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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役及吏:两宋“公人”疏论.pdf

1、2023 年第 4 期No.4 2023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总第 247 期Sum No.247 历史学研究 由役及吏:两宋“公人”疏论董春林摘 要:两宋的“公人”可直译为“公家之人”,但其内涵却前后发生着变化。北宋公人多指义务性为官府承担一定职能工作的职役,常常与使院语境下官府招雇的吏人的职能交错混同,其中衙前公人出身、职能及其去向的特殊性,通常独立于诸色公人之外,甚至地位优于州县一般吏人。但随着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吏士合一”政策,吏人地位渐渐提高

2、,职役开始倾慕吏职,至南宋前期吏人、衙职成为职役较好的去向。南宋中后期“公人”“公吏”往往混同书写,至少在士大夫们语境中,“公人世界”里的公人是他们所担忧或鄙夷的胥吏群体,这时的公人特指介于官民之间的公家之人。公人角色变化的背后,折射出乡村中上层群体由失利情态向获利情态转变的功利诉求,以及社会转型中两宋政权扩大税源以补充浩大财政开支的主体社会语境。公人作为一个融合吏人、职役、乡役等多重职能身份的社会符号,在从民向官的价值转向中,勾勒出两宋基层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关键词:宋代;基层社会;公人;公吏;职役身份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

3、4-0096-15作者简介:董春林,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成都 610066)庆元条法事类 卷 52 公吏门解试出职条,戴建国点校,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20 年,第 735 页。南宋人陈耆卿撰 嘉定赤城志 卷 17 吏役 将州役人分为“衙前”和“人吏”两类。参见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 年,第 7415-7417 页。王棣先生曾指出,北宋时期的职役又称差役、吏役、差徭、徭役等,虽称呼不一,但与劳役有着本质的不同。参见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长春出版社,2001 年,第 402 页。陈振先生指出,宋代州、县的政务全由吏

4、承担,并主要由吏役中的人吏和衙前主持州、县中的政务。参见陈振: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 120 页。梅原郁 宋代官僚制度研究、同朋舍、1985 年、504、559 頁。“公人”问题是宋代基层社会研究的重要议题,宋人“公人世界”之类诸多文本表达常常是讨论宋代胥吏泛滥的历史凭证,“吏强官弱”似乎成为一种时代性的错位写照。但是,宋史文献中严重的胥吏问题主要发生在南宋,所谓“公人”“公吏”多指南宋的胥吏,北宋史料较少提及“公吏”,“公人”一词却屡见史册,很显然有关“公人”或“公吏”问题不可笼统论之。如北宋史料中常见的“衙前公人”,南宋史料中却几无记载,甚至“衙前”这种职役称谓也在南

5、宋史料中稀见。由于衙前职役问题牵涉宋代役法改革、基层社会治理及税法演变诸多问题,故弄清“衙前公人”这种独特表述的历史内涵,可管窥宋代社会的变迁。关于宋代“公人”,庆元条法事类 卷 52 公吏门解试出职名例敕 称:“诸称 公人 者,谓衙前,专副,库、称、掏子,杖直、狱子,兵级之类。称 吏人 者,谓职级至贴司,行案、不行案人并同。称 公吏 者,谓公人、吏人。”“公人”指有别于“吏人”的役人,但南宋人语境中的“公人”与“公吏”并无严格区分,故南宋有史料记载及一些学者习惯称衙前等职役为吏役。不过,在谈到宋代胥吏问题时,梅原郁先生指出宋代胥吏有公人、吏人和役人之分,公人指在仓库、牢狱等供役之人(如衙前、

6、狱子、兵级等);吏人指在各级官府中供役之人(如都孔目官、职级、贴司等);役人指州县随时招募的供役之人。但他同时又指出,宋代胥吏时常泛称为吏、公人、公吏、吏役人、胥吏,胥吏中有节级和职级之类等级之分。穆69董春林:由役及吏:两宋“公人”疏论2023 年第 4 期朝庆先生指出,吏的政治地位高于公人,是“事务官”,以脑力劳动为主,是官的承续,而公人是官府中“被使役”者,听命于吏,是吏的承续,但转为吏之后出职的希望极为渺茫。苗书梅先生据庆元条法事类 指出宋代州县公吏大体上分公人、人吏两类,均以差募方式入役。无论是偏执地将公人、人吏及役人笼统归为胥吏,还是认为公人、人吏均属应役方式入职,都没有理清公人、

