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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doc

1、· 【法规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4]230号 · 【颁布时间】2004年11月16日 · 【生效时间】2004年11月16日 · 【全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

2、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国有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的企业,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的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第四条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

3、的收购工作。   第五条 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计划和土地使用权收购价,应按《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榕政综[2000]349号)规定的程序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购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土地预期增值收益×5%×获益年限上述所列土地使用权收购价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如下:   (一)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   1、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控股企业改制的

4、其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指该企业股东受让国有产权(股权)时核定的地价;   2、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非国有的企业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指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年度,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确定的地价。   (二)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是指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不含报废的)于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三)搬迁补助费,是指对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搬迁费用的补助,实行包干使用,一般按被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20元计算。协商不一致时,可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

5、构评估,经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联合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非国有的企业因关闭、破产或搬迁到本市辖区外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   (四)土地预期增值收益,是指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工矿仓储用地,经批准土地用途改变为居住用地所产生的预期增值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预期增值收益=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税费-土地整理费用-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其中:   1、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是指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年度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居住用地基准地价;   2、税费,是指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所计取的契税、配套费、地段差、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

6、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拍卖管理费及代缴的白蚂蚁防治费 、场外管网铺设及破路费、树木移砍补偿费、地下人防工程赔偿费、地下管网迁移费等5项前期费用;   3、土地整理费用,是指对被收购的土地进行清理平整,并按土地四至修砌围墙所发生的费用(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   上述土地预期增值收益小于等于零的,以零计算;被收购的工矿仓储用地、城市规划规定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预期增值收益以零计算。   (五)获益年限,为鼓励非国有的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搬迁到工业集中区等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地区发展生产,根据该企业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给予不超过土地预期增值收益的50

7、的补偿。本计算公式中获益年限不超过10年。按以下办法确定:   1、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控股企业改制的,其获益年限以市政府批复同意该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月为始点计算;   2、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的企业的获益年限,是指该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自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之月起在该地块上经营的年限;   3、由城镇集体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已妥善安置原集体职工的,其获益年限可同原城镇集体企业连续计算。 第七条 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股控股企业或市属国有股不控股企业股权重组的,且国有股已不参股的,其股权重组前的获益年限可以分段计算,但股权

8、重组前后的获益年限不超过10年。在计算其股权重组前的非国有股权应得的土地预期增值收益时,应按国有股所占比例和国有股持股的获益年限扣减国有股应得部分。   第八条 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及基层社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收购。收购后,经批准改变用途并变现后的土地使用权净收益,可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在市财政局监管下,专项用于市供销社系统原国有固定职工的分流安置。   第九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等一切善后事宜,按时交地。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全部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不在本市的国有或国有股控股企业的,其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马尾区、琅岐经济区和各县(市)内的非国有的企业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福州市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的暂行规定》(榕政综[2003]118号)文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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