,整个家庭因此“因病致贫”。在教育保障方面,贫困户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虽然能享受国家“二免一补”优惠政策,但高中阶段以后的高额教育费用却没有着落。同时因其受教育程度、居住环境和生活
6、习惯的差异,加上自身条件、个人素质、职业技能等方面的限制,就业问题非常突出。 三、对策建议 1.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对退休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对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少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才保险范畴;对未到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在医疗保障方面,要结合推行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制度,将失地困难户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地农民,应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2.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
7、“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政府出资部分可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上述三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费的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然后足额转入财政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3.要积极拓展就业渠道,适当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体系,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彻底取消失地农民就业限制、以及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就业待遇,一视同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也应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大力鼓励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 (来源:郴州市财政局、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