7、人吏之间的差别。近来有学者就宋代公吏问题指出,公人原本由一二等大户充当,地位高于吏人,王安石役法改革后,与原本由第四等户充当的“胥徒”合流,地位才转居于吏人之下;“公吏”称呼在宋初就出现了,庆元条法事类 中的“公吏”名称沿袭的是北宋前期,展现的却是王安石役法改革之后的内容。该学者文中例举的公人主要是衙前职役,但并未区分衙前役、衙前军将,也未说明南宋人因何“公人”“公吏”混淆不分,也就未能论及衙前公人是否在南宋时发生了变化。有鉴于此,公人、吏役、胥吏是否可以等同视之,抑或两宋史料中“公人”的概念是否发生了变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意欲重点解决的问题。但考虑到史料书写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性

8、,以及时人言论中的随意性,本文尽可能在长时段视野下列举史料中突出的例证,而不拘泥于个别史料书写之间的出入。所论不当之处,敬请专家指正。一、公家之人:北宋公人概念的泛化北宋公人概念较为多元,公人有时指官吏,更多时候特指职役,按职役从事官府指派事务而言,公人笼统可称“公家之人”。廖寅先生认为,庆元条法事类 里界定的衙前、兵级之类,是狭义的公人,宋代还有广义的公人,与“公吏”同义,包括了狭义的公人和吏人,广义的公人指公家之人,或者说系公之人。事实上,北宋史料中的公人,多指吏人,并且与诸色役人关系深刻,公人的概念看似宽泛和庞杂,却有独特的时代内涵。(一)吏人泛称北宋史料中“公人”并不完全指役人,还包括

9、入役方式入职的吏人,从事县级文职工作的押录,以及使院、州级官府中从事文职工作的孔目官,即由乡户中略懂文墨者充任,这部分役人是实质的吏人,也可根据循资迁转。比如,天圣七年(1029)十月,宋仁宗下诏:“在京诸军班诸所支月粮,令提点仓场官、三粮料院依排定诸仓年月界分,以军资高下给之。违者许人告,公人迁一资,百姓给赏钱三十千。”景祐元年(1034)五月,又下诏:“举人被囚,而狱吏苛酷非疾致死者,提点刑狱官按察之。募告者赏钱十万,公人迁一资。”这种公人即汉唐时已存在的“公吏”,也就是是胥吏,北宋州县衙门文职胥吏及诸司库务胥吏即如此。一般来说,诸司公人多指诸司管理仓库的吏人,这部分吏人涉及财务性管理工作

10、,常常牵涉财物交接环节向交接人索求财物问题,故北宋文献中频现诸司公人相关事例。比如,景德四年(1007)五月,“三司及提举司上重79穆朝庆:宋代中央官府吏制述论,历史研究 1990 年第 6 期。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 2004 年第 6 期。这一认识基本沿袭了朱瑞熙先生的说法,朱先生认为宋代的吏胥笼统称为“公吏”,其中包括“公人”和“吏人”,“吏人”中不拿俸禄的称为“人吏”,宋人常将“吏人”与“人吏”混用。参见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 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年,第 714 页。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 2021 年第 12 期。廖寅:宋代

11、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 2021 年第 12 期。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 2004 年第 6 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 长编)卷 108,天圣七年十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 年,第 2524页。长编 卷 114,景祐元年五月乙酉,第 2677 页。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 247 期定在京诸司库务八十二处公人员数”。熙宁三年(1070)七月,宋神宗下诏:“提举诸司库务司勾当公事官,不得擅诣诸司库务点检及取索文字,追呼公人。”同年八月,中书上奏:“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

12、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很显然,这些公人只是官府机构中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吏人,笼统称之为“公人”可能因为这些吏人为公家工作。若按此解释来看,官府中为公家工作的官员也可能称之为“公人”,但事实并非如此。北宋官员有时被称为“公人”,只是附加式对官员公职性质的描述,尽管多数情况下“官员”“公人”很少连词为“官员公人”,官员、公人似乎指两类群体,但实际情况中确实也有“官员公人”之类偏正式表达,这种表达主要指官员从事了吏职。比如,熙宁六年七月,宋神宗曾下诏:“定两府初除、迁官、转厅、解罢陈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止令中书施行。”这里“使臣公人”显然是种偏正式的表达,因为这里“公人”无论指胥吏或是职役,都

13、不可能称之为官,更不要说转官、解罢之类的事了。所谓“使臣公人”是指从事吏职工作的使臣,经任吏职后得到升迁等待遇,但实际情况下,使臣兼吏职能够迁转的机会不大,“公人”更多地仍指吏人。事实上,北宋被称为“公人”的吏人相当广泛,从事迎送官员工作的散从官之类吏人也多被称为“公人”。这类吏人全名习惯被叫作“防送公人”,水浒传 中押送林冲的董超和薛霸即是防送公人。这种迎送得替文武官员的公人,种类较为繁杂,且并不固定。苏辙就曾指出:“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劳,远者至四五千里,极为疲弊。”防送公人也可能从军士中抽差,川陕得替官员道途遥远,通常迎送之责即由公人、军士一起完成。这些公人迎送路上

