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33.50KB ,
资源ID:7580111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58011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常州市新北区城市道路管线井盖设施管理办法(6.21).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道路管线井盖设施管理办法(6.21).doc

1、常州市新北区城市道路管线井盖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盖设施的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埋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环境卫生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三条 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盖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技术监

2、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设施,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护责任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告知相关管护责任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安装的井盖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印制行业或专业标志;井盖设施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

3、范;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达不到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类井盖设施,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管护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相同类别的井口应按同一标准设计建造,安装、更换井盖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相同类别实行同一规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特殊情况下,未经验收需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履行接管手续,接管后

4、的井盖设施由接管单位按接管权限负责管理;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井盖设施存在缺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更换。 第八条 井盖必须有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未按规定标识的,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标明或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设施互相混用。 第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并接受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接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移位、翻盖、震响等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围档、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在2

5、4小时内修复。 (三)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送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者因井室渗漏引起井框周边路面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维修、调整,并承担路面维护费用。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设施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因道路维修、改造需要调整井框高差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警示标

6、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井中清理出的污泥杂物不得落地,直接装车清运;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因井盖丢失、损坏,管护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为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丢失、损坏的井盖设施采取先行补装、更换或填埋等其它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碎、裂、废、旧井盖设施由管护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置;管护责任单位不明的,由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井盖设施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7、凡对盗窃、违法收购、故意损坏井盖设施进行举报或对井盖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报告的,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报告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井盖设施缺损、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时,在不能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的情况下,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井室进行处理直至填埋,处理填埋后出现管护责任单位的,处理填埋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承担;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管护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管护责任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管护责任单位需要重新挖掘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

8、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的井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二)井盖上未标明管护责任单位标识的; (三)建设单位在新建道路和管线工程中,未行使管护责任的; (四)管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巡视职责,造成井盖缺损未及时发现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管护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井具设施缺损,管护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的; (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的,施工结束后未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井盖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井盖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