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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可分为.doc

1、 原材料可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 主要材料是指经过加工后能够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比如:制造机器用的金属材料、炼铁用的矿石和纺纱用的原棉等。 辅助材料在会计中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被劳动工具所消耗,或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所耗用,但不构成产品的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与原材料相结合而消耗的燃料、催化剂、氧化剂、油漆,为劳动工具所消耗的润滑剂油,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耗用的灯泡、清洁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单项价值比较低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

2、产核算的物质设备和劳动资料,如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用具等。这些物质设备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其价值随其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中去。就其性质来看,低值易耗品是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具有固定资产的特性。    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使用年限短、品种数量多、更新快、增添频繁等特点。现行的财会制度规定是: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列为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通常有两种划分标准: 一是按低值易耗品的用途,划分为:(1)通用工具。通用的刀具、量

3、具、模具、夹具等工具以及各种辅助工具,如扳手、千斤顶等。(2)专用工具。具有特定用途的工具,如专用模具、财会电动装订机、水电工专用电动打孔机等。(3)替换件。容易磨损或为制造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钢用的轧辊、浇铸钢锭用的钢锭模等。(4)周转材料。多次使用的物品,如建筑业的紧固件、脚手架用材。(5)管理用具。各种家具用具及办公用具,如桌椅、书架、文件柜、保险柜、打印机、扫描仪、DVD、稳压器、电暖器等。(6)劳动用品,发给工人作为劳动保护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带等。(7)其他低值易耗品 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结算凭证的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税金)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2)结算凭证先到、材料后入库;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税金)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收到材料后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3)材料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假入库)。此情况平时不处理 只有在月末的时候处理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次月初,红字冲回 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   做法   在日常核算中,有时会碰到外

5、购的材料已运达,而发票账单等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这类业务收料在先,付款在后,一般短期内,发票账单等凭证即可到达。为简化核算手续,对于月份内发生的该项业务,可暂时不予进行总分类账的处理,只将收到的材料在明细账中登记;待月末时,如发票账单等凭证仍未收到时,所有的教科书中和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   ①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②下月初用红字编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   ③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④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

6、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材料 (1)取得 ①发票与材料同时到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进) 贷:银行存款 ②发票先到 借:在途物资(含运费) 应交税金-增(进) 贷:银行存款 ③材料已到,月末发票账单未到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下月初,用红字冲回,等收到发票再处理 (2)发出 平时登记数量,月末结转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⒉委托加工物资 ①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②支付加工费、运杂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贷:银行

7、存款等 ③交纳消费税(见应交税金) ④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验收入库加工物资+剩余物资) 贷:委托加工物资 3.包装物 (1)生产领用,构成产品组成部分 借:生产成本 贷:包装物 (2)随产品出售且 借:营业费用(不单独计价) 其他业务支出(单独计价) 贷:包装物 (3)包装物的出租、出借 ①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出租) 营业费用(出借) 贷:包装物 注:出租、出借金额较大时可分期摊销 ②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③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增(销) 其他业务收入 ④退还

8、包装物 (不管是否报废), 借:其他应付款(按退还包装物比例退回押金) 贷:银行存款 ⑤损坏、缺少、逾期未归还等原因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其他业务支出(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增(销)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其他业务收入(押金部分) ⑥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 借:原材料 贷:其他业务支出(出租) 营业费用(出借) 4.低值易耗品(处理同包装物) 5.存货清查 ⑴盘盈 ①确认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报批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⑵盘亏或毁损 ①确认 借:待

9、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转出) ②报批转销 i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ii属于收发计量、核算、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 借:原材料 (残料) 其他应收款(保险、责任人赔款)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iii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耗 借:原材料 (残料) 其他应收款(保险、责任人赔款)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

10、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2    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   (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

11、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2010年8月31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

12、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

13、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4、         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贷:原材料                 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 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  

15、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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