14、由得替官员“在路给食”,其盘缠却要自己解决,有时还会被官员盘剥,常常破产逃役。这类吏人类别的公人,一般地位低下,基本无职权。比如,宋真宗朝夏县尉安起捕捉百姓三人,命令差役公人“拷掠百数,加非理刑,破其踝骨”,针对这种屈打成招案件,宋真宗曾惊异说:“面行拷掠,岂专由公人邪?”综合来看,北宋“公人”称谓基本涵盖低级吏人系统,从散从、承符到熙宁变法后的散从官,以及手力、弓手,皆为州县胥吏,他们多为乡户应募的杂役。漆侠先生曾较为直接地指出,所谓“吏”,指的是由一等户或形势户中产生的到州县任衙职的一批人。朱瑞熙先生也曾指出,北宋前89长编 卷 65,景德四年五月辛酉,第 1457 页。长编 卷 213,

15、熙宁三年七月乙巳,第 5179 页。长编 卷 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 5222 页。比如,熙宁三年,宋神宗下诏:“给纳常平钱谷官司公人受赃,虽已降依敛掠、乞取差点人夫钱物条约,虑未知惧,自今杖罪编管邻州,徒以上刺配本州牢城。”熙宁九年正月,宋神宗下诏:“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宗室及官员、公人。”参见 宋会要辑稿 食货 5 之 8、食货 37 之 24,刘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 6061、6818 页。长编 卷 246,熙宁六年七月戊午,第 5982 页。宋会要辑稿 选举 24 之 3,第 5693-5694 页。长编 卷 369,元祐元年闰二月癸卯,第 8897

16、 页。宋会要辑稿 仪制 4 之 22,第 2373 页。元祐元年四月,吕陶上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迎送,并不计程途远近,每散从官、承符、手力一名,出备盘缠多者至四十贯,少者亦三十贯。”参见 长编 卷 376,元祐元年四月乙卯,第 9135 页。元祐八年十月一日,尚书兵部奏:“请诸接官官员军人、公人,当职官不得使令随从人寄附物色。如违,并所随从人并以私役兵防论。”参见 宋会要辑稿 仪制 4 之 26 至 27,第 2375 页。河北转运使王沿就曾奏称:“乾宁信安军、霸州公人逃去者,随辄差人。”参见 长编 卷 106,天圣六年九月丙申,第 2481 页。长编 卷 72,大中祥符二年八月庚寅,第

17、1628 页。漆侠:南宋从差募并用到义役的演变,王仲荦主编:历史论丛 第 5 辑,济南:齐鲁书社,1985 年,第 168页。董春林:由役及吏:两宋“公人”疏论2023 年第 4 期期,大部分吏职按照乡村户等的高低轮流差派,具有职役的性质。很显然,这些被称之“公人”的吏人多半也可归为职役行列,事实上,“公人”一词在北宋史料中更为突出。(二)职役特指北宋史料中所见之“公人”多指职役,庆元条法事类 所述的衙前、专副、库、称、掏子,以及杖直、狱子等兵级之类,多属职役。所谓“诸色公人”,一般指衙前以外的职役,包括前述部分吏役。所以说,职役公人在北宋史料中是个庞大的群体。不过,尽管前文我们提到北宋吏役多

18、数情况下即指公人,但公人最基本的身份是职役。职役和吏人虽然有重叠,但职役并不一定是吏人,宋徽宗朝曾明确定规定,县镇公人不可充诸路监司吏职,说明吏人并不都是职役,一般县镇公人没资格充任吏职。但北宋职役以衙前为首,由于一等乡户充衙前役,并且衙前役可入职武官衙前军将系统,故其地位远高于其他职役,所以南宋人将衙前军将及公人放在吏人或人吏之前。那么,北宋职役公人到底包括哪些呢?衙前职役较为例外,我们下面章节再详述,其他职役类公人统称为“诸色公人”,主要指“库务公人”“防送公人”“缉贼公人”及众多职役。“库务公人”指在官府工作的地位低下的从事场务管理的库、称、掏子以及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等文职差役;“

19、防送公人”指“弓手”以及“兵级”系列的武职役人。“库务公人”也包括“诸司公人”,主要负责场务勾当及“诸司库务点检及取索文字”,故这类公人贪赃的话一般按仓法论处。按欧阳修云:“其上件山白草,自去年八月已后至年终,本州岛及外县镇差兵士并散从官、步奏官、承符、手力诸色公人等人山收刈到,逐旋搬运赴场送纳,稹叠收管。”可知从事地方场务管理工作的公人主要指散从官系列职役,多以第四、第五等户承担。故这类公人社会地位并不高,“县镇场务诸色公人并庶人、商贾、伎术、不系官伶人,只许服皂、白衣,铁、角带,不得服紫”。至于“诸司公人”,梅原郁先生对南宋左藏库胥吏的组成进行考论后认为,专知、副知、押司、手分、库子节级、

