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奖励在岩石力学与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申请、推荐、评选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
2、定负责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 第四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保障环境安全的个人或组织。 第六条 申报及推荐 凡热爱祖国,具有创新求实的科学精神和协作献身的道德风尚,并在“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中至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通过申请和推荐参与“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奖”评选: 1. 在“岩石力学与工程”某个领域有理论建树,原创性突出,对学科发展有重
3、大贡献者; 2. 对可持续发展、科技发展或岩石工程重大决策中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在岩石力学与工程的研究手段中取得重大的创新成果与成功推广应用者; 4.在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解决行业发展中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5.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时效性:原则上必须是申请年前3-5年内取得的成果。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和限额 第七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4、 1.一等奖:在理论上取得突破性、综合性进展,并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与学术地位(应有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高难度技术的解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作用,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一等奖每次评选考虑1—2项,可以空缺。 2.二等奖: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着重要学术价值;或技术难度大,对促进技术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证明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每次评选考虑4—6项。 3.三等奖:研究取得较大进展,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或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技进步或国
5、民经济建设有一定作用。 三等奖每次评奖可考虑8—10项。 奖励基金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由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五千元,三等奖3千元。 第八条 本章程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8个; 2.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6个; 3.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 第九条 获奖单位和获奖者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条 一等奖可向中国科协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渠道
6、 (一)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是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施工等机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是会员单位和会员,尚不是会员单位和会员要申报评“奖”,申请前需办理入会手续。 1.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2.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3.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3名为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为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所在单位提供项目证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岩石力学与工程省级学会负责初评,写出初评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
7、学会奖励办公室,还没有成立省级学会的,可直接报送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 (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可以推荐1-2项参评; (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三名以上院士推荐; (四)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材料 申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1.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2.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或专家评估报告,专利证书; 3.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4.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5.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科技成
8、果研究报告一式三份,推荐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年申报日期为当年一月至四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四月三十日前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由省学会汇总初评,加盖公章后报到学会奖励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推荐的或由院士、常务理事推荐的也在四月三十日前报送学会奖励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所有申报项目在评选年的五月在学会网站上公示,听取同行意见。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评选组织 由学
9、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全部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批获奖项目、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奖的项目; 3.推荐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组成 评选委员会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选专家21人组成。专家库中专家由常务理事会确定。评选专家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的教学、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熟悉本学科、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秉公办事。 第十七条 评选方法 进入一等奖评选范围的需进行面对面答辩,
10、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查。评选委员会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会议实际到会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才为有效获奖候选人,公示一个月后,没有异议,才为有效获奖人。 评选委员会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选权力,并对评选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获奖公示 获奖项目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网上和相关会议上公示。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充修改后下次再行申报有效。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 学会秘书处成立奖励办公室,处理评选日常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撤消其奖励,退回奖金和奖励证书,通报批评,并分别取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后2次和1次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要避免与本奖相当奖项的重复报奖。 第七章 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