20、兵士多出现在仓场库务管理工作中,而地方财务管理中的胥吏多为公人、军兵,专卖、商税征收、收纳库、州常平仓及各种谷物仓中的公人则多记载为专副、专斗、专栏、专典,所以说,专知官、副知官、斗子、栏头、典书是诸司库务胥吏的常用称谓。庆元条法事类 所述“公人”中即有专副、库子,而押司、手分则属于“吏人”系统的文吏,即有学者所说的宋朝在沿用唐末五代州院、使院旧制基础上新创的主要由职级、手分、贴司、杂职及祗候典等组成的人吏。可见,“诸司公人”不仅包括职役系统中低于衙前的“专副”等,还包括人吏系统中的“押司”“手分”等。由于押录应募衙前役可迁补衙前军将,有望出职为官,所以说,“诸司公人”的地位均不及衙前公人突出

21、。“防送公人”的社会地位也不高,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迎送往来常常“为诸司上下乘便刻剥,其勾当公人破败家产及死亡流移者,不可胜数”,由于涉及接送安全问题,常常从弓手等杂职或兵99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 第六卷,第 716 页。宋会要辑稿 职官 45 之 10,第 4238 页。朱子语类 记载:“器之问:国初衙前役用乡户?曰:客将次于太守,其权甚重,一州之兵皆其将之,凡教阅出入皆主其事。当时既是大户做,亦自爱惜家产,上下相体悉。若做得好底,且教他做。更次一等户,便为公人,各管逐项职事。更次一等户为吏人,掌文书简牍。极下户为胥徒,是今弓手节级奔走之属。”参见黎靖德编:朱子语类 卷 84 论修礼书,

22、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 第 18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第 2891 页。长编 卷 213,熙宁三年秋七月乙巳,第 5179 页。欧阳修:乞罢刈白草札子,欧阳修全集 卷 116,李逸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1 年,第 1170 页。漆侠:宋代经济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9 年,第 462 页。宋史 卷 153 舆服志,第 3574 页。梅原郁 宋代官僚制度研究、544 頁。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第 102 页。长编 卷 168,皇祐二年五月丙申,第 4042 页。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 247 期士中抽差。天禧元年(10

23、17)八月一日,宋真宗下诏减少得替官员送还公人数量时提及:“县尉给手力外,余官悉以本处杂色公人充。”有学者即指出,散从官和属“杂职”的弓手、手力,还要负责迎送到任或离任的官员。宋人所谓“防送公人”即“差役”,有时也称“衙役”,即后世所见衙门里当差并且低于吏人的杂役。“缉贼公人”或指“耆保公人”是管理乡村治安的乡役,主要指耆保、壮丁。耆保负有治安之责,治安管理中是否守法,在北宋屡见诏令规约。比如,天禧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宋真宗曾下诏:“诸路州县乡村耆保公人,自今除强盗失于申报及捕盗迁延,并依旧条科违制之罪,自余小可窃盗,并依捕盗官员例,从违制失定断。”天圣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宋仁宗也曾下诏:“觉察

24、缉贼公人、军人,如自作非违,及受幸放纵贼人,仰勘罪闻奏,当行严断。即不得差军人监逐耆长等于别州军缉捉,违者重行朝典。”职役所指种类众多,诸色公人除了前文所提到的衙前之外的乡役、杂职,州县人吏有时也在官府机构中被笼统称为公人。这些职役除衙前外,里正、户长、乡书、耆长、弓手、壮丁多被称为乡役,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及杂职、虞候、拣、掐等人,通常被称为吏役,而押、录、孔目官之类则被称为人吏,从其工作职能来看,差不多都是胥吏职责,但其来源则是招募或差充自乡户,故 宋史食货志 均称之为役。所谓“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一则指明宋廷将役事放在首要地位,二则指明职役任职多为州县衙门或使院。(三)“衙前

25、公人”释义北宋史料中常见“衙前公人”与“诸色公人”区别述之,“衙前公人”似乎并不包含在“诸色公人”之内。熙宁三年十二月,宋神宗下诏:“大名府路州军灾伤县分衙前、公人、百姓等欠负官物,如本户放税及五分以上,实贫阙者,权住催理,候夏税丰熟送纳。”元祐元年(1086)九月,宋哲宗下诏:“其收到钱,如逐处坊场、河渡钱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人接送食钱不足,方许以上项钱贴支,余并封桩,以备缓急支用。”淳熙三山志 亦载:“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显见衙前职役与诸色公人有所区别,衙前职役的地位应高于其他色役公人。事实上,“衙前

26、”一词包括“衙前役”和“衙前军将”,“衙前役”经历长名衙前工作后可入衙前军将系列,故衙前军将的地位显然也高于诸色公人。但北宋史料里“衙前公人”则确指衙前职役,并不包括衙前军将,凡是称“衙前公人买扑勾当”“衙前公人差遣重难”“衙前公人亡家破产”者,多指衙前职役。那么,如何理解衙前公人的独特性呢?北宋人钱彦远撰 奉国军衙司都目序 云:诗 曰“王之爪牙”,言吏士锋锐,能搏噬奇邪也。故军将皆建旗于前曰大牙,凡部曲受约束,禀进退,悉趋其下。近世重武,通谓刺史治所曰牙,缘是从卒为牙中兵,武吏为牙前将。俚语缺误,转称为衙。唐自开元至五代间,衙将最重,皆督千人兼检校台省官,犹春秋陪臣,非才干勇略不授。国初芟诛

27、奸雄,敛威销萌,出儒臣守郡,始募城郭子弟或里胥杂001宋会要辑稿 仪制 4 之 23,第 2374 页。陈振:宋史,第 122 页。宋史 卷 177 食货志,第 4310 页。宋会要辑稿 兵 11 之 9、11,第 8821-8823 页。长编 卷 218,熙宁三年十二月戊辰,第 5302 页。宋会要辑稿 食货 13 之 29,第 6260 页。梁克家:淳熙三山志 卷 13 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 第 8 册,第 7889 页。宋会要辑稿 食货 37 之 10,第 6810 页。欧阳修: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欧阳修全集 卷 116,第 1772 页。宋会要辑稿 刑法 2 之 28,第 6298

28、 页。董春林:由役及吏:两宋“公人”疏论2023 年第 4 期补,唯得管仓库,部飞挽,趋摈呼指尔。乃立条教,以均劳逸,视比例以参轻重,考岁月以叙等级,爱民甚矣。以上说法基本理清了衙前始于唐五代地位显要的衙将,宋代沿用节府旧制以衙前管仓库、押纲运,视其功劳也可迁补武官职级。所以说,职役身份的衙前役承袭了历史遗留下的旧名,因其直接沿传自五代衙将主管物资周转的历史脉络,故有入武官甚至出职的出路,地位远高于其他职役便不难理解。即使是一般胥吏,其身份与职能在北宋中前期也应低于衙前役,如“如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诸道进奉衙前”,衙前役甚至在礼仪方面与三班使臣、京官同列。至此基本可以明了,北宋衙

29、前役地位有别其他职役是因为唐五代使院制度的影响。周藤吉之先生曾指出,宋之初,州县的衙前、人吏、承符、散从官、手力、院虞候、弓手以及斗子、库子、搯子、拣子、栏子等各种各样的职务,多沿袭唐末五代武人政治制度,其中衙前与人吏中的孔目官等是节度使管辖下的重职。可见,州县吏人中大部分是唐五代遗留的旧名,而衙前、孔目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同时也表明北宋公人与唐五代使院制度及宋代役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遗憾的是,宋廷南渡之后,有关衙前役的史料记载却越来越稀见,而公人与公吏几乎混同使用,公人和役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够明朗。二、由役入吏:北宋中期以降公人概念的嬗变一如前文所述,南宋史料中较少见到“衙前”一词,

30、“公人”或“公吏”两词却异常泛滥,“衙前公人”显然不是南宋人的习惯称谓,那么 庆元条法事类 所述“衙前公人”只是指北宋的衙前役么?为何所述的“吏人”与北宋“诸色公人”又有重合呢?这些问题背后可能牵涉着时代转型带来的解释错误问题。庆元条法事类 里“公吏”一词来自南宋实际情况,笼统的“公吏”基本包含了“公人”与“吏人”,但具体的解释忽略了使院语境下北宋职役胥吏化问题,确切地说,应该是忽略了北宋职役阶段性胥吏化问题。明代人黄宗羲曾说:“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书、定期会者也。其奔走服役,则以乡户充之。事自王安石改差役为雇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为胥吏矣。”职役公人是否因为差役

31、改雇役才转化为胥吏,这是个不大好理清的问题,乡户自愿投名可以理解为应役积极性提高了,但不能解释为职役胥吏化的直接或主要原因。纵观北宋中后期史料我们发现,吏人单独书写或和公人并列书写的情况比较多见,公人也和吏人一样获得吏禄,这些当与王安石熙丰变法中的“吏士合一”政策不无关系,职役身份的公人与吏人关系可能由此发生了变化。(一)“吏士合一”与吏役两分北宋中期王安石熙丰变法时曾实践过“吏士合一”政策构想,这一构想本为改善吏的待遇及工作效率,但却使得吏在官场生态中的角色变本加厉地转变,最终到南宋时成为“公人世界”那样俗吏坏政的社会生态。有学者也曾指出,王安石想把吏士的关系引回正规,但控制不住滔滔大势,却

32、往相反的、不自然的方向走去。被称为“公人”或“公吏”的南宋胥吏,之所以在南宋时泛滥成灾,101吕祖谦编:宋文鉴 卷 87,齐治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 年,第 1233-1234 页。周藤吉之 宋代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62 年、655-813 頁。梁克家:淳熙三山志 卷 13 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 第 8 册,第 7888 页。宋会要辑稿 仪制 9 之 12,第 2479 页。周藤吉之 宋代經濟史研究、806 頁。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黄宗羲全集 第一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 年,第 41-42 页。宫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

33、史论著选译 第五卷 五代宋元,北京:中华书局,1993 年,第 488 页。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 247 期一定要从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构想说起。关于“吏士合一”政策,王安石曾说:“自此善士或肯为吏则吏、士可复如古,合而为一。吏与士、兵与农合为一,此王政之先务也。”这种构想似乎是为了提高吏人队伍的素质,吏士之别也确实是传统时代非议胥吏不法的论辞,吏士合一则可消解这种差别,从而提高吏职的工作效率。但这种逻辑认识的起因应该是解决吏人的实际问题,这种问题显然是吏缘为奸“以扰百姓”。宫崎市定先生即指出,王安石改良吏治的想法起自嘉祐三年(1058),他上书仁宗,认为酿成胥吏之害的是士(官

34、员)的无能,有必要恢复古时的吏士合一,于是在宋神宗时期着手实施仓法和保甲法并行的吏士合一政策。事实上,保甲法预期实现的是兵农合一,只有仓法与吏治改革有着密切关系。熙宁三年八月,王安石就曾上言神宗说:“吏人及场务、仓库官,当人人赋禄。今不赋禄令受贿,既不免衣食公私之物,而因其受贿,生事坏法,费财者甚众。若赋禄,则亦不过敛取公私之物还以衣食之而已。”同年八月二十七日颁布的仓法即云:“在京应千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赃。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已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吏人赋禄后推行仓法,

35、而此吏治设想的前提是解决赋禄钱的问题。王安石在嘉祐三年上书仁宗时曾构想:“庶人之在官者、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王安石推行吏治政策之前胥吏没有禄钱,他们只是未脱离土地的乡户;二是这种胥吏的身份是乡户,未给补偿性补贴的原因是他们是应差役而来。王安石改革差役法为免役法征收到免役钱,又官营坊场收益坊场钱,扩大税源使官府发放吏禄成为可能。事实上,王安石变法中推行仓法并不完全局限于官吏,也同样在公人中推行。由于公人勾当仓库,难免会出现不法余利或“非理邀索拣退”,所以给公人赋禄再推行仓法也十分合理。熙宁七年三月,详定役法所奏:“公人禄廪素薄,不免有求于行人,非重法不能禁。以薄俸申重法,则

36、法有时而不行;县官为给,则三司经费无穷。今取于民薄,而公人各知自重,不敢冒法,此所以使上下交济,臣等推行之本意也。”这种看法基本和重禄吏人的认识差不多,实际情况中重禄吏人和重禄公人还常常混淆不分。比如,元丰八年(1085)十月,有僧人惠信向开封府上诉“僧录司吏受赃违法”后被判妄告罪“杖臀二十”,惠信再次上告到祠部时,祠部说:“惠信诉僧录司重禄公人及小师取乞金钱,依条受理,送大理寺。”侍御史刘挚“看详重禄吏人因事受赇”后认为,朝廷否定祠部诉讼不合法,元祐元年正月,他又建言:“乞除熙宁以前旧法有禄公人并依旧外,应新法所创及增给吏禄,并行减罢。”公人增禄也称吏禄,实是将吏人与公人视为一类,这种认识的

37、出发点并不在公人或吏人,而在于吏治、役法之类的新法是否正确。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推行之后,吏人的地位无形中201长编 卷 237,熙宁五年八月,第 5764 页。雷博、俞菁慧:饶之以财 裁之以法 北宋熙丰时期养育与约束并重的吏治体系改革,天津社会科学 2015年第 4 期。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临川先生文集 卷 39,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第 411 页。宫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 第五卷,第 452-453 页。长编 卷 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条,第 5222-5224 页。宫崎市定先生考证认为,这个仓法后来普及到在内的京师百司,在外的

38、监司、州县的胥吏,成为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的中心,其他史书只有简单记载的原因是 宋史以第三次修订的 神宗实录 为底本,该本是绍兴史臣出于党争心理、为了诋毁新法而写的,把对旧法不利的记载全删除了。参见宫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 第五卷,第 462-463 页。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临川先生文集 卷 39,第 412 页。长编 卷 239,熙宁五年冬十月丁亥,第 5810 页。长编 卷 251,熙宁七年三月辛酉,第 6130 页。长编 卷 360,元丰八年十月,第 8631 页。长编 卷 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 8702 页。董春林:由役及吏:两

39、宋“公人”疏论2023 年第 4 期在社会评价时已有提高,至少在元祐旧法将要废除的元祐六年,吏人、公人的前后排序在官方文献中已经使用。元祐六年七月壬戌,工部言:“监司及当职官员、吏人,并州县在任官员或吏人、公人,各不得承买官估卖之物及请佃承买官田宅,违者徒二年。即本州县吏人、公人,非当职及管而请佃承买官田宅者,各杖一百。”这里吏人与公人首次放在一起,也是首次有所区分,更是吏人首次地位优于公人的史料记载。有学者也曾指出,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吏职整体地位的大幅下降,一、二等大户逐渐厌恶并退出衙前、公人岗,第一、二层次的衙前、公人逐渐与第四层次(弓手、节级等负责奔走工作的职役)的胥徒合流,形成“新公人

40、”,原本居于第三层次的吏人反而后来居上。吏人居于公人之前的认识没有问题,但所谓衙前、公人岗与弓手、节级等合流,显然是为了符合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公吏”条的主观臆断。北宋后期史料中显见吏人、公人排序的逻辑特征,应该是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的长远影响所致,也符合北宋后期恢复新法的历史语境。至于北宋衙前役是否位居吏人之后,完全是毫无根据也无意义的问题,因为衙前役一直比较特殊,元祐初恢复差役法时唯独衙前役仍招募,坊场钱、河渡钱优先用于雇募衙前,剩余的可“召募纲运官吏、接送雇人”,虽然衙前役也按吏人法管理,但终究未见衙前役在北宋时地位低于吏人之说。那么,为何南宋史料中稀见有关衙前役的记载?衙前公人究竟去了哪

41、里呢?(二)俗吏与衙前角色转移北宋人晁说之 元符三年应诏封事 云:今之游手,方且得意,未之有比也。贾谊谓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箱箧,而不知大体。臣愿陛下不恤俗吏之言,自圣衷诏有司,度当今之宜,依熙宁元年之前行差役法,而严衙前散从官陪备之禁,实天下幸甚。夫天下之民既有常职,而三路保甲教阅亦可罢去。盖三路之民,力役视他路固已重矣,何可仍之此役哉?其中所谓俗吏者当是职役出身略懂文墨从事文职工作的州县吏人,尽管没有指明衙前役就是俗吏,但却指出衙前散从官应该行熙宁元年以前的差役法,基本上可以说,北宋末年衙前役之类胥吏化的职役均可归俗吏行列。晁说之之所以称此时期的

42、职役为俗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职业化趋向的吏役把持物资周转及管理工作,从中渔利造成社会乱象。周藤吉之先生曾指出,北宋末差役已远没有招募投名重要,并且投名役人中很大一部分已被世袭役户独占。衙前役向世袭或固定化吏人角色转变似乎有一定的可能,这种由役向吏的转向可能始自王安石吏士合一新政策的实施,更在元祐初年役法更革时得到进一步推动。元祐初年,有议论役法的朝臣曾指出:“雇役之法,凡家业至三百千者听充;又许假借府吏胥徒雇之,无害衙前,非雇上户有物力行止之人,则主官物、护纲运有侵盗之患矣。”这种近乎危言耸听的推论实际上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雇募府吏胥徒代替衙前役押纲是熙丰变法时的史实,司马光要废除雇募衙前法

43、时就指出衙前押纲赔费已不存在,“诸上京纲运,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大将管押;其粗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也就是说,北宋后期衙前役押纲的工301长编 卷 461,元祐六年七月壬戌,第 11019 页。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 2021 年第 12 期。宋会要辑稿 食货 66 之 58,第 7907 页。绍圣三年(1096)八月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见充衙前违法请常平钱物者,并依吏人法。”参见 宋会要辑稿 食货 14 之 10,第 6270 页。晁说之: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嵩山文集 卷 1,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5 年,第 28 页。周藤吉之 宋代經濟史研究

44、、661 頁。长编 卷 367,元祐元年二月,第 8835 页。宋会要辑稿 食货 13 之 9,第 6248 页。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 247 期作基本交给了殿侍军大将、将校或节级管押,而殿侍军大将、将校或节级多与衙前军将瓜葛难分,衙前军将承担衙前役的部分工作,应该会弱化衙前公人的角色特征。有学者曾指出,南宋时,衙前往往与职级、手分等一起,被派遣参与收籴粮米,与一般吏人的职掌渐趋接近,已不再如北宋前期那样引人注目。衙前公人从北宋后期到南宋发生的变化,我们可以归结为他们自愿转向了职业化的吏人,或者说这是一个胥吏化的过程,但这种向胥吏角色的转变必然牵涉到职级问题,他们首先要寻求一个可

45、行的角色转变。周藤吉之先生指出,自北宋末期起,这些职役(主要指衙前等)不再是强制性的角色,而是征集、长名或世袭,胥吏制度就形成了,这也延续到了南宋。就衙前役来说,长名衙前是通往衙前军将的必由之路,自愿从事衙前工作或熟悉衙前工作的才更有可能长期从事衙前工作,才有可能步入衙职,单纯的因利而世袭可能只是一种胥吏制度的解释。衙职在北宋前期可能也被笼统称之为“公人”,但北宋中后期衙职的胥吏化特征更加明显。综观北宋后期文献,衙职与人吏的角色关系业已成为一种时代特征,北宋前期职役身份的公人所构造的吏役角色发生着细致的变化。熙宁役法更革之即,王安石推行吏士合一政策,遂开启了吏人入士之路,先是使院都孔目官参照州

46、府都孔目官“年满赴阙,与下班殿侍”,在州“指使一年转三班差使”,按元丰条格都知兵马使“应副短使一年以上,无阙方许收入住程”,住程满了“转补三班差使借差”,衙前军将的迁转也开始规范化,足见人吏与衙职基本都按吏士合一的规划发生变化,同时也指向合流趋向。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二月八日,中书省曾言:契勘今天下诸州军因仍五代藩镇之弊,胥徒府史有子城使、教练使、都教练使、左右押衙、左右都押衙、中军使、兵马使、都知兵马使,名称鄙俗。今董正治官,革去因袭,拟厘改作都史、副史、介史、公皂、衙皂、散皂、上隶、中隶、下隶。这里虽然追述了宋代军制因袭五代藩镇之弊,却将衙前军将系列的衙职统称为“胥徒府史”,显然是混

47、淆了衙职与人吏的界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北宋后期衙职基本实现胥吏化的特征。这个时期人吏改称“典史”或“都吏”,与“都史”显然可归为一类,尽管南渡之后又恢复了旧制称谓,但两者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却是难以回避的事实。尽管南宋初年宋廷有意一改北宋后期吏职、衙职的混乱局面,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在南宋急需搞好“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胥吏角色的重要性基本遮掩掉了制度方面的细枝末节,役人胥吏化已成为天经地义之事,在官民之间,役人底色的胥吏担当起了物资的上下流通工作,当然也包括胥吏的自我满足。401笔者曾考证认为,殿侍军大将、将校多与衙前军将类似,或有迁转关系,军大将、三司军大将等类别基本属于衙前军将范畴。参

48、见董春林:税户军将:宋代的衙前将吏及衙前役,浙江大学学报 2022 年第 3 期。至于“节级”,定州开元寺塔碑刻中县级吏人就有商税务节级、柜前节级、监务节级题名,参见王晓薇:定州开元寺塔碑刻题名中的北宋州县公吏考,包伟民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2016),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8 年,第 45 页。可见,“节级”是低级武官,属于州县官府吏人中常设武职公人。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 2004 年第 6 期。周藤吉之 宋代經濟史研究、812 頁。景祐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开封府曾言:“客司李简三受人钱,并经杖罚,今又使却欠负钱,乞特决停。今后公人犯赃杖已下经三次者,依此奏。”参

49、见 宋会要辑稿 刑法 3 之 3,第 8394 页。宋会要辑稿 职官 48 之 98,第 4375 页。宋会要辑稿 职官 48 之 99,第 4375 页。绍兴元年(1131)八月六日,户部言:“吉州申,昨来衙前旧法,系称都知兵马使等名目,及本州人吏系称都孔目官等名目。后准指挥,衙职改都吏,人吏改典史等。契勘建炎元年六月十六日,开封府官并依旧制,诸州军府准此。窃恐都孔目官等并衙职等名称,亦合依旧。”参见 宋会要辑稿 职官 48 之 100,第 4376 页。按政和三年二月八日,中书省称都知兵马使为“都史”,推断此处“都吏”,可能是笔误。乾道九年(1173)闰正月七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缘政和

50、二年二月九日指挥,都知兵马使改为都史,昨修书日,照 都史 二字作 都吏字,改移为孔目官。今看详,合将上条内 孔目官 三字依旧作 都知兵马使 为文。”参见 宋会要辑稿 职官 48 之 105,第 4378 页。董春林:由役及吏:两宋“公人”疏论2023 年第 4 期在理清衙前公人何以几乎淡出史籍之前,我们还要弄清楚北宋后期职役公人与州县人吏、吏人合流的时代面相。朱熹曾云:“若节镇属官,则云节度推、判官,以自异于属州。使与州各分曹案。本朝并省州院、使院为一。使院,今之佥厅也。凡诸幕职官皆谓之当职官。”使院可能在宣和三年(1121)改称“佥厅”,看似只是名称改变,实则使院衙职、诸色役人及人吏与州